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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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市市级储藏粮应急成品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藏粮应急成品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常储常新、调运高效,实在发挥应急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甘肃省省级储藏粮管理方法甘粮调205号和甘肃省省级储藏粮应急成品粮管理方法甘粮发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市级储藏粮应急成品粮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是指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在市级储藏粮、油规模总量内建立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第三条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粳米;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品种为菜籽油和豆油。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和参与应急成品粮储藏的承储、经营管理、监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五条应急成品粮粮权和应急动用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六条应急成品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发改、粮食和物资储藏、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各司其责进展管理。市发改部门负责应急成品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视。市粮食和物资储藏部门负责应急成品粮的行政管理和市场应急供给,对数量、质量、储存平安、轮换等方面进展监视检查;按照市政府决定,会同市发改部门、财政等部门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启动并施行应急预案。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成品粮的利息费用补贴和应急动用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并对财务执行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负责应急成品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施行信贷监管。承储企业承当应急成品粮的加工筹措、储存保管和经营轮换详细工作;执行嘉峪关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应急加工、配送和调运。第二章方案和落实第七条应急成品粮储藏方案,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粮食和物资储藏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结合下达,承储企业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储藏任务。第八条为确保高温多雨、易发热霉变期和轮换销售淡季应急成品粮的储存平安,应急成品粮按以下方式管理。一小麦粉。按季节以小麦粉和小麦原粮两种形态管理每年2月至9月,小麦粉库存为储藏方案的50-70,其余局部以小麦原粮形态储存;10月至次年1月,小麦粉库存必须到达储藏方案数量。小麦粉以原粮形态储存的数量,折合小麦粉,与小麦粉库存数量相加,必须到达储藏方案数量;且以原粮形态储存的数量,折合小麦粉,不得超过承储企业委托加工企业10天的有效加工量。二大米。库存原那么上不低于储藏方案的70,其余局部以确定的粮和相应的运输才能作为保障。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以小包装和静态散装市级储藏油两种形态管理,小包装库存必须到达储藏方案的30-50。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以散装形态储存的数量,与小包装形态储存的数量相加,必须到达储藏方案数量;且以散装形态储存的数量,不能超过承储企业7天的有效灌装才能。第九条大米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由承储企业直接储存,不得委托代储,不得擅自改变储存地点。小麦粉按照“有利于加强调控、有利于应急保障、有利于企业轮换”的原那么,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面粉加工企业代储,与市粮食和物资储藏部门、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承储企业签订委托代储协议。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储存小麦粉方式按照第八条规定执行。第十条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程序和方法措施,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藏部门报送备案。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并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小麦粉以小麦原粮形态储存的,小麦质量要符合市级储藏粮质量标准。第十二条应急成品粮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消费日期、保质期、消费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明晰、齐全、准确。第十三条应急成品粮包装规格,小麦粉、大米最大包装规格为25公斤/袋,食用植物油最大包装规格为20l/桶,并符合标准计量规定。详细包装规格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给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第十四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要装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设备,严格执行质量和卫生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应急成品粮。第四章仓储管理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必须具备市级储藏粮承储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成品储存条件和加工灌装、配送、销售才能。第十六条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标准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防火防盗防汛等平安管理制度,装备必要的平安防护设施,并定期进展平安检查和设施维护。第十七条应急成品粮必须实行专仓管理,悬挂“嘉峪关市市级储藏粮应急成品粮油”专牌。承储企业按照“包装完好、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平安”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第十八条应急成品粮必须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存要求,认真填报“市级储藏成品粮专卡”,定期检查分析p 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九条应急成品粮必须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帐,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第五章轮换管理第二十条应急成品粮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平安,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本钱、进步效率的原那么。第二十一条应急成品粮的轮换实行本钱不变动态管理。详细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平衡有序、盈亏自负的原那么自行确定。轮换不得有架空期。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可结合应急加工灌装、销售需要,对本企业承储的应急成品粮大米、面粉、散装食用植物油进展适时轮换,以节约本钱费用,确保常储常新。第六章应急动用第二十三条市发改、粮食和物资储藏部门按照嘉峪关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规定,加强粮油市场监测预警,适时向市政府报警,并提出动用应急成品粮的建议。第二十四条动用应急成品粮,由市粮食和物资储藏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出现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和物资储藏部门按照嘉峪关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消费、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第二十六条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藏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应急成品粮储藏利息费用补贴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动用及减储应急成品粮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由市粮食和物资储藏、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后予以补贴。第二十八条嘉峪关市市级储粮备应急成品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嘉峪关市市级储藏粮管理方法执行。第二十九条小麦粉、大米、市级储藏油库存本钱由市粮食和物资储藏、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按照加工、筹措本钱和相应的费用结合确定。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库存本钱为原散装的市级储藏油库存本钱。以上入库本钱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库本钱。第三十条应急成品粮贷款按照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关于地方储藏粮贷款方法执行,由承储企业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本钱和实际需要,在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经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核准同意后办理贷款业务。第八章监视检查第三十一条市发改、粮食和物资储藏、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应急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监视检查。必要时结合进展检查。第三十二条市粮食和物资储藏部门建立应急成品粮库存监视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应急成品粮进展检查,确保数量真实、储存平安,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背本方法规定的,依法予处分。第九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本方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嘉峪关市市级储藏粮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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