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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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司2008 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司法局、市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现将连云港市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月十三日主题词:司法 社区矫正 资金管理 办法抄送:省司法厅、省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连云港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13日印发连云港市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保障和促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对县、区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第二条 县、区司法局统一管理和使用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第三条 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第四条 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社区矫正工作程序费用。是指接收交接、迁移衔接和解除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等工作所发生的台账档案费、办公费、宣告费等费用。(二)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重点监控、风险评估、异地跟踪监管、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监控费等费用。(三)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助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集中教育、个别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心理矫正和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特殊教育所发生的资料费、材料费、专家授课费等费用。 (四)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活)动费。是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活)动所发生的场所建设(场租)费、场地维护费、工具费、交通费等费用。 (五)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并实施司法奖励、治安处罚或收监执行而发生的评议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协调费等费用。 (六)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费用。是指聘请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所发生的工资、福利、基本社会保障以及社区矫正志愿者补贴等费用。(七)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维护费用。是指县、区司法局所发生的用于对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费用。(八)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第五条 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县区司法局和司法所的福利、接待、办公设备购置、外出学习考察等支出。第六条 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各县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司法所的不得低于总额的 70;县、区司法局的使用不得高于总额的30,并主要用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集中公益劳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对重点人员的监控费用,以及支付统一招录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报酬等。(二) 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区司法局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实行单独核算,建立收支台账,并以司法所为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三) 司法所应当根据分配的专项资金数额,编制用款计划报县、区司法局。用款计划包括项目内容、实施方案、项目责任人等内容。县、区司法局应当在5日内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使用规定的应当按计划先行借款。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四)司法所应当按核准的开支项目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内容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当年结余的专项资金应当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五) 司法所使用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应当及时向县、区司法局报账。县、区司法局对司法所的报销结算凭证应根据用款计划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第七条 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一)县、区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的审批使用手续。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区司法局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二)县、区司法局应当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并将上年度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市司法局作出书面报告。(三)市司法局每年将组织财会、纪检和社区矫正管理等部门对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发现截留、挤占、挪用社区矫正专项资金行为的,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四)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账目的保管,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以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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