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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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制度的思考 【摘 要】随着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和法检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结果应用不够合理、不合格处置执行难等问题日益凸显。我国需加快建立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从层级抽查、问题导向、结果运用和后续监管等方面对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施行以来,对强化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促进外贸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及信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和法检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在具体实施中面临的问题日渐凸显,其中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目前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急需进行修改完善。 一、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1.深化法检制度改革的需要 质检总局深入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简政放权、促进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在2013年、2014年两次大幅减少法检商品种类,对一般工业品出口不再实行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HS编码由2002年的2110个减少为2015年的384个,减少了81.80%。作为检验检疫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重要规章,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因此发生了巨大变化,其在监督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信誉方面的地位更为显著。但由于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在抽查计划制定、结果公布、不合格处置等方面尚不完善,检验检疫部门在实际履职时执行力度不足,不能适应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2.推进“管检分离”的需要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质检总局逐步实施“管检分离”,采信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结果,将其作为商品质量合格评定的依据。从“管检一体”逐步转变为“管检分离”,是在新形势下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法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广泛涉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因此需要从制度层面明晰检验检疫机构与第三方检测机构之间的关系,规定权责界限、业务模式、运作机制和经费预算等,从而保证抽查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修订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制度对检验检疫机构转变职能、提高监管效能、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做大做强具有重要意义。 3.外贸快速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货物总值大幅增长,对外贸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引擎。2002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6208亿美元,2014年达到了43030亿美元,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了664.06%。在贸易量迅猛增长的同时,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边贸互市等新型贸易方式不断涌现,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外贸快速发展的需要,亟需进行相应修订。 二、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充分体现进出口商品的地域差异 根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年度抽查检验计划的制定实行“全国一盘棋”,没有充分考虑各地差别和区域特征。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进出口商品贸易状况存在着很大差异,甚至同一个省的不同地市、同一个市的不同县区,其主要进出口商品情况往往大相径庭。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用一个统一的抽查检验计划是不科学的,一方面会造成部分辖区年度抽查的商品种类和数量很少;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对本辖区的重点商品实施针对性、系统性的抽查检验,检验检疫机构不能准确掌握辖区商品的整体质量状况。 2.抽查检验结果的应用不够合理 根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抽查检验结果由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公布,其他机构不得擅自披露抽查检验结果,并且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对象仅限于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单位。在现行的质量抽查信息披露机制下,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不合格信息发布的时效性都未能充分体现,既难以调动起广大消费者参与质量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也难以体现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上的执法成效。 3.不合格结果处置难执行 根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对外索赔或换货、退货或者销毁处理;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不合格的,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经技术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目录外出口产品属于非法检,检验检疫部门难以对不合格品的流向进行控制,后续监管缺少相应的手段,处置措施执行困难。 三、解决思路和建议 1.实施层级抽查,监督抽查分为全国性抽查检验和地方性抽查检验 为切实履行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全面掌握辖区进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建议将监督抽查分为全国性抽查检验和地方性抽查检验两大类。质检总局每年制定1-2次全国性的抽查检验,同时给予直属局和分支局一定的自主权限,增加地方性抽查检验。直属局或分支局可根据辖区实际设定不定期抽查的类别和频次。这样,就将原来的定向定量抽查转变为基于地区实际的动态管理,增强了基层部门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更加符合各辖区的实际情况。 2.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关注进口消费品 实施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是为了按照动态评估的原则,将监测的重点放在高风险质量安全对象(产品和项目)上,进而提高监管有效性,促进进出口商品质量水平总体提升。因此,在抽查检验的重点商品选取上,应以问题为导向,出口多抽查国外通报、下架退货等多发的商品,进口多抽查消费者投诉多、“C-RAPEX系统”上出现频次高的进口商品。随着法检目录的调整,检验检疫监管的重点向进口转移,作为目录外商品的抽查监督工作的重心也应向进口目录外商品转移,重点关注与大众关系密切的进口消费品。 3.强化后续监管,明确不诚信企业的处置措施 近年来,国外质量通报居高不下,进口商品质量问题与日俱增。2014年,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截获进口不合格货物11.60万批,出口不合格货物12.02万批,涉及玩具、服装、食品、化工品、动植物产品等多种商品。由于利益的原因,一些生产企业往往会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为自身的质量行为留下较多的投机空间,造成政府部门质量监管失灵。因此,建议在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中单独设立“法律责任”部分,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对擅自销售、使用或出口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处罚的条款,并按照部门规章的权限对不配合抽查检验、对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不整改等情况设立处罚条款。 4.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定期发布机制,提高抽查监管的威慑力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结果只有对外公布,才能有效震慑不法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建议建立科学有效的结果反馈和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目录外进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结果,发布质量预警信息;及时向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报进出口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将检验信息反馈给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对不合格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制度;利用检验检疫部门的信息、检测技术优势指导帮助出口企业解决质量问题,积极应对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升“中国制造”的质量声誉。 参考文献: 1苗延忠.进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新模式初探J.中国检验检疫,2014(1). 2李金甫.完善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机制的思考J.中国检验检疫,2013(7). 3刘淑敏.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对外经贸,2013(4). 4马素香.我国商品低价出口的弊端及其改革J.中国经贸,2012(4). 5程虹,李丹丹,范寒冰.宏观质量统计与分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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