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洲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上传人:dus****log 文档编号:112270906 上传时间:2022-06-22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秀洲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秀洲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秀洲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秀洲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3号)、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第五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及时查处扰乱治安管理的各种行为。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第六条 患方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第七条 区和各镇、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各自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解决。第八条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要求所辖各医疗单位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二章 预防与处置第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对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等不宜告诉患者的情况,应当告知其近亲属。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遇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确定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分管领导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设立专职保卫机构(保卫处、科),根据医院工作量、人流量、地域面积、建筑布局以及所在地社会治安形势等实际情况,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和聘用足够的保安员,配备必要的技防设施,确保安全防范力量满足工作需要。保安员数量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4%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保卫人员、保安员及设施的配备情况要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纠纷接待场所,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第十四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第十五条区成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区信访局、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维稳办)、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区社会联调中心分管领导为成员。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办公室牵头定期召开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例会。第十六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第十七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原则上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二)组织上级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三)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至太平间或殡仪馆。死者尸体存放医疗机构太平间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六)配合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第十八条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第十九条区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第二十条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对医疗纠纷现场依法处置无效,并出现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或者即将发生上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送区维稳办,启动秀洲区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纠纷自行协商解决,金额1万元以上小于3万元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由各镇、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医调会调解;金额大于3万元小于10万元的,由区医调会调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组织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经鉴定后,依据当事人双方意愿,医调会根据鉴定结果可以继续调解。第三章 调 解第二十二条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调解医疗纠纷;(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四)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第二十四条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第二十五条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一)一方当事人已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四)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 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八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接受咨询专家所在医疗机构的级别应当高于当事医疗机构。第二十九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第三十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五)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六)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七)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控制现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一)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设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驱赶其他就医人员等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或者聚众围堵医疗机构,致使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无法进行、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就医权益的;(二)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三)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对以上行为不听劝导、不肯停止过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医调会及其人民调解员违反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有关工作制度和规范,不经调查核实、作出不公正的调解意见,或徇私舞弊,收受好处,损害一方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理。第三十四条区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