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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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3三、格书焦化煤矿劳动管理制度.8四、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11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7六、盲巷管理制度.19七、安全办公会议制度.21八、安全奖惩制度.23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25十、安全检查制度.27十一、事故隐患排查制度.30十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33十三、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38十四、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40十五、安全投入保障制度.42十六、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制度.44十七、煤矿井下爆破制度.49十八、入井须知.52十九、矿井测风制度.53二十、煤矿井下瓦斯等级鉴定制度.54二十一、矿井瓦斯检查制度.58二十二、矿井瓦斯排放制度.60二十三、矿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63二十四、“三违”处罚规定.65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矿年度生产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第三条 矿长对矿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第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 ;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3、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第五条 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1、事故死亡人数;2、千人负伤率;3、工日损失;4、设备完好;5、工程质量;6、设备和财产损失;7、安全教育与培训;8、遵章守纪,制止“三违”。第六条 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队、班组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2、队班组安全管理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第七条 煤矿鼓励职工参与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条件是;1、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三违”行为。第八条 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定的办法,即将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分,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做好煤矿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矿用设备、器材,是指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第三条 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采购、安装和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并严格执行设备、检测仪器的检修质量标准。第四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和人员,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人员必须对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性能负责,依照本制度,对矿用设备、器材进行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第五条 依据矿山安全法规定,列入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包括以下类别:1、矿用设备:采掘、支护、装载、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和空气压缩等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和各种防护装置等。2、矿用器材:炸药、雷管、起爆器、导火索、导爆索、电缆、钢丝绳、通讯器材、矿灯、防灭火材料、支护材料等。3、劳动防护用品: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机罩防护服、防护鞋、救护设备和用品等。4、安全检测仪器:安全监控系统、瓦检器、测风仪表、各种有害气体检测仪、顶板压力观测仪等。5、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 贯彻执行前4项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目录执行。第六条 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当是合格产品,并取得相关证书。1、井下使用的设备、安全检测仪器必须取得矿用产品标志。2、阻燃电缆、输送带应当有安全标志、准用证。爆炸材料应是煤矿许用产品。3、防爆设备应当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4、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安全鉴定书。第七条 建立设备、器材采购制度,严格采购、审查、审批和验收程序。采购设备、器材时,采购人员除相关的合格证明书外,还应取得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第八条 矿用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合格,方可安装:安装结束,应由安装、使用和设备管理单位和安全检查员联合验收、试运转,确认安装合格,办理移交手续,方可运行。第九条 矿用设备发生设备事故或中止使用1年以上的,使用前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第十条 各类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人员对其保护装置、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第十一条 各种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测,确认灵敏准确、可靠,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已经使用的矿用设备、器材要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处理,禁止带故障运行。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第十三条 建立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检查、检修档案,做到设备底数清楚。第十四条 应当加强对不良设备的监控、检查,建立不良设备分类台帐,载明设备的使用履历、检查情况和隐患所在。应当有弥补缺陷的安全措施。第十五条 建立分项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质量、管理养护、使用作业和检修工艺标准,建立批量抽检和全检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界定各种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周期,保证检查、检修按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应当落实到人。建立、健全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检查责任制,明确车间、班组和操作人员在保证设备、器材质量方面的责任,建立严密的质量考核体系,做好矿用设备、器材的考核、评价工作。矿负责:1、制定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基本制度:2、制定矿用设备、器材目录;3、制定设备检测仪器质量标准:4、每年对矿用设备、器材的综合检查和考核评价。班组和操作人员负责:1、对矿用设备进行检查;2、维护保养;3、发现问题和时报告。第十七条 建立煤矿新上设备和设备更新论证制度。试验、采用涉和安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或新工艺,应当先进行论证和安全检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方可投入施工和使用。第十八条 已使用的设备、器材,依照国家规定定期标校。矿用设备、器材经维修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和安全合格标志过期的,应按规定和时报废。第十九条 建立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评奖惩制度,对有关单位和作业人中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并会诸奖惩。格书焦化煤矿劳动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煤炭法和格书焦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搞好我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保证全面完成我矿2008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特制定本劳动管理制度。第二条 矿对劳动力实行二级管理,矿长对劳动力全面综合管理,生产副矿长对劳动力具体管理。第三条 全矿所有职工必须一切听从指挥,服从管理,维护矿长的最高指挥和领导权力。第四条 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按时上下班,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第五条 有事必须先请假后离矿,事假期间矿不核发工资。事假审批假权限:管理人员向矿长请假,辅助人员、井下生产人员5天以下的假期,向生产副矿长请假;5天以上的假期向矿长请假。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审批假人员必须做好相关登记。对有事不经请假擅自离矿者,矿将作旷工论处。第六条 职工有病可以请休病假,病假期间矿不核发工资。请休病假30天以下的,由生产副矿长审批;请休病假30天以上的,由矿长审批。病假超过60天的,矿作自动辞职处理。第七条 职工因公受伤享受工伤待遇,工伤治疗期间和工伤修养期间矿核发工伤工资(因违章作业的,矿不认定为工伤)。工伤治疗和工伤修养期限期限由医生核定,若医生认定伤势治愈的,矿将不再核发工伤工资。工伤工资按30元/天标准核发。第八条 职工必须遵纪守法,因违法乱纪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的,矿作非因工负伤论处。非因工负伤的,矿不予以核发任何工资。同时,矿将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九条 职工必须出满勤干满点,年出勤250天以上,月出勤22天以上。为确保职工出勤率,职工按月缴纳出勤保证金50元,职工月出勤达22天以上的(含22天),出勤保证金顺推下月,作为下月出勤保证金;月出勤22天以下的,出勤保证金矿将予以扣除,下月重新缴纳出勤保证金。第十条 凡作旷工处理的,每月旷工3天以下的(含3天),矿将对其进行教育;每月旷工达3天以上10天以下的,旷工每天罚款10元;每月旷工达10天以上的,矿将作自动辞职论处。第十一条 职工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下级服从上级,对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安排的,矿首先作罚款处理,罚款数额50200元;对恶意顶撞上级,情节恶劣的,矿将作辞退处理。第十二条 全矿职工必须维护矿的利益,按时完成矿下达的各项生产和安全任务。第十三条 劳动力由矿长统一负责,管理人员、辅助人员安排由矿长具体负责;井下作业人员安排由生产副矿长具体负责。任何人无权随意安排。未经矿长或生产副矿长同意擅自上班的人员,矿一律不视为本矿的在册职工,并不核发工资。第十四条 矿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和生产工作会议等,所通知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非特殊情况不准请假(请假向矿长请假),否则,一律作旷工处理,并一次处罚50元。第十五条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请人代班,若需请人代班,必须报请有关领导同意。井下安全员、瓦检员必须报请矿长或工程师同意。否则,矿不予核发工资。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二00八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本制度的最高解释权属矿长。爆炸材料管理制度总 则第1条 为加强煤矿爆炸材料管理,保证公众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称爆炸材料是指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第3条 爆炸材料的运输、装卸、储存、保管、支领和清退、销毁和雷管编号应当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本制度。第4条 煤矿应当建立涉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所涉人员在爆炸材料管理、使用中的职责;建立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人在运输、搬运、使用中正确操作。第5条 从事运输、装卸、保管和使用等涉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6条 煤矿组织涉爆人员学习国家相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爆炸材料装卸运输第7条 由地面向爆炸材料库、向矿井运输爆炸材料,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由专职人员装卸和押运,在指定地点卸车。库管人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填写爆炸材料领料单,并立即装专车(爆炸材料专用车)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第8条 从地面向井下运送爆炸材料,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井上下拥罐(把钩)工,约定运送时间,保证车辆优先通行。装载容器、堆放、升降速度、运送时间、押运和乘降人数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9条 井下爆破工领取雷管,必须使用雷管箱,亲自运送,不准委托他人代运。炸药由井下爆破工或在井下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爆炸材料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运送炸药和雷管时,应当分装在药包和雷管箱内;背送乳化炸药应使用玻璃钢药箱。领到爆破材料后,要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到达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应分别放在合格的炸药箱、雷管箱内,并上锁。严禁在交接班时间携带爆炸材料沿井筒上下。爆炸材料储存保管第10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设计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11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硐室存放的爆炸材料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厂家验收合格证、生产厂家和生产批号,数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12条 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不得空岗、漏岗和随意脱岗;要实行现场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第13条 除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擅人爆炸材料库;检查人员必须持要害证或保卫科信件证明,方可由库管人员陪同检查。进入库区的人员应当详细登记。第14条 库内防火设施符合要求。照明灯须加防爆套,禁止携带矿灯进入库区。第15条 应当建立爆炸材料出、入库账卡,做到手续齐全,日清月结,账、卡、物相符。发放爆炸材料应和时报送收支库存班报表。第16条 失效报废的炸药、雷管要单独存放,建账建卡,交接班或清点时,发现问题应和时汇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第17条 库管人员每日应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时处理、报告。爆炸材料发放清退第18条 使用爆炸材料的单位,应依据当班的工作定额,填写领料单,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 第19条 井下爆破工持井下爆破工证和批准的领料单(爆炸材料领退记录本),领取爆炸材料,并根据领取的数量,填人爆炸材料领退记录本。第20条 当班火药、雷管实际使用量,由井下爆破工核实,填入火药领退记录本,经当班队长审查签字;余量由井下爆破工当班全部退回爆炸材料库,不得带到井下或井上其他地方存放。库管人员应当面验收人库,确认领取量和退回量无误后,方可在火药领退记录本上签字;如果数量有误,须由井下爆破工查明原因。第21条 电雷管须经过电阻检查合格和编号,专人专号发放使用。未经电阻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和无编号的,不准发放。第22条 水炮泥实行专人编号使用。水炮泥与雷管按比例发放。第23条 退回的炸药和雷管,经验收不合格的单独存放,定期销毁。第24条 爆破材料实行批号管理。发放时应坚持先进先发,保质保量,防止受潮;不合格的不得发放。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和编号第25条 电雷管发放前,须进行全电阻检查,逐个编号。全电阻检查和编号应当分别在各自的硐室内进行,应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铺有防静电的橡胶皮。第26条 全电阻检查和编号的硐室,应当有定员定量标志牌。定员不过3人,定量不超200发。编号应当打在指定的安全部位。第27条 不许用铁器开启雷管箱,不许用强力将雷管拆捆抽把。电阻检查仪的输出电流不得超过30mA。第28条 全电阻检查应当登记下列内容:(1)生产厂家;(2)出厂日期;(3)测定日期,数量、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电阻检查人等。第29条 经检查,不合格的雷管应单独存放,检查结束后交库管人员。爆炸材料销毁第30条 报废的炸药、雷管应当单独存放,建立账卡,定期销毁。销毁爆炸材料应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矿总工程师制定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工程师批准,由主管领导组织安监处、供应站、保卫科有关人员,组成销毁小组进行销毁。每次销毁炸药不准超过100kg。第31条 销毁爆炸材料地点应当保证与周围的村庄、建筑物有可靠的安全半径。引爆前,应布置好警戒,防止车辆、行人进入危险区域。第32条 销毁电雷管应当由专职井下爆破工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钥匙应由井下爆破工携带,确认其他人员撤离后,由现场指挥人员下令引爆。第33条 销毁电雷管应先把脚线剪下,放人纸盒内,最多不超过300发。选择无石、周围无杂物的地点,将电雷管埋在土坑中引爆销毁。禁止销毁无外装的电雷管。雷管引爆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和再处理。第34条 用溶解法销毁炸药时,炸药在水中经过溶解过程后,应将不溶解的捞出处理,杜绝私人使用。第35条 销毁结束,处理小组应写出处理报告,记录报废原因、数量、厂家和批号、日期,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存人销毁火药档案备查。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1条 为了加强巷道贯通管理,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巷道贯通前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准进行贯通作业。第3条 巷道贯通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统一指挥,组织地测、通风、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巷道贯通工作。(1)地测部门应对贯通的巷道和时测量,并在两工作面距离接近20m前向技术负责人报告。(2)通风队应在巷道贯通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保证被贯通的巷道正常通风。贯通后立即调整风流,保证风量充足和通风系统风流稳定。(3)机电队应在贯通前对贯通巷道的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处理。(4)施工单位在贯通前应坚持先探后贯,保证贯通无误;贯通前应当检查贯通地点支护情况,如有支架损坏、支护不牢,应和时处理;贯通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布置警戒。第4条 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编制时应当就防瓦斯、透水、冒顶事故、通风管理、放炮管理等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通风、地测、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审查,然后再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贯彻。参加审查和贯彻的人员,应认真负责,签字备查。第5条 巷道贯通的现场指挥由生产副矿长或其指定的通风、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一人负责。参加人员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第6条 巷道贯通时,每次放炮前应当检查通风、瓦斯,出现异常情况应先处理;后放炮。第7条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贯通作业应当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第8条 巷道贯通后应对通风和瓦斯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风流稳定、风量充足,瓦斯降到10以下时才能恢复作业。第9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后果和违章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盲巷管理制度第1条 为了避免盲巷瓦斯积聚,防止瓦斯爆炸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掘进施工要坚持一掘必穿,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多工作面轮流作业,临时停工不准停风。第3条 矿井出现盲巷,要和时采取措施:(1)立即切断盲巷内电源,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禁止人员人内。栅栏距巷道口不能超过2m;(2)盲巷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定而又不能立即处理时,应当在24小时内打完密闭。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6m,并保证周围支护完好,巷道稳定。第4条 采用密闭封闭盲巷,应当切断密闭前5m内的铁道、管线,避免杂散电流进入盲巷。不能切断的瓦斯抽放管路应采取绝缘措施。(1)密闭前设栅栏,其高度不低于1.8m或不足1.8m的巷道高度;(2)密闭施工应遵守操作规程;(3)施工结束应当验收、确认。第5条 瓦斯检验工或作业班组长发现分管区域或作业区域内出现盲巷,应立即向矿调度值班室报告。主管生产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在8小时内采取处理措施。第6条 瓦斯检查员要定期对分管区域内的盲巷进行检查:(1)设置栅栏的盲巷,每班检查1次栅栏质量、栅栏内1m处和栅栏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2)栅栏内所有巷道每周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进人盲巷检查应当有专门安全措施;(3)用密闭处理的盲巷,每周检查1次密闭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第7条 通风区(组)要设立盲巷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方法、时间。第8条 所有盲巷都应和时设立牌板,和时填人台账、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做到牌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台账四统一。第9条 盲巷恢复作业、通风和排放瓦斯,应当按瓦斯排放制度规定事先制定措施,按措施排放瓦斯。第10条 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处罚规定,对违章人实施处理。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三条 煤矿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第四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第五条 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班组长。第六条 安全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矿安全生产,具体内容由会议主持者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2、听取安全工作汇报;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5、研究其它相关安全生产事项。第七条 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应当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第八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1、准确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发言要点;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安全奖惩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的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第三条 对在安全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第四条 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6、其它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2、违反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第七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的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第八条 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100元;对违法乱纪章职工实施的经济处罚,每次违法乱纪章的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元。由职工工资中扣除。第九条 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第十一条 建立违章登记制度。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到矿安全检查部门登记。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第三条 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四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第五条 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六条 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三下采煤”的设计方案、矿井反风演习的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按规定程序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第七条 其它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风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第八条 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第九条 设计、措施、规程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十条 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炼。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和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应签字。第十二条 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和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和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第三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布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安全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队、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第四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第五条 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上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上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上否健全,内容上否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第六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2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和安全员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场所、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第七条 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和时修订修改。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和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第八条 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第九条 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第十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和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和时制定整改措施或不落实整改措施而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和矿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半年以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和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和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第四条 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2、分管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班组长负责对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4、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第六条 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它。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第八条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第九条 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整改。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实行建档制度。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第十三条 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第十四条 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总 则第一条 为了搞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第三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与业余培训、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资质培训与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第四条 职工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制度职责第六条 矿长依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资金给予保证。第七条 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1、安全生产副矿长: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2、安全检查员: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3、技术负责人: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第八条 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务第九条 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列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历质;1、矿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以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3、矿井生产区队长,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第十条 新工人入矿,应由矿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第十二条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技术负责人编写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内容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1、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对特殊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特殊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和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教育与培训实施第十五条 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和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2、年度 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3、编制教育与培训计划时,各班组应提前1个月提出教育与培训建议。4、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特殊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第十七条 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1、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一次。2、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3、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第十八条 每次教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和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第十九条 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安全检查员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第二十条 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附 则第二十一条 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入井人员安全和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以信外来检查工作、参观人员入井,依照本制度进行入井检身和出井清点。第三条 生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入井。 外来检查工作和参观学习人员须由矿方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登记后,由有关人员陪同,方可入井。第四条 本矿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入井,应当按矿灯牌号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出井后,应立即交灯、换牌,不许出井后不交灯或延时交灯。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下井:1、班前喝酒的;2、未戴安全帽或未携带自救器、矿灯的;3、穿化纤衣服或着装不整齐的4、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的。第六条 矿灯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灯、专号使用。矿灯房应对矿灯统一编号,禁止无牌发放矿灯或乱发灯。第七条 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下井,实行入井持牌、出井摘牌制度。第八条 作业人员下井,实行班前点名、班后考工制度。班前未点名者禁止下井;班后2小时未考工者,值班人员应当查明原因并向矿长报告。第九条 班组长负责掌握当班作业人员入、出井情况。当班作业结束,班组长应当最后离开作业现场。第十条 每班换班2小时后,矿灯房须把尚未归还矿灯的人员名单报矿值班室。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出井的,作业班组长或本人应事先报告值勤班室。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根据情节和后果,依照安全处罚规定实施处罚。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必须掌握本班所有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根据井下作业地点的实际情况针对性的进行指导。第二条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人员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第三条 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副矿长、机电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由矿长负责组织考核,并与安全奖金进行挂钩,第四条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必须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第五条 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和时发现的消除事故隐患,和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第六条 下井带班人员协助区队长对汉班安全生产负责。发现危和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和时向矿长报告。第七条 下井带班人员搞好巡回检查,坚守工作岗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追究责任人、值班安全员、区队长、矿长责任的同时,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第八条 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人员祥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第九条 建立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等到有关情况进行祥细登记,并存档备查。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设施和一切措施以和职工培训。第三条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季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第四条 矿长对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实施计划的资金;经常检查、督促计划落实,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第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生产副矿长、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共同编制,班组长有权提出建议。第六条 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重点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将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工程计划。“一通三防”、大型固定设备的保险、保护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优先安排。第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工程名称、措施工程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和来源、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竣工日期、安全技措计划的执行等。第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资金由矿给予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要做到资金、队伍和物资三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实施负责。第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应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经矿长批准,方可投入使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制度总 则第一条 为了和时组织事故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包括死亡事故、伤残事故和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生产中断事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事 故 报 告第四条 发生死亡事故,应当按下列程序和时、准确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值班室或矿长报告。值班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矿长、副矿长报告。(2)矿长接到汇报后,亲自或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类别、原因、简要经过,伤亡或涉险人数,采取的应急措施。书面报告应附现场示意图。第五条 轻伤、重伤和生产中断事故按下列程序报告:(1)轻伤、重伤事故,受伤害者或班组长应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并记录。报告和记录内容包括事故地点、时间、经过、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重伤事故,安检部门要和时报告矿长。(2)机电、运输、顶板、瓦斯超限等生产中断事故,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值班室,调度值班室报告主管矿长或相关工程技术负责人。(3)重伤事故,应和时将伤员送往医院抢救。事故调查、分析第六条 事故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第七条 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煤矿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工作。第八条 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时,应当在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前,由生产副矿长或安全检查员准备好下列与事故有关的材料,以便随时提供给事故调查人员:(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等相关证照;(2)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记录;(3)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4)领导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5)作业规程;(6)工人安全操作规程;(7)瓦斯检查记录;(8)伤亡或涉险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9)事故的简单情况介绍,包括时间、地点、类别和事故抢救、控制情况;(10)事故现场示意图;(11)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 死亡事故以外的下列各类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1)一般事故隐患和个人违章行为,由班组长组织调查分析;(2)轻伤事故,由矿安全部门组织受伤人员和所在班组长调查;(3)重伤事故,由矿长或委托副矿长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和班组相关人员调查;(4)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矿长或委托副矿长组织安全、生产、机电设备和车间、班组相关人员调查。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安全检查部门记录。第十条 按以上(3)、(4)款开展事故调查,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过程、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事故的责任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事 故 处 理第十一条 发生死亡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工作。重、特大事故,应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要注意保护事故现场,确因抢救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做好现场写实并绘制示意图。属于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井下火灾和突水事故,不论危和人数多少,均应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事故发生后,仍可能危和其他人安全时,要和时中止相关作业,立即撤出受威胁区域全部人员。第十二条 凡属责任事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和企业制定的安全处罚制度,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1)死亡事故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的处理意见处理;(2)死亡事故以外其他各类事故由事故调查组依据调查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重伤事故报矿长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时,要对已制定的措施进行审查,不符合的要和时纠正;结合事故教训,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预防、避免事故措施。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各类事故的报告、统计分析、调查与处理记录和事故档案管理。第十五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未能落实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煤矿井下爆破制度第一条 为了杜绝井下爆破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井下爆破须由专职井下爆破工操作。井下爆破工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条 火药、雷管的支领、运送、存放和引药制作,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第四条 装药前,作业班组长、井下爆破工应当先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发现顶板有塌冒、离层,煤壁、巷道两侧有片帮、支架不牢、缺梁、断柱等不安全因素,应当处理,未处理好不许装药。瓦斯超限时,不准装药。第五条 装药和脚线连接,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作业班组长协助井下爆破工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起爆,只许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一次装药应当一次全部起爆。回采工作面可以分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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