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范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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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蒋无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蒋无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一、案由及调查经过2010年8月1日上午9时,我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西城双龙寺社区七组一出租房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出租房系西城双龙寺社区七组居民钱的自有房屋,由一安居人蒋租用,用于猪肉加工。检查时,蒋雇佣的帮手王正在对猪进行剥皮,现场查获猪肉750公斤。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在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取证后,经区局批准,对上述750公斤猪肉及存放猪肉的2台星星牌冷柜、1台大红鹰牌TOS电子磅秤、5把刀具依法实施了扣押。次日,区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XXX(主办人)、XXX(协办人)两人负责调查。经委托检验、查阅、核实资料、询问当事人、旁证人等方式,进行了十天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会同动检部门,于2010年8月3日,依法对750公斤经检验鉴定为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猪肉,在随州市南郊白云墩进行了无害化焚烧处理。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蒋,男,42岁。身份证号码:429001196801253172,系随州市曾都区安居镇人,住址为曾都区安居镇二街50号。三、违法事实2010年7月31日,当事人以6元/公斤的平均价格,从安居镇杨姓猪贩子和唐县镇猪贩子张三处购进死猪4头(计750公斤,货值金额4500元),在其租房内进行分割分类后,准备以10元/公斤的平均价对外进行销售。经曾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验,其所经营的上述猪肉,属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猪肉。当事人从事以上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四、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猪肉的事实。2、3、4、5、6、7、8、9、10五、案件性质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经营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肉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所禁止经营的食品,已构成无照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之违法行为。六、自由裁量理由当事人在本地区生猪疫情较严重期间,经营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猪肉,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极大的潜在危害,情节恶劣,且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属于曾都区工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应从重处罚的情形。七、处罚依据及建议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作以下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冰柜2台、电子磅秤1台、刀具5把;2、罚款30000元。 案件承办人:李、张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办案机构负责人:陈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关于蒋无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蒋无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一、案由及调查经过(如何取证)2010年8月1日上午9时,我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案件来源证据1、举报记录或举报信、案件来源登记表),对位于西城双龙寺社区七组一出租房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出租房系西城双龙寺社区七组居民钱(事实证据2、询问笔录,3、身份证,4、租房合同)的自有房屋刑事案件与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由一安居人蒋租用,用于猪肉加工。检查时,蒋雇佣的帮手王(事实证据5、询问笔录,6、身份证)正在对死猪进行剥皮,现场查获猪肉750公斤。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在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取证后(主要事实证据7、现场笔录,8、照片,9、记帐本,10、租房合同),经区局批准,对上述750公斤猪肉及存放猪肉的2台“星星牌”冷柜、1台“大红鹰”牌TOS电子磅秤、5把刀具依法实施了扣押(程序及事实证据11、审批表,12、扣留通知、13、财物清单、14实物)。次日,区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李(主办人)、张(协办人)两人负责调查(程序证据15、立案表)。经委托检验、查阅、核实资料、询问当事人、旁证人(事实证据16、询问笔录、17、身份证明)等方式,进行了十天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会同动检部门,于2010年8月3日,依法对750公斤经检验(程序及事实证据18、鉴定委托书、19、检验证明、20、检验机构资质证明)鉴定为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猪肉,在随州市南郊白云墩进行了无害化焚烧处理(程序及事实证据21、审批表、21、先行处理物品通知、23、物品处理记录、24、现场照片、25、动检部门人员身份证明)。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蒋,男,42岁。身份证号码:429001196801253172(主体证据26、身份证),系随州市曾都区安居镇张家河村人,住址为曾都区安居镇张家河村二组。三、违法事实(何人、何时、何地、何手段、何结果)(时间)2010年7月31日,(人物)当事人以6元/公斤的平均价格,(过程)从安居镇杨姓(查无果)猪贩子和唐县镇猪贩子张三(另案处理)处购进死猪4头(计750公斤,货值金额4500元),在其租房内(地点)进行分割分类后,准备以10元/公斤的平均价对外进行销售。经曾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验,其所经营的上述猪肉,属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猪肉。当事人从事以上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结果)。四、相关证据(主体证据、程序证据、事实证据)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证据来源)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名称)。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猪肉的事实(证明对象)。2、3、4、5、6、7、8、9、10、11、12、13、14、15、16五、案件性质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经营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肉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所禁止经营的食品,已构成无照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之违法行为。六、自由裁量理由当事人在本地区生猪疫情较严重期间,经营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猪肉,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极大的潜在危害,情节恶劣,且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属于曾都区工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应从重处罚的情形。七、处罚依据及建议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含转致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作以下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星星牌”冷柜2台、“大红鹰”牌电子磅秤1台、刀具5把;2、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承办人:李、张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办案机构负责人:陈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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