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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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讲座讲座 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2015 2015年年1111月月9 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判委员会第16651665次会议、次会议、20152015年年1212月月9 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员会第4444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20152015年年1212月月1515日公布,日公布,20152015年年1212月月1616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的背景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的背景近年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频发,持续引发关注。 对于这些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 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 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 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 针对上述备受关注的问题,“两高”15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一作出回答。这则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一、明确七大关键问题二、对六种情形从重处罚三、对“隐名持股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四、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五、刑法安全生产相关条文一一、明确七大关键问题明确七大关键问题入罪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形将从重、从轻处罚?黑煤窑故意阻挠抢救咋处罚?何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隐名持股人”如何追责?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咋处理?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期内重操旧业?6入罪标准是什么?入罪标准是什么?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为此,这则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哪些情形将从重、从轻处罚?哪些情形将从重、从轻处罚? 这则司法解释还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这则司法解释还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门规定。其中包括: 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的; 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罚的;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为做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为做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黑煤窑故意阻挠抢救咋处罚?黑煤窑故意阻挠抢救咋处罚?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 疾,社会危害严重。 为此,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4. 何为何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 为此,这则司法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5. “隐名持股人隐名持股人”如何追责?如何追责? 近年来,在一些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中,“隐名持股人”的话题不断发酵。 如何追究其责任,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 所谓“隐名持股人”,就是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 针对这一情况,这则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116. 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咋处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咋处理? “实践表明,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 最高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指出,司法机关在惩治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同时,更要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 为此,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 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期内重操旧业?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期内重操旧业? 近年来,不乏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近年来,不乏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的案例,从而引发新的安全事故。次重操旧业的案例,从而引发新的安全事故。 对此,解释对如何适用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对此,解释对如何适用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作出了规定。其中,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施作出了规定。其中,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动。 而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而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的职业。二、对六种情形从重处罚二、对六种情形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六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包括“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等。 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最高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在发布会上介绍,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解释的总体基调。14对六种情形从重处罚对六种情形从重处罚 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做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 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沈亮称,为做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 三、“隐名持股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 最高法、最高检最高法、最高检12月月15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同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针对针对“隐名持股人隐名持股人”等情况等情况,解释明确解释明确,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 实践中实践中,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失职、渎职行为。或失职、渎职行为。 对此对此,解释规定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有关构成有关犯罪的犯罪的,或者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或者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据介绍据介绍,当前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新发布的解释共新发布的解释共17条条,针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在起诉、审判过针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在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作出明确规定,包括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包括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定处理等。 据统计据统计,2012年至年至2014年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件5707件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作出生效判决人数7599人人,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四、四、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全文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五条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第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十条第十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解释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五、刑法五、刑法与与安全生产相关安全生产相关的的条文条文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九章渎职罪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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