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监理教案(1)第1章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概述1.1.1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 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 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履行建设工程平安生 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工程监理是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我国的 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工程管理的范畴。工程监理单位与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工程监理之前以书面形式签订监理合 同,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不是建筑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参与施工 单位的利润分成。1 .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工程 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时,要公平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地进行 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诚信、科学是监理与相关服务质 量的根本保证。(1)服务性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它提供的是服务,它不可 能保证工程的目标一定实现,它也不可能承当由于不是它的责任而导致工程目标的失控。(2)科学性监理工程师应用所掌握的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从事工程监理 活动。(3)独立性独立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开展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前提,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 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 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 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 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2.从业资格许可从业资格包括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两个方面。(1)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资质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 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2)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执 (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 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2.1 .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 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家、供应 商。(2)建筑工程承包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 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联合体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 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当连带责 任。禁止转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 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分包(重点难点)工程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工程分包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 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 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 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 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订立后,专业分包人按照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 责。同时建筑工程总承包人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发包人(建设单位)负责,总承 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当连带责任,当分包工程发生了质量责任或 者违约责任时,建设单位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总 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有权依据分包合同约定对于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向 另一方进行追偿。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取 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取 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 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 成所承包的任务。ylWZ,W,ZZ,%ZZ,VZZVZ,ZWZZVKXZVZ,*WZ*V承接劳务分包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应劳务分包资质,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发包劳 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违法分包。a.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包括不具备资质条件 和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两类情况。b.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局部 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c.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d.(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 分包工程价款。2.2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 .必须招标的范围必须招标的工程工程规定(2018年6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工程;(2)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上述三类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到达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 .招标(1)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 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当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 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应当采用公 开招标方式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重点工程和地方重点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 的,经国务院或地方批准,才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 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出售期不得少于5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 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 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 中载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缺乏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 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必 须保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分两 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筵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 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 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 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a.就同一招标工程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异的工程信息。b.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 合同履行无关。c.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 件或者中标条件。d.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e.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f.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也座式或者组 织形式。其他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工程,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 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 分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3 .投标(1)投标人及其资格条件(2)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人拟在中标后 将中标工程的局部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文件修改、补充、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 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局部。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3)联合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当招标工程的相应能力和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 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 同投标协议,并将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 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承当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工程中以自己名义单独 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4 .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下,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 进行(2)评标评标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 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拟的过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个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 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 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工程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丕 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 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本钱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 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 件中含意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 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 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低于本钱报价的判别和处理。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本钱的,应当要求该投标 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本钱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 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A.重大偏差,以下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按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作废标处理,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B.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 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信息 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 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评委对投标报价 以外的价值因素进行量化并折算成相应的价格,再与报价合并计算得到折算投标价,从 中确定折算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评标步骤a.初步评标。初步评标的内容包括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完整, 是否按规定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计算 上的错误等b.详细评标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 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 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工程的,应当依法承当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 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o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 他协议。招标人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5 .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招标程序:招标前准备工作;决定招标方式,公布招标信息;投标人报名及资格预审;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单位进行工程现场勘察;澄清及答疑;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投标程序:投标选择;向招标单位送投标申请书;接受招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审查通过后,购买招标文件;参加工程现场勘察;对招标文件提出问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投标报价;填写投标书,并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招标单位(或开标地点);参加开标;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2.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主要内容1 .总那么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 他合同文件。3 .工程监理机构及其设施(1)工程监理机构人员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专业 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那么(1)监理规划监理规划是工程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范 明确了监理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审程序和主要内容。(2)监理实施细那么5 .监理实施细那么是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如 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那么、平安生产管理监督实施细那么等。(3)监理文件资料归档工程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并应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档案。工程监理单位自行保存的 监理档案保存期可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9 .相关服务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工程保修阶段服务10 .附录包括三类表,即:A类表。工程监理单位用表。由工程监理单位或工程监理机构签 发;B类表。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由施工单位或施工工程经理部填写后报送工程 建设相关方;C类表。通用表。工程建设相关方工作联系的通用表。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4)公平性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 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 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称监理合同)规定,”在本合同约定 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反之,施工单位的任何意见或要求,也应通知工程监 理单位派驻的工程监理机构,通过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工程监理机构提出。1.1. 2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以下称监理规范)也是实施监理的重要 依据。(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3)监理合同是实施监理的直接依据,建设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如与 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也是实施 监理的重要依据。1.1. 3监理的工作任务1 .建筑法规定(1)质量控制在满足工程造价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审查、巡视、旁站、见 证取样,验收和平行检验等方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实现预定的工程质量目标。(2)造价(投资)控制工程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运用动态控制原理,在满足工程质量、进度要 求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跟踪检查、比拟分析和纠偏等方法对工程造价实施动 态控制,力求使工程实际造价不超过预定造价目标。(3)进度控制在满足工程质量、造价要求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跟踪检查、比拟分析和 调整等方法对工程进度实施动态控制,力求使工程实际工期不超过计划工期目标。不能强调工程监理的重点是工程质量控制,而忽视造价和进度目标的控制,这势必 会影响建设工程总目标的实现。理解监理三控关系(4)合同管理工程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 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与解除等事宜。(5)信息管理工程监理机构对在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 件资料,向建设单位移交有关监理文件资料。(6)组织协调采用有效方式协调工程参建各方的关系,组织研究解决建设工程相关问题,使工程 参建各方相互理解,有机配合、步调一致,促进工程监理目标的实现。(7)平安生产管理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并将平安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方法、内容及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那么。2 .监理规范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平安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1)工程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 程实施监理。(2)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会议。工程监理机构发现工程设计文件中存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施工合同约定的 质量要求,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3)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程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5)工程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主要指工程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政府监管机构等之间的关系,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建设 单位进行协调。工程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 式进行。宜采用书面形式。(6)工程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 报建设单位。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工程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7)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 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a.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b.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c.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平安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 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d.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8)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 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a.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b.平安生产许可文件。c.类似工程业绩。d.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1. 2工程监理的主要方法2.1旁站监理(1)旁站监理的概念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 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2)旁站监理方案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应明确规定旁站监理的范围、 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3)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 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工程监理机构。(4)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 料准备情况。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情况。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在现场 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志,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 一道工序施工。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 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 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令并报建设单位或者采取 其他应急措施。(5)旁站纪录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 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1. 2. 2巡视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是监理工作的日常程序。巡视检查是最基本、最常用也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L巡视检查内容(1)原材料(2)施工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员、平安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到位、是 否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人证是否相符,是否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和安 全、技术交底并有记录;(3)施工机械(4)深基坑土方开挖工程(5)施工现场拌制的砂浆、混凝土等混合料配合比检查(6)砌体工程(7)钢筋工程(8)模板工程(9)混凝土工程(10)钢结构工程(11)屋面工程(12)装饰装修工程(13)安装工程及其他(14)平安文明施工(15)施工环境2.问题处理通知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处理;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 改,要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直至施工单位签收处理并答复,对重要问题应同时抄报建设 单位。1. 2. 3平行检验1 .平行检验的含义平行检验是指承包单位对自己负责施工的工程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监理机构受建设 单位的委托,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工程工程进行独立检查和 验收。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量测(检查、试验、检测)和材料检验等内容。不合格的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分项工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2 .平行检验内容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查、检测和复验。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检查、检测。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有关结构平安及功能的检测、抽检。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在平行检验中发现有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部位,监理人员不得对施工单位相应工程 部位的质量控制资料进行审核签字,并通知施工单位不得继续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人员必须在平行检验记录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 3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程序的概念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 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内在规律。科学的建设程序应当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那么基础上,.建设程序各阶段工作内容(1)工程建议书阶段工程建议书是提出建设某一工程的建议性文件,工程建议书批准后,可以进行下一 步的可行性研究工作。(2)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作用是为建设工程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为建设工程设计、银 行贷款、申请开工建设、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评估、科学实验、设备制造等提供依据。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工程最终决策文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拟建工程正式立项。(3)设计阶段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建设工程的决定性环节。一般工程进行 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工程,在初步设 计后加技术设计。(4)建设准备阶段组建工程法人;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做到通水、通电、通路;组织设备、材料 订货;建设工程报建;委托工程监理;组织施工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办理施 工许可证。(5)施工安装阶段具备了开工条件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图纸会 审工作,参加设计交底,了解设计意图,明确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材料供应商;做好 人员培训;合理组织施工;建立并落实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 把好中间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环节。(6)生产准备阶段生产准备的主要内容有招收和培训人员、生产组织准备、生产技术准备、生产物资 准备。(7)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完成,到达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组 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 交付使用。1. 4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1)工程法人责任制新上工程在工程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工程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工程法人 的筹建工作。筹备组主要由工程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申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同时提出工程法人组建方案。否那么,其可行性研究 报告不予审批。工程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工程法人(2)工程招标投标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 设备供应单位,需要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3)建设工程监理制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做出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4)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第2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简介与建设工程监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与工程监理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2.1 建筑法及相关法规建筑许可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许可两个方面。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 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 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平安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工程编制了专项质量、 平安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