电子商务概论课件:第15章 电子商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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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管理科学与工程系电子商务特征及立法必要性电子商务特征及立法必要性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电子商务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电子商务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电子商务的特征无国界性由于互联网的国际性,电子商务纠纷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电子商务交易在网络环境下全球范围内二十四小时进行,在加剧了法律冲突的同时促进了冲突法规则的发展。传统法律中对管辖权划分的基础在网络空间的诸多领域中受到了挑战,例如设立网站进行网上广告的管辖权问题、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电子合同的管辖权问题。如侵权行为,传统法律普遍认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其中包括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网络环境下,不仅在何处通过服务器实施侵权行为难以辨认,而且由于全球的服务器都可以接触到侵权后果,因此“侵权行为地法”这一法律适用准则难以适用。另外与司法管辖权问题相关的即是电子商务中的适用法律冲突的问题。信息的数字化技术进步速度快电子商务的特征无国界性信息的数字化如:数字签字代替了传统合同生效的签字盖章方式。数字签名本身的效力产生就存在疑问,并且其存在宜复制性和仿照性,不易辨别性,一旦被复制和仿用,产生的合同纠纷解决就十分复杂。技术进步速度快电子商务的特征无国界性信息的数字化技术进步速度快电子商务领域的技术进步速度已经大大超过了一个国家适时地调整其法案框架的电子商务的特征无国界性信息的数字化技术进步速度快立法原则1、国际属性 2、技术性 3、开放性、兼容性4、快速及时 数据电文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电子合同知识产权与著作权税收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数据电文电子合同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知识产权与著作权税收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数据电文电子合同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知识产权与著作权税收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数据电文电子合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我国新合同法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知识产权与著作权税收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知识产权与著作权相对于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最为复杂快速复制、传递、篡改税收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知识产权与著作权税收税收主体没有规定。C2C转变成B2C或B2B。发票。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对电商征税的提案已被相关部委采纳,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相关部委也正在紧锣密鼓研究电商征税,有可能正式向网店征收5%营业税。何种方式征税成争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知识产权与著作权税收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应当持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出台,由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电子商务法首次成为二类立法项目。这意味着电子商务法的内容与出台时间虽尚未明确,但该法令的制定与执行已成为在弓之箭,势在必行。多重管理,企业有法难依。据了解,国内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电商法,尽管有各种法律和政策涉及电子商务,但依然无法满足企业在经营上的需求。目前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等部门都曾先后出台多类政策来规范电子商务。但这些相关管理措施由于主管部门不够明确,存在部门利益之争,个别领域存在多重管理管制过严的情况,反而为一些电商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若能由主管单位设立全面完整的电商法,将有效解决因多重管理和管理不明确为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在法律层面更好地保障企业在今后电商领域内的发展。网络仲裁网络公证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网络仲裁网络公证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电信DNS劫持课堂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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