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分局税收评估科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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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3.4 税收评估科文件国税分局税收评估科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贯彻税务审计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单位的税务审计工作;2负责专项或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3负责对本单位汇算清缴、审计、检查工作中成案的移交;4负责协查案件、举报案件、转办案件的管理和检查工作;5负责对各类案件综合分析,并根据轻重缓急,下达检查任务;6按照分级审理的原则,负责检查案件初审、受托审理及上报工作;7负责对辖区内纳税户的纳税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通过掌握征管的总体情况,找出薄弱环节,并通过审计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8负责大要案协办工作;9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国税分局税收评估科岗位职责1、科长:a) a) 在分管局长领导下,负责税收评估和税务检查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并全面主持本科的各项工作;b) b) 根据市局、分局的要求主持、制订分局税收评估和税务检查的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c) c) 全面管理检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工作;d) d) 负责相关科所的联系与协调工作;e) e) 负责本科人员的政治思想、廉政教育和管理、调配等工作;f) f) 负责本科和相关所岗位责任制考核工作;g) g) 负责税收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的总结汇报;h) h) 负责举报中心的管理工作;i) i)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副科长:a) a) 负责协助科长制订税收评估和税务检查的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并协助组织实施;b) b) 协助科长管理检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工作;c) c) 负责举报案件的受理、报批和查处工作;d) d) 协助科长做好相关科所的联系、协调工作;e) e) 协助科长做好本科人员的政治思想、廉政教育和管理、调配等工作;f) f) 协助科长做好本科和相关税务所岗位责任制考核工作;g) g) 协助科长做好税收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的总结汇报;h) h)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3、综合评估管理岗位:在科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有关综合评估的日常工作:a) a) 收集、整理各种可供评估的信息;b) b) 根据分局规定,结合各类信息资料,按照轻重缓急确定具体的评估对象;c) c) 根据分局规定,按月拟定评估计划、步骤和具体实施方案;d) d) 按时将确定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计划输入微机;e) e) 定期对综合评估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f) f) 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g) g)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4、税收评估岗位a) a) 根据按月下达的评估计划开展税收评估工作;b) b) 对已确定的评估对象实施税收综合评估,写出“综合评估报告”和“综合评估建议书”;c) c) 负责将税收评估结果报税收评估科;d) d) 负责上报有关报表、资料;e) e)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5、稽核评税管理岗位a) a) 根据规定,结合各类信息资料,按照轻重缓急确定具体的评税对象,报市征收管理局统一编号;b) b) 负责接受市征收管理局下达的稽核评税计划,并输入微机;c) c) 根据规定,按月拟定评税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d) d) 负责将稽核评税待查对象集中报市征收管理局;e) e) 定期上报稽核评税统计表,工作情况分析和总结;f) f)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6、稽核评税岗位a) a) 根据按月下达的稽核评税计划开展工作;b) b) 对已确定的稽核评税对象实施稽核评税,写出“稽核评税报告”和“稽核评税建议书”;c) c) 负责将稽核评税结果报税收评估科;d) d) 负责上报有关报表、资料;e) e)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7、税务选案岗位a) a) 收集整理计算机选案、人工选案等案源资料;b) b) 根据规定,结合案源资料,确定具体检查对象并逐户编号;c) c) 做好检查计划的报批工作;d) d) 做好检查任务的下达和检查计划的调整等工作;e) e) 按时将选案结果输入微机;f) f) 负责对检查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考核;g) g) 定期对选案工作进行总结分析;h) h) 按期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i) i)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8、审理岗位a) a) 审理稽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b) b) 审理稽查资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c) c) 审理案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d) d) 负责拟定案件的初审意见;e) e)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理报批手续;f) f) 对税收案件合议情况进行记录;g) g) 将审理结果及时输入微机;h) h) 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检查部门;i) i) 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j) j) 负责将审理结果及时反馈选案岗位,并做好案件移送的有关工作;k) k)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9、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岗位a) a) 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和受托协查管理工作;b) b) 负责协查任务的下达和协查结果的上报工作;c) c) 负责协查台账的登记及有关报表的报送工作;d) d)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10、税收案件举报管理岗位a) a) 负责涉税举报案件的受理和登记工作;b) b) 负责涉税举报案件的报批及任务的下达;c) c) 负责对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全程跟踪管理;d) d) 及时上报举报案件的有关报表、资料;e) e) 5负责举报案件奖励的受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国税分局案源登记图案源管理举报信息 领导交办 专业局转办 专项检查 自选复查 交叉稽核 稽核评税 发票协查 银行信息 工商信息 海关信息 公安信息 地税信息 举报管理 登记信息管理 转入信息管理 内部信息 外部信息 国税分局协查系统管理办法1目的 加强协查信息系统的管理,保证我分局协查系统的正常运行。2适用范围分局金税工程协查及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3职责31税收评估科负责协查管理工作。32第四、第五税务所负责实施检查。4.工作程序4.1协查综合管理岗位4.1.1对委托发出和收到、受托发出和收到的信息进行综合管理。4.1.2审核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资料无误后,接受资料并及时上报。4.1.3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4.1.4及时与上级联系,取回委托协查回复,对有疑问的回复与对方税务机关联系,取得有关书面证明材料。4.1.5登记上级转来的协查信息,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或稽查。4.1.6审核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并按时上报。4.1.7对检查岗位发出催办通知。4.1.8负责按时报送上级的协查分析报告。4.1.9负责委托和受托协查资料的整理归档。4.1.10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4.2检查岗位4.2.1协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及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协查工作。4.2.2将协查结果按时反馈给协查综合管理岗位。4.2.3检查人员在日常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重大疑点的已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申请协查报告表,连同发票复印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税收评估科审批。4.2.4申请协查信息应力求协查的准确度。4.2.5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5相关文件5.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5.2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5.3国家税务总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5.4国家税务总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6相关记录6.1申请协查报告表6.2协查信息台帐国税分局协查系统管理办法1目的 加强协查信息系统的管理,保证我分局协查系统的正常运行。2适用范围分局金税工程协查及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3职责31税收评估科负责协查管理工作。32第四、第五税务所负责实施检查。4.工作程序4.1协查综合管理岗位4.1.1对委托发出和收到、受托发出和收到的信息进行综合管理。4.1.2审核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资料无误后,接受资料并及时上报。4.1.3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4.1.4及时与上级联系,取回委托协查回复,对有疑问的回复与对方税务机关联系,取得有关书面证明材料。4.1.5登记上级转来的协查信息,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或稽查。4.1.6审核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并按时上报。4.1.7对检查岗位发出催办通知。4.1.8负责按时报送上级的协查分析报告。4.1.9负责委托和受托协查资料的整理归档。4.1.10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4.2检查岗位4.2.1协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及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协查工作。4.2.2将协查结果按时反馈给协查综合管理岗位。4.2.3检查人员在日常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重大疑点的已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申请协查报告表,连同发票复印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税收评估科审批。4.2.4申请协查信息应力求协查的准确度。4.2.5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5相关文件5.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5.2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5.3国家税务总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5.4国家税务总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6相关记录6.1申请协查报告表6.2协查信息台帐国税分局税务案件审理管理办法1.目的使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审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2.适用范围本局查处的税务案件的审理。3.职责3.1税收评估科税务案件审理人员负责案件的审核工作;3.2税收评估科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小组负责一般案件的审理工作;3.3分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大案、要案的审理工作。4.工作程序 4.1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4.2 税务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4.3 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4.3.1按照税务检查工作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的原则,税收评估科为税务案件的审理职能部门。4.3.2分局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税收评估科、人事监察科、综合业务科负责人和分局税收法制岗组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税收评估科。4.4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 a) 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法纪政策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b) b) 精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丰富的相关法律知识和财会知识;c) c) 有较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和熟练的微机操作技术。4.5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a) a) 依法受理税务检查案件;b) b) 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进行审理;c) c) 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d) 负责有关审理工作的记录、分析和总结。4.6审理的范围:4.6.1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a) a) 查补税款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案件;b) b) 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c) c) 税收评估科审理工作小组认为案情复杂重大,难以定案的;d) d) 行政处罚低于市局规定标准以下的;e) e) 按规定应报送市局税收案件委员会审理的案件。4.6.2税收评估科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审理:a) a) 查补税款5万元以下的案件;b) b) 查补税款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的初审。c) c) 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初审。4.7税务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a) a)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b) b) 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恰当;c) c) 税务检查过程中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d) d) 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4.8送审案件材料包括:a) a) “立案审批表”及立案的原始依据;b) b) “税务稽查报告”;c) c) 税务检查中的往来文书;d) d) 税务检查中的证据材料。包括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察和现场笔录等。4.9税务案件审理过程:4.9.1审理部门收到检查部门送来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案件资料后,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资料逐项核实登记,填写“税务案件审理台账”,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4.9.2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理工作小组应退回相关部门更正,相关部门应在三日内补证上报:a) a)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b) b)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c) c) 违反法定程序;d) d) 拟定的处理意见不当。4.9.3审理部门对送审案件应就检查部门送交的案卷进行书面审核,以审卷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和实地审理相结合的方式。4.9.4审理部门根据主审人阐述的基本情况、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提出的处理意见,对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逐条进行审议;参加审理的人员应充分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明确意见;审理结束时由审理人员综合审理小组的集体意见,制作“审理报告”。4.9.5审理人员根据“审理报告”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相关税务所执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被检查对象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审理人员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相关部门执行;对涉嫌犯罪的,应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10检查中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检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交税收评估科审核登记后,退还给各相关部门。4.10.1税收评估科对查无问题户,应结合国税分局税务案件复查工作制度的要求,指定相关部门开展复查。4.11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的时限:4.11.1审理工作小组在接到检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后,应在十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a) a) 检查人员增补证据等资料时间;b) b) 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报时间;c) c) 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d) d) 节假日或重大集体活动顺延的时间。4.12分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税务案件,由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市局负责审理的税务案件,由市局批准后执行。4.13 参加审理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5相关文件5.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5.2国税分局税务稽查操作规程6相关记录6.1审理报告6.2税务处理决定书6.3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6.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6.5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6.6大案、要案审批表6.7税务案件审理台账国税分局税收违法大案要案审理制度1.目的 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正确和公正,促进税务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2.适用范围分局税收违法大案要案的审理工作。3职责3.1税收评估科负责税收违法大案要案审理的组织和记录工作。3.2分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税收违法大案要案的审理工作。4.工作程序4.1受理案件标准a) a) 查补税款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案件;b) b) 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c) c) 税收评估科审理工作小组认为案情复杂重大,难以定案的;d) 行政处罚低于规定标准以下的;e)按规定应报送市局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4.2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在案件审理时应对照以下内容进行审理:a) a)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b) b) 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c) c)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d) d) 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准确。4.3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税收评估科)要认真做好大案要案审理的组织工作和统计工作,并做好合议审理记录。4.4税收评估科对达到市局审理标准的案件,经分局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局审理。4.5大要案审理必须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审理、严格执法、不徇私情。4.6大要案审理采取 集中合议审理的形式进行。5相关文件5.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5.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5.3国税分局税务稽查操作规程6相关记录6.1大案要案审理记录簿6.2大案要案审理表国税分局税务分类检查管理办法1.目的 为实现税务稽查工作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强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识,充分地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以管促收的作用。2.范围税收评估科下达的检查对象。3.职责3.1税收评估科负责组织。3.2相关部门负责实施。4.工作程序 4.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预告式检查:a) a) 应纳税款或销售额在一定标准以上的;b) b) 财务制度健全的;c) c) 有良好的纳税信誉的。4.1.1预告式检查的纳税人名单,由税收评估科根据上述条件定期确定。4.1.2 预告式检查的工作程序:4.1.2.1到户检查一个月前,检查部门应下发“税务稽查预告通知书”,告知被查对象检查的所属期、检查范围,并要求被查对象根据有关税法规定,进行自查。4.1.2.2被查对象接到“税务稽查预告通知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检查部门报送自查报告。4.1.2.3检查部门下达“稽查通知书”,正式派员进行检查。4.1.2.4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4.1.3纳税人未按要求进行预告自查的,检查部门经税收评估科批准后,改变检查方式,进行突击性检查或常规性检查。4.2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突击性检查:a) a) 群众举报有偷逃税嫌疑的;b) b)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查对象有偷逃税行为的;c) c) 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4.2.1突击性检查工作程序:4.2.1.1不事先下达“稽查通知书”,并做好检查前的保密工作;4.2.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经营场所等实施检查;4.2.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4.3对其他被查对象,采用常规性检查。4.4 开展预告式检查、突击性检查、常规性检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5.相关文件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5.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6.相关记录6.1增值税自查项目表6.2企业所得税自查项目表6.3稽查通知书6.4税务稽查预告通知书附件税务稽查预告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现决定于近期对你(单位)_年_月至_年_月期间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前,望你(单位)对照有关税法规定进行自查,并在一个月内将自查结果报送至税务部门。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国税分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1目的规范稽查工作,实现稽查案卷规范化。2范围 分局所有税务稽查案卷。3职责3.1案件检查资料由稽查人员收集、整理、装订入卷;3.2税收评估科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的审核验收;3.3办公室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的归档管理。4工作程序4.1税务稽查案卷装订的原则4.1.1有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十五日内、无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件季后十五日内由稽查人员装订入卷。4.1.2税务稽查案件的资料管理实行有问题户一案一卷,无问题户多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4.2税务稽查案卷装订内容 4.2.1税务稽查案卷应包括工作报告、来往文书和有关证据等三类资料。4.2.1.1税务稽查中的工作报告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执行报告等。4.2.1.2税务稽查中的来往文书主要包括:税务稽查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及清单、纳税担保书及担保清单、查封(扣押)证及清单或者专用收据、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及解除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案件移送意见书、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以及扣缴税款通知书、 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4.2.1.3税务稽查中的有关证据资料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调查笔录、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4.3税务稽查案卷装订的要求4.3.1卷内资料以开纸张为标准,使用统一的资料封面、目录和封底。在整理装订中对不符合标准的资料进行粘贴、折叠整齐后装订。每本厚度控制在公分以内。同一内容装订超过公分的,可以分册装订。4.3.2税务稽查案卷装订时必须做到每册资料左齐、下齐。卷内有目录表,要按照资料装订顺序编号,说明相应内容,以便案件查阅。4.3.3税务稽查案卷装订后,填清目录内容及代码,在资料封面上应填写案卷系列号、案件查处时间、被查处对象、检查所属时期、卷内页数、案卷保管期限及归档号,并由立卷人签名和签署立卷时间,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按装订内容和要求检查,由部门负责人签字。4.3.4相关部门将装订完成的稽查案卷,每半年后20日内附“税收档案移交清单”交税收评估科,经验收合格的,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归档。4.3.5分局综合性检查资料按检查计划与总结、各类上报的检查报表、大要案会议记录及其它资料于次年20日内分类装订归档。4.3.6税务稽查案卷装订顺序a) a) 卷宗封面b) b) 卷内目录c) c) 税务案件文书和资料:A税务处理文书a) a) 税务处理决定书b) b)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 c) 立案件审批表d) d) 市局大要案审理签报、批复;e) e) 审理报告f) f) 税务检查签报表(内部使用)g) g) 税务稽查报告h) h) 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i) i) 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j) j)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k) k) 执行报告l) l)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m) m) 其他有关资料B税务调查文书a) a) 税务稽查通知书b) b) 税务案件交办通知c) c)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批办单d) d) 举报案件延期结案审批表e) e) 询问通知书f) f) 询问(调查)笔录g) g) 各种书面证明材料h) h) 税务大要案审理表i) i) 调取帐簿通知书及清单j) j) 其他有关资料C税务鉴定材料a) a) 税务鉴定b) b) 司法鉴定c) c) 其他技术鉴定D税收入库文书a) a) 催缴税款通知书b) b) 税收缴款书c) c) 其他有关资料E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文书a) a) 查封(扣押)证b) b) 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专用收据c) c) 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d) d) 纳税担保书及担保清单e) e) 银行扣缴税款通知书f) f) 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g) g) 文书送达回证h) h) 其他有关资料卷宗封底。4.4税务检查案卷的保管4.4.1税务稽查案卷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税务检查案卷案件的性质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情况,具体包括:a) a) 凡定性为偷税、逃税、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应永久保存。b) b) 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只补税款未进行行政处罚案件或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年。c) c) 检查无问题的案卷保管期为年。d) d) 稽查工作总结与各种稽查报表、大要案会议记录、举报案件登记簿,其保管期限为5年。4.4.2达到规定期限需销毁时,由办公室列出清单,交相关部门核对,报经分管局长和市局有关处室批准后,进行销毁。4.5税务稽查案卷的查阅和借阅4.5.1分局资料室应建立目录索引,通过微机加强对税务稽查案卷的管理,以便查阅。4.5.2分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征得办公室同意。分局以外单位和个人查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办公室同意、报分管局长批准。4.5.3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遵守国税分局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在资料室进行。需要抄录、复制或借阅的按分局档案规定办理手续。4.5.4查阅人要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5相关文件5.1市国家税务局档案管理办法5.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5.3国税分局档案管理制度6相关记录6.1卷宗封面6.2卷内目录6.3税务处理决定书6.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6.5立案件审批表6.6市局大要案审理签报、批复6.7审理报告6.8税务检查签报表(内部使用)6.9税务稽查报告6.10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6.11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6.1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6.13执行报告6.14税务稽查通知书6.15税务案件交办通知6.16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批办单6.17举报案件延期结案审批表6.18询问通知书6.19询问(调查)笔录6.20税务大要案审理表6.21调取帐簿通知书及清单6.22税务鉴定6.23催缴税款通知书6.24税收缴款书6.25查封(扣押)证6.26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专用收据6.27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6.28纳税担保书及担保清单6.29银行扣缴税款通知书6.30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6.31文书送达回证6.32卷宗封底6.33税收档案移交清单国税分局税务稽查操作规程.目的规范分局税务稽查行为,确保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范围适用于对本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开展的税务稽查工作。3 职责3.1选案人员负责日常检查、专案检查、专项检查、交叉稽核的案源提供。3.2稽查主查、协查人员负责完成下达的检查任务及资料装订归档工作。3.3审理人员负责日常税收案件的审理和报批工作。3.4执行人员负责监控并督促被查对象接受税务机关处理。3.5税收评估科负责税务稽查全过程的管理、监控工作。4.工作程序4.1 稽查对象的确定4.1.1选案计划的制定4.1.1.1 税收评估科应结合分局重点工作负责选案计划的制定。选案计划来源可分为:a) a) 税收综合评估;b) b) 税收稽核评税;c) c) 人民来信、来访;d) d) 有关部门转办;e) e) 上级部门交办;f) f) 其他税收评估科应按照比例均衡的原则,制定出每月的选案计划,报市稽查局批准后,逐户下达稽查编号并录入微机,确保相关法律文书编号的一致。4.1.2选案的方法4.1.2.1选案实行计算机选案与人工选案相结合的方法。计算机选案。利用计算机储存的纳税户信息资料,根据检查工作的要求,设定条件确定检查对象。人工选案。a) a) 按分局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取。b) b) 根据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资料选取。c) c) 根据纳税人税收综合评估、稽核评税的情况,有重点地选取。d) d) 人机结合选案。4.2检查的实施4.2.1检查前的准备4.2.1.1检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调阅被稽查对象纳税档案,全面了解被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4.2.1.2 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两人(含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稽查通知书。但稽查人员在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稽查人员回避。a) a) 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b) b) 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c) c) 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4.2.2稽查人员的权限与稽查程序4.2.2.1相关税务所在开展税务稽查时,应指定一名主查人员,对案件检查工作负责,其他人员协助检查,并服从主查人员的工作安排。4.2.2.2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有责任为被查对象保守保密。4.2.2.3稽查人员根据规定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经营情况。4.2.2.4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等手段。具体要求为:a) a) 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押印。b) b) 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如因工作需要,须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等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时,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送达被查对象,收到有关帐簿资料后应当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确保帐簿资料在三个月内完整返还。c) c) 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用金税工程协查、函查和异地调查三种方式进行。采取金税工程协查,应填写“申请协查报告表”经税收评估科审阅后,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请有关税务机关协查;采取函查的应当于税收评估科批准后发出信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调查;异地调查应写出外调提纲,讲明理由、内容、时间、经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对不能取得原资料的,可以照相,复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名或者押印。d) d) 稽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诱供、逼供,不得涂改或销毁证明原件和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e) e) 稽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要认真鉴别证据的真伪,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业技术鉴定,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要重新取证或补证。f) f)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需要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g) g) 对税务稽查工作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了解程度,并告知其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h) h) 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名或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求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收集证言时,可以采取笔录、录音、录像方法。i) i) 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对被查对象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应制作“税务稽查底稿”。j) j) 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中,如发现其他重大涉税案件必须报税收评估科批准。属我局管辖的,应及时查处,非我局管辖的由税收评估科转送相关分局查处。4.2.2.5稽查人员在检查结束后,要整理归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查人员应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查对象,核对事实、听其陈述和申辩。4.2.3税务立案的标准相关税务所在检查前经初步判断或检查中判明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所长审批后,报税收评估科转分管局长审批。4.2.3.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者其它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4.2.3.2未具有前项所列行为,但个体工商户、个人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查补税款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 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等查计税款在20000元以上的(含20000元)。 4.2.3.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专用发票,非法携带、运输或者存放专用发票,伪造和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2.3.4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对于重大偷税案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的案件,由分局或上报市局查处。4.2.4稽查文书的制作4.2.4.1“税务稽查报告”的制作 稽查人员检查结束后,对已立案或查有问题的,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被查对象基本情况,具体包括:1) 1) 被查对象名称、经济类型、开办时间及注册资金;2) 2) 主要经营范围;3) 3)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4) 4) 检查所属期主要经济指标及纳税情况(销售收入、已交税金、增值税负担率、近期留抵税款、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利润等)。 b)税务违章情况,具体包括:1) 1) 检查所属期和检查方法2) 2) 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3) 3) 违法性质4) 4) 被查对象的态度 c)检查处理情况,具体包括:1) 1) 检查处理意见2) 2) 引用法律依据3) 3) 稽查人员签字和报告时间4.2.4.2 “税务稽查结论”的制作 对未立案且未发现问题的,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税务稽查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a)被查对象基本情况,具体包括:1) 1) 被查对象名称、开办时间、注册资金2) 2) 主要经营范围3) 3) 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间4) 4) 检查所属期主要经济指标及纳税情况(销售收入、已交税金、增值税负担率、留抵税款、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b)税务稽查内容,具体包括:1) 1) 检查所属期2) 2) 各项税收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3) 3) 检查结论4) 4) 稽查人员签字和报告时间4.2.4.3“税务案件检查签报表”的制作稽查人员在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的基础上,制作“税务案件检查签报表”,其中“检查情况和主要问题”栏填写已查明的事实,要求简明扼要,“税额计算栏”要分税种分项目填写纳税人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4.2.4.4检查案件的送审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结束后三日内,将有关案件检查资料交所长审阅后,送税收评估科审理。4.3税务案件的审理4.3.1审理管理分局税收案件实行两级审理管理。即分局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大案要案的审理;税收评估科成立税收案件审理工作小组,负责一般案件的审理。4.3.2审理权限4.3.2.1分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案件:a) a) 查补税款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b) b) 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c) c) 税收评估科审理工作小组认为案情复杂重大,难以定案的;d) d) 行政处罚低于市局规定标准以下的;e) e) 按规定应报送市局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4.3.2.2税收评估科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审理上述标准之外的税收案件。 4.3.3审理要求 4.3.3.1审理机构人员应认真审阅稽查人员提供的案件资料,并根据以下内容进行审核: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完整;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恰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4.3.3.2审理机构在接到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后,应在十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a) a) 检查人员增补证据等资料时间;b) b) 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报时间;c) c) 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 4.3.3.3审理工作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全等情况,审理机构应立即通知有关稽查人员在三日内补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全等情况较为严重,导致无法结案的,审理机构有权决定重新检查。 4.3.3.4对大案、要案或疑难税务案件的审理,税收评估科视具体情况及时安排,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并负责制作合议审理记录。 4.3.3.5审理人员应结合案情提出审理意见提交审理机构审理。根据审理结果,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4.3.3.6对税务案件涉嫌犯罪的,审理人员应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经局长批准后,会同案卷一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及时将具体情况上报市局备案。 4.3.4“审理报告”的制作 4.3.4.1审理人员应根据审理结果制作“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内容包括:a) a) 被处理对象名称;b) b) 查清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c) c) 案件的性质;d) d) 做出审理决定的处理依据;e) e) 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入库期限;f) f) 作出审理决定的时间及文号;g) g) 其他需要 4.3.5“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制作 4.3.5.1审理人员应根据审理结果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a) a) 被处理对象名称;b) b) 查清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c) c) 处理依据;d) d) 处理决定;e) e) 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诉讼权;f) f) 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g) g) 作出处理决定日期;h) h) 该处理决定文号;i) i) 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4.3.5.2“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4.4税务处理结果的执行 4.4.1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 4.4.1.1“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行人员(该案的检查人员)送达执行。 4.4.1.2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送达被检查对象并办理“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4.1.3“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被检查对象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执行人员三日内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对象并办理“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4.1.4税务文书的送达分为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a) a) 直接送达,执行人员应当将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b) b)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其他签收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处,即视为送达。 4.4.2税务处理结果的监督执行 4.4.2.1执行人员将税务处理文书送达被查对象后,应当监督其按照处理决定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4.4.2.2被检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文书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催缴,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按有关规定停供该企业的发票。 4.4.2.3对催缴无效的被检查对象,税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征管法的法定程序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填制“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或者“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4.4.2.4被检查对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批准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机关协助强制执行。 4.4.2.5被检查对象经审定应当退还多缴税款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十日内办理退库手续,将其多缴纳的税款退还纳税人。 4.4.3税务执行文书的录入 税务执行人员对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应当在日内制作执行情况报告,并录入微机。 4.4.4稽查结束后的调帐工作 执行人员应制作“税务检查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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