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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080T47SZDB/Z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29.22015代替SZDB/Z29.2-2011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TeclmicalspecificationofelectricvehiclechargingsystemPart2:CodefordesignofEVchargingstationandchargingpoint送审稿-XX-XX发布(本稿完成口期:)XXXX-XX-XX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SZDB/ZXXXXXXXXX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45充电站和充电桩46充电站和充电桩电气部分77 电能质量的要求108 电气照明129 防雷、接地和检测1310电气测量和计量1411 监控系统1512 充电站安全防护1513对其他专业的设计要求16附录A(规范性附录)谐波电流允许值的换算和公共连接点各用户谐波电流允许值计算18附录B(规范性附录)环境噪声限值19附录C(资料性附录)充电站占地参考面积(以2台变压器、8个充电桩为例)20附录D(资料性附录)充电站建设示意图217SZDB/Z29-2015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一一第1部分:通用要求;一一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一一第3部分:非车载充电机;一一第4部分:车载充电机;一一第5部分:交流充电桩;一一第6部分: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一一第7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电气接I;一一第8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监控单元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一一第9部分:城市电动公共汽车充电站;一一第10部分:大电流交流充电接匚I;一一第11部分:人电流交流充电接II通信协议。本部分为SZDB/Z29-2015的第2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SZDB/Z29.2-201K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与SZDB/Z29.2-201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卞:1、删除了原“城市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术语及标准文本中相应的内容(2011版第3.1条);2、新增充电站、充电桩相关术语(见第3章);3、新增与自行式立体充电站、垂直循环式立体充电站、地下车库充电站建设相关的内容;4、删除了原“主要电气设备的选择”的内容(2011版第6.3条);5、修改了防雷的要求(2011版第9章);6、修改了消防的要求(2011版第12.1条);本部分由深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1。本部分起草单位: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元正能源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欣锐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防雷中心、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本部分于2010年首次发布,2011年第一次修改,2015年第二次修订。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本部分适用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口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口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W16A)GB/Z17625.6-2003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谐波电流的限制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2008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5-20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GB50067-201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89-1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T5137-2008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JBT10215-2000垂直循环类停车设备3术语和定义SZDB/Z29.1-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电动汽车electricvehicle,EV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3.2充电charge从外部电源供给蓄电池直流电,将电能以化学能的方式贮存的过程。3.3电动汽车充电站EVchargingstation具有特定控制功能和通信功能的,将电能量传送到电动汽车的设施总称。3.4酉己电站distributionstation在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将10(20)kV变换为380V电压的供电设施。3.5车载充电机on-board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的充电机。3.6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能的充电机。若无特别说明,本规范所指充电机均为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3.7充电桩chargingpoint直流充电桩与交流充电桩的统称。3.8直流充电桩DCchargingpoint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小功率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3.9交流充电桩ACchargingpoint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3.10充电机效率chargingefficiency充电机的直流输出功率与交流输入有功功率之比。3.11充电区chargingarea在充电站内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的停车区域。3.12i皆波harmonic电力系统的电流和电压中非正弦周期分量所含的频率为基波频率整数倍的正弦周期分量。3.13TN系统TNsystem电源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负载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通过保护导体连接到此接地点的系统。3.14IT系统ITsystem电源系统的带电部分不接地或通过阻抗接地,电气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接地的系统。3.15脉波数pulsenumber在一个基波周期内,换流器的换相次数。3.16总谐波畸变率totaIharmonicratio,THD周期性交流量中谐波分量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3.17自行式立体充电站self-propelledthree-dimensionalEVchargingstation使用自行式立体停车场的充电站。车辆通过专用车道上下楼层,自行停放,且在车位旁安装充电装置,能够在电动汽车充电时对充电设备、动力蓄电池进行状态监控3.18垂直循环式立体充电站verticaIcirculatingstereoscopicchargingstation使用垂直循坏运动的车位系统存取停放车辆,并在车位上安装充电设备,在垂直循坏的过程中同时对电动汽车充电的机械式停车设备。3.19地下车库充电站undergroundgaragechargingstation在地下车库建成的充电站。4总则4.1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4.2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4.3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坏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和材料。4.4充电站选址应符合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逐步实施。4.5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等级、设备容量、站址坏境和节能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4.6编制电动汽车充电站规划时,应开展对充电站电能充储一体化的可行性研究,并适时对V2G的可行性进行技术论证。4.7充电站建设前期,应开展对充电站的坏境评价。5充电站和充电桩5. 1充电站组成和功能5.1.1充电站主要由行车道、充电区、供配电设施、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组成。宜设置充电机房、监控室、设备维修室等功能区。5.1.2具有电池更换功能的充电站应包括备用电池存储,电池更换的设施及场所。5.1.3充电站供配电设施由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及其电力、控制线路等组成。5.1.4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应包括供配电、充电、监控、计量和通信。扩展功能包扌舌计费。5. 2充电桩组成和功能5. 2.1充电桩由桩体、电气模块、计量模块等部分组成。5. 2.2充电桩包括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桩。5. 2.3充电桩通常以成组的型式进行设置,以提高其利用率。5. 2.4充电桩基本功能为供电或充电、计量和通信,扩展功能为计费。5.3充电站类型5. 3.1充电站类型充电站类型如下:a)公共充电站: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站;b)专用充电站:为特定范閑的专用电动汽车设置的充电站。5. 3.2充电机配置充电机配置如下:a)公共充电站:宜按照社会使用的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配置:b)专用充电站:宜按照相应使用的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配置;c)站内充电区停车位占地面枳宜按电动汽车类型进行布置。5.4充电站选址5. 4.1充电站选址应符合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5.4.2充电站是中低压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站址选择应兼顾电网规划的要求,并与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密切结合,以满足电力系统对电力平衡、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自动化等方面的要求,并结合变电站的建设、改造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址。5.4.3充电站选址应便于供电电源的取得,宜接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的进出。5.4.4公共充电站入II和出II应分别设置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充电站与站外市政道路之间宜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进出和充电等候。5.4.5专用电动汽车数量较多时,宜设置专用充电站。5.4.6电动公共汽车使用的专用充电站宜设置在公交汽车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停车场附近。5.4.7充电站应充分利用临近的道路、交通、给排水、消防等公用市政设施。5.4.8在人II密集的居民区和商业区宜新建或改造立体停车库,并配备相应的充电设备实现电动汽车充电功能。5.4.9充电站也可建设在符合要求的地卞车库中。5.4. 10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5.4.11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风向的下风侧。5.4. 12充电站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5.4. 13充电站应预留一定的备用场地。5.4.14与加油加气站共建的充电站,充电设备的安装位置应距离危险性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外不小于3m,距离柴油设备外缘不小于3m,危险性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见GB50156。5.5充电站布置5.5.1一般要求5. 5.1.1充电站总体布置应满足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充电时停放,保障站内人员及设施的安全。5. 5.1.2充电区的入II和出II应至少有两条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充电站应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的停发和进出。5. 5.1.3充电区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转弯半径按照电动汽车类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坡向站外。5.5. 1.4充电设施应靠近充电区停车位设置,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站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SZDB/ZXXXXXXXXX5.5.1.5充电区应考虑安装防雨设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施、方便进站充电的电动汽车驾乘人员。5. 5.2电气要求5.5.2.1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GB50053-1994和GB50054-1995的要求。5.5.2.2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充电机及监控装置宜安装在各自的功能房间,以利于电气设备的运行、便于维护管理。5.5.2.3当受到条件限制时,变配电设施与充电机口I设置在户外组合式成套配电站中,其基础应适当抬高,以利于通风和防水。5.5.2.4变压器室不宜与监控室贴邻布置或位于监控室正下方,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防止电磁干扰措施,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稳定。5.5.2.5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充电机、监控装置宜安装在各自的功能房间内。5.6充电装置设置5.6.1交流充电桩为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能,直流充电桩为电动汽车电池组提供小容量直流电能。5.6.2新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的专用停车区;已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宜通过技术改造措施,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的专用停车区。5.6.3办公、生产等场所的停车场宜根据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停车位数量设置一定比例的充电桩。5.6.4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应设置靠近临近的配电站。5.6.5充电桩宜实行“一位一桩”,即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一个充电桩,以便于使用和管理。5.6.6室外充电桩应安装在距地面至少200mm以上的基础上,其基础底座四周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小动物从底部进入箱体,以满足防雨、防积水要求。5.6.7室外的充电桩外壳防护等级宜不低于IP54,其外壳宜选用绝缘材料。5.7充电装置的其他要求5.7.1在自行式立体充电站内设置充电装置时,口I在停车位后部装设固定充电接II。5. 7.2在垂直循环式立体充电站内设置充电设施时,宜在停车位上方装设充电设备。垂直循环式立体充电站的机械结构建设应参照JB/T10215o5. 7.3在地卞、半地卜车库充电站内设置充电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5. 7.3.1地卞部分的防水设计应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防水标高。5.7.3.2宜采用壁挂式充电设施。5.7.3.3充电设施的充电枪位置不宜低于0.6m,不宜高于1.2m。5. 7.3.5充电设施或备用电池存取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墙体和乙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与停车库分隔。5. 7.4在车库内设置充电设施或充电站时的配电、监控系统,应按照本规范有关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应用方案进行设计和建设。6充电站和充电桩电气部分6.1负荷及负荷等级6. 1.1主要用电负荷充电站主要用电负荷包扌舌充电机、监控装置、通风装置、站内其他动力设备及照明等。6.1.2负荷等级根据GB50052-2009和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123号)中对电力用户性质划分的有关规定,按照充电站在经济社会中占有的重要程度,划分为下列两类电力用户:a)在政治上具有重大影响,或中断供电将对社会公共交通产生较人影响,在一定范闱内造成社会公共次序严重混乱、造成企事业单位较人经济损失的充电站属二级电力用户。b)不属于二级电力用户的其他充电站为三级电力用户。充电桩为三级电力用户。6.2供电电源要求6.2.1属于二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宜由两回路中压供电电源供电,两回路中压供电电源宜引自不同变电站,也可引自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每回供电线路应能满足100%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6. 2.2属于三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由单回路中压供电电源供电。6.2.3充电站应采用10(20)kV电压等级供电。6.2.4交流充电桩应采用380V或220V电压等级供电。6.2.5直流充电桩应采用380V电压等级供电。6.3主要电气设备选择充电站属于三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所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6.4充电机和充电桩选择6.4.1一般规定6. 4.1.1充电站内的充电机宜选用室内型,以改善充电机的工作条件,减小外部环境对充电机的影响,便于运行维护。6. 4.1.2充电机应采用“一机一车”充电方式,即一台充电机在同一时间内,仅对同一辆电动汽车进行充电。不应采用主从充电模式。6.4.1.3充电机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SZDB/ZXXXXXXXXX6. 4.1.4室外充电桩应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6. 4.1.5室内充电桩应根据现场的情况,选用落地式或壁挂式。落地式充电桩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壁挂式充电桩可采用下进线方式,也可采用侧进线方式。6. 4.2技术参数6. 4.2.1充电机技术参数应符合SZDB/Z29.3-2010a6. 4.2.2充电桩技术参数应符合SZDB/Z29.5-2010a6.4.3充电机容量的计算a) 充电机容量的计算如下:单台充电机输出容量为:P=U”x/(1)b) 单台充电机输入容量为:PS=(2)T|COS0式中:P一一单台充电机的输出功率;s一单台充电机的输入容量;COS0充电机功率因数,取0.9:耳-充电机效率,取0.9。c) 充电站内充电机输入总容量为:Sy=K(Si+S2S”)(3)=K(-+空+空)cos(pirj2cos5一一8.2照明光源8. 2.1照明光源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8. 2.2一般场所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不应采用白炽灯。空间较高的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也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8. 2.3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应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8.3照明要求8. 3.1照明种类有工作照明和疏散照明。8. 3.2照明灯具布置时应满足各场所的工作、应急、标识等要求。8.3.3应急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o8. 3.4充电室、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监控室、营业厅和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8.4电气照明照明配电系统中,照明和插座回路不宜由同一回路供电。插座回路的电源侧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其额定动作电流为30mA。9防雷、接地和检测9. 1般要求9.1.1充电站防雷与接地要求应满足GB50057-2010和GB50065-2011中的规定。9. 1.2充电站的防雷分类应符合GB50057-2010中第3章的要求。9.1.3充电站防雷区的划分应符合GB50057-2010中6.2.1条款的要求。9. 1.4充电站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9.2防直击雷要求应符合GB50057-2010中第4章和第5章的相关条款。9. 3防雷击电磁脉冲要求9. 3.1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9. 3.2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至少在两端,并宜在防雷区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系统要求只在一端做等电位连接时,应采用两层屏蔽或穿钢管敷设,外层屏蔽或钢管应至少在两端,并宜在防雷区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9.3.3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气和电子系统的线路连通时,宜将其接地装置互相连接,可通过接地线、PE线、屏蔽层、穿线钢管、电缆沟的钢筋、金属管道等连接。9.3.4充电站内的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充电装置、照明配电箱、监控设备、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连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和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的共用接地装置上。9.3.5电涌保护器安装位置、放电电流和有效电压保护水平等的选择应符合表4、表5和GB50057-2010中6.4条款的要求。表4建筑物内220V/380V配电系统中设备绝缘耐冲击电压额定值设备安装位置电源处设备配电线路、分支线路设备一般用电设备充电机、监控设备耐冲击过电压类别IV类III类1【类I类耐冲击电压额定值kV642.51.5表5直流电源设备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设备名称额定电压V(d.c)混合冲击波冲击电压(kV)冲击电流(kA)DC/AC逆变器DC/DC变换器-24或-48或-600.50.25机架直流电源入口直流配电屏-24、-48、-601.50.75注:混合波开路电压为1.2/50PSt短路电流8/20uSo9.4接地要求9.4.1充电站的低压系统电源中性点、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保护等电位联接的接地极,可与建筑物的雷电保护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Q。9.4.2充电站内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GB50057-2010中4.5.6条款的要求。9.5检测方法9.5.1基本要求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9.5.2检测分类和检测周期9.5.2.1定期检测a) 安装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b)其他场所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9.5.2.2新建建筑物检测根据施工进度,对隐蔽工程实施分段跟踪检测,工程竣工后实施验收检测。9.5.2.3改、扩建建筑物检测工程竣工后实施验收检测。9. 5.2.4防雷产品检测防雷产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测试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10电气测量和计量10. 1般要求10.1.1电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要求应符合GB/T50063-2008和DL/T5137-2008的规定。10.1.2电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的电流、电压及附件、配件的准确度要求应符合GB/T50063-2008和DL/T5137-2008的规定。10.1.3表计的测量范鬧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的宜选择在额定运行时标度尺的2/3左右处。10.1.4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根据实际用电负荷选择,应保证最人电流不超过电能表的额定最人电流,经常性负荷电流不低于电能表标定电流的20%a10.2表计的设置测量和计量表计的设置见表6。表6测量和计量表计配置表表计种类安装地点变压器高低压侧进线充电机回路联络断路器无功补偿充电桩供电回路充电站低压母线AJJWhVARh注电流表宜三彳注2:电压表按低丿出配跟玉母线设世,能够通过转换开关测虽三相线电压、相电压。10.3表计的类型10. 3.1电能表宜采用电子化、低损耗电子式电能表,也可采用长寿命机械式电能表。15SZDB/ZXXXXXXXXX10. 3.2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四线电能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三线电能表。10.3.3电能表规格宜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11监控系统11.1监控系统的组成充电站监控系统由网元层、站级监控层和网络管理层组成。11.2监控系统的功能11.2.1监控系统将充电站的充电机、充电车辆、视频监视、火灾自动报警及站内其他设备的状态信息、参数配置信息、充电过程实时信息等进行集成,应用微机及网络通信技术,构成完整的自动化及管理系统,实现站内设备的监视、保护、控制、管理和爭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11.2.2充电桩的相关信息宜通过专用通信网上传至配电站终端,并由该终端上传至相关系统。11.3监控系统电源充电站宜设置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站内监控系统的需要。其容量宜按3kVA冗余配置。11.4其他充电站监控内容与要求详见SZDB/Z29.6-2010o12充电站安全防护12.1建(构)筑物的防火12.1.1充电站的建构筑物的防火应符合GB50067的要求。12.1.2充电站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满足GB50058-1992的要求。12.1.3充电站内的变压器室、配电室、蓄电池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12.1.4充电站内的监控室、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监控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门应通向无爆炸、无火灾危险的场所;当设计房间额定人数小于15人时,门宽及楼梯宽度不应小于0.9m,当设计房间额定人数人于或等于15人时,门宽及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m,非抗爆结构设计的窗应朝无爆炸、无火灾危险的方向设置。12.1.5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II处、电缆竖井的出入I】处、电缆接头处、监控室与电缆夹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100m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充电站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a)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SZDB/ZXXXXXXXXXb)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c)可使用耐火电缆。12.1.6在汽车库内建设充电站时,汽车库就符合GB50067中关于汽车库消防的要求;12.1.7设置消防设施和充电装置的位置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12.2电力设备的防火12.2.1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设备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229-2006第11章的规定。12.2.2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DL5027有关规定。12.2.3电力电缆不应与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或竖井内。12.2.4带电设备设置场所,应按照中危险级配置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配置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并应符合GB50140。存放蓄电池的场所,应设置推车式D类灭火器,每具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量不应小于30kgo12.3消防设施及警报装置12. 3.1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坏境条件应符合相应产品或设施的正常使用要求。12.3.2充电站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要求。12.3.3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12. 3.4室内可能出现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应设置相应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12.3.5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有关规定。室外充电区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不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b)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12.3.612.4消防给水12. 4.1电动汽车充电站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12.4.2电动汽车多层立体充电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67-2014的规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12.5消防供电及照明12.5.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12.5.2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12. 5.3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Ol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12.5.4火灾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o13对其他专业的设计要求13.1土建专业13.1.1充电站建筑外观应与周韦I坏境相协调,建筑物内外侧装修材料应选用节能坏保型产品。13.1.2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高、低压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13.1.3变压器室、高低配电室、充电机室、监控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上述场所的门宜采用甲级防火门。13. 1.4充电站各房间应设置防止雨进入室内的措施。13.1.5充电站各房间应设置防止小型动物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13.1.6站内所有电气设备室门II,宜加装高度为600mm的挡板。13.1.7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渗水、排水措施。13.1.8当配电室、监控室、充电机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II,并宜布置在的两端。13.1.9监控室地面宜采用不产生静电或尘埃的材料,也可采用抗静电阻燃材料活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13.1.10充电站屋面应采取隔热、防水措施。13.1.11充电机室、监控室的窗户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以保证电气设备工作的清洁度要求。13.1.12充电站建筑耐火等级:a)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耐火等级为一级;b)非燃或难燃介质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c)低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13.1.13充电站建设中其他未提到的需要考虑防火的设计需满足GB50016的规定。13.2通风专业13. 2.1充电站的机械排风应优先选用低噪音通风装置。13. 2.2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C,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人于15Co13. 2.3变压器室、配电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在进出风II宜加装空气过滤器。13.2.4配电室宜釆用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13.2.5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金属防尘网。13.2.6配电室、变压器室、监控室、充电机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3.2.7监控室温度宜控制在18C至25C范围内,温度变化率每小时不宜超过5C;相对湿度宜控制在45%至75%之间,在任何情况下无凝露产生。23附录A(规范性附录)谐波电流允许值的换算和公共连接点各用户谐波电流允许值计算A. 1当电网公共连接点的最小短路容量不同于表2中的基准短路容量时。按附录A式(1)修正谐波电流允许值:式中:Su一一公共连接点的最小短路容量,MVA:一基准短路容量,MVA;Ihp一一表1中的第h次谐波电流允许值,A:K一一短路容量为弘时的第h次谐波电流允许值。在公共连接处第i个用户的第h次谐波电流允许值(Ihi)按附录A式(2)计算:Ihi二Ih(Si/Sj1/0(A.2)式中:一一按附录A.1换算的第h次谐波电流允许值,A:Si一第i个用户的用电协议容量,MVA;S:一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设备容量,MVA:a一一相位迭加系数,按表A.1取值。表A.1谐波相位叠加系数谐波次数35711139,13及偶次f1.11.21.41.81.92附录B(规范性附录)坏境噪声限值B.1充电站坏境噪声限值参见表B.Io表B.1充电站环境噪芦限值表声环境区类另厂昼间夜间0类50401类55452类60503类65554类4a类70554b类7060B. 2类声坏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B.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教机关、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B.4类声环境功能区: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B.5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I判坏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B.6类声坏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I韦I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附录C(资料性附录)充电站占地参考面积C. 1充电站占地面积可充电站占地面积以2台变压器、8个充电桩为例参见表C.1。表C1充电站占地参考面积表功能区名称面积m:)备注变压器室50高压配电室50低压配电室100监控室40充电机室60充电区10008个充电车位(6个小型电动汽车、2个大中型电动汽车充电区8008个充电车位(小型电动汽车)充电区7006个充电车位(小型电动汽车)充电区5004个充电车位(小型电动汽车)营业区50附录D(资料性附录)充电站建设示意图图D.1自行式立体充电站图D.2垂直循环式立体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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