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的设备检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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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的设备检修规程发布时间:2009-6-10 阅读次数:108 字体大小: 【小】 【中】【大】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发电厂的设备检修,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安全、满发、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各电厂 必须把检修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根据电力工业特点,要掌握设备规律,坚持以预防为 主的计划检修,不能硬撑硬挺带病运行;坚持“质量第一”,贯彻“三老四严”的精神,发实做到应修必 修,修必修好,使全厂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第 2 条 检修工作要贯彻挖潜、革新、改造的方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全面实现多、快、好、省 努力做到:质量好 经过检修的设备,能保持长期的安全、满发、经济运行,检修间隔长,临检次数少;工效高 检修工期短,耗用工时少;用料省 器材消耗少,修旧利废好;安全好 不发生重大人身、设备事故,一般事故也少;多发电 作到安全满发、稳发,经济运行。各电厂要按照以上的要求,对检修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价,开展竞赛,表扬先进,努力创造新纪录,赶 超国内外的先进水平。第 3 条 检修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厂长全面负责,并指定一位主管生产的副厂长事总工程师具体组 织管理,各职能部门和车间(分场)、班组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工人要参加管理。干部要深 入现场,调查研究,参加劳动,有时解决问题。职能部门要做到“三个面向”、“五到现场”。第 4 条 检修工作要以大庆为榜样,坚持“三老四严”的作风,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培养一支具有高 度政治觉悟、严格劳动纪律、过硬技术本领、优良工艺作内的检修队伍,保证检修任务的顺利完成。第 5 条 检修工作要依靠群众,实行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生产人员要象战士受护武器一样 受护设备。运行人员要用好设备,并且参加检修,熟悉设备;检修人员要熟悉运行,修好设备。两者要密 切配合,加强协作。第 6 条 要围绕竹产关键,积极开展技术革亲和技术革命,不断提高检修质量,改进设备,改进工艺 改进工具,提高检修机械化水平。第 7 条 邻近的电厂,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各种形式的集中检修。第二章 检修间隔、项目和停用日数第一节 主要设备的检修间隔第 8 条 设备检修的间隔,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部件的磨损、腐蚀、劣化、老化等规律,以及燃 料、运行、维修等条件慎重地确定。一般应按表 1 的规定安排检修。为了保证设备健康,合理安排检修,年运行小时在6000 小进以下的,基设备大、小修,可参照下列条 件掌握。(一)年运行小时在50006000小时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和水轮发电机组,如设备技术状况较好, 可用运行小时间隔;技术状况较差的,可用日历间隔。(二)开停机频繁或备用时间较多的机组(年运行小时在5000小时以下) ,其检修间隔可根据设备技术状 况和运行情况另定。(三)单元制的机、炉应同时进行检修。机、炉检修间隔长短不一致时,可按间隔短的安排。第 9 条 为了充分发挥设备效益,降低检修费用,各厂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延长设备检修间隔。凡设 备健康水平较好的,经过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其检修间隔允许超过表 1 规定的上限。第 10 条 为了防止设备失修,确保设备健康,凡设备技术状况不好的,经过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 其检修间隔可低于表1 下限的规定。允许大修间隔超过表1 上限和低于表1下限的参考条件见附录一。第 11 条 新投产或迁装的主要设备,第一次大修的时间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正式投入运行后一年左右。( 二)主变压器:正式投入运行后五年左右。第 12 条 新型机组在未掌握其性能和积累一定的运行维护经验以前,大、小修间隔由主管局根据具体 情况决定。第二节 主要设备的检修项目第 13 条 各发电厂应摸清设备情况,掌握规律,根据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合理确定大修项目。 既要防止该修不修,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也要防止不必要的大拆大换,造成浪费。大修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两类。( 一)一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 进行较全面的检查、清扫和修理( 对于已掌握规律的老机,可以有重点的进行 );2. 清除设备缺陷;3. 进行定期的试验和鉴定;( 一)般检修项目包括常修项目(即每次大修都需进行检修的项目)和不常修项目(即不一定每次都要检 修的项目)。( 二)特殊项目,指一般检修项目以外的项目。其中重大特殊项目(如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工期长、耗 用器材多、费用高,以及系统或设备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项目)由电厂提出后,经主管局确定。第 14 条 主要设备的小修内容:( 一)消除运行中发生的缺陷;( 二)重点检查易磨、易损部件,进行处理,或必要的清扫和试验;( 三)大修前的一次小修,应做好检查,并核实大修项目。小修项目由各发电厂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在规定的小修停用日数内,也可提前进行一部分大 修项目。第三节 主要设备的检修停用日数第 15 条 在确保质量条件下,根据检修的人力、技术、物资准备、设备状况和检修工期等条件,合理 地安排检修停用日数。设备大、小修的停用日数,一般不应多于表 2、表 3、表 4 和表 5 的规定。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经主管局审定。对电网供电影响较大的机组检修,要千方面计在保证 检修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第 16 条 新投产机组的第一次大修的停用日数由主管局确定。第 17 条 单元制系统的主变压器及其断路器设备检修停用日数,应按不超过高设备检修的停用日数进 行安排。第四节 辅 助 设 备 检 修第 18 条 对辅助设备的检修,必须和主设备一样重视。对全厂正常运行有重要影响的辅助设备和公用 系统(如火电厂的上煤设备、燃油系统、制粉系统、出灰设备、水处理系统、循环系统、给水系统、冷却水 系统、排水系统、厂用电系统,水电厂的供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进水口闸门设备等)必须经常保持良好 状态。第 19 条 发电厂应经常掌握辅助设备的技术状况,并参照第 8 条和第 15 条的原则,合理确定辅助设 备的检修间隔和项目。为了减少主要设备的大修工作量,缩短停机、停炉时间,在保证全厂出国和安全经济运行的条件下, 某些辅助设备的检修可以与主要设备的检修时间错开,有备用设备的,可以不在主设备在修期间进行检修。第 20 条 高压断路器检修间隔。( 一)高压断路器切断故障电流多少次后需要检修,应根据安装地点的短路容量、断路器型式、遮断容 量、制造质量和现场经验确定。( 二)操作频繁的断路器,可根据现场经验,按操作次数安排检修。( 三)操作次数较少的断路器,其检修间隔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制造质量等条件确定。一般可参照 表6 进行安排。表 6 力 高压断路器检修间隔 电压等级(千伏)断 路 器 型 式多 油 少 油 空 气110 及以上35-110 以上2-35 以下 3-5 年3-4 年2-4 年 2-4 年2-3 年1-3 年 2-4 年3-5 年3-5 年第五节 生产建筑物的非生产设施的检修第 21 条 要重视发电厂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水工建筑和重要非生产设施的维护和检修,除必须做 好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检修工作。注: 1.主要设备: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2. 辅助设备:主要设备以外的生产设备。3. 生产建筑物: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水工建筑。第三章 检修计划第一节 年 度 检 修 计 划第 22 条 主管局在编制年度计划以前,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电网负荷、水文预报和供热要求等, 提出下年度设备检修的重点和要求,通知各发电厂。各发电厂应充分发动群众,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 真分析设备的技术状况,考虑下年度应修的设备,并作好重大特殊项目的试验、鉴定、技术经济分析和必 要的设计方案。第 23 条 主管局应有计划地深入现场,与各发电厂商定检修工作重点、应大修的主要设备、重大特殊 检修项目、轮廓检修进度和费用等,并了解所需的主要器材。在电源以张的地区,更应作好全网综合平衡,积极地采取措施安排好检修计划。各电厂发有全网一盘 棋精神,必须保证电网检修计划的完成。第 24 条 发电厂应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编制年度检修计划汇总表和年度检修计划进度表,于 8 月底以前 报主管局。发电设备的检修进度,应尽可能做到与供电设备及大用电单位设备的检修进度配合。同时发电 厂还应安排好辅助设备、生产建筑和非生产设离的检修计划。第 25 条 各主管局全面平衡各发电厂的年度检修计划,并于 10 月底以前交下年度检修计划下达以各 发电厂。其内容包括:大修的主要设备、主要和辅助设备的重大特殊检修项目、检修进度和检修费用等。第 26 条 跨省电网的设备检修,由电网管理局或负责电网调度的单位统一安排,并经电网管理局 ( 电 网调度单位)批准后下达。第 27 条 各主管局应将所属电厂的年度检修计划,按附表三汇总后于 12 月 15 日前报部备案,电网管 理局应将全网的检修计划汇总上报。第 28 条 各发电厂应根据主管局下达的检修计划任务,做好计划落实工作,如制订重大特殊项目的设 计和技术措施、落实备品材料、联系内外协作、平衡劳动力等,为顺利完成检修任务创造条件。主管局要 予以督促和协助。第 29 条 负责管理发电厂的地区电业局,有关编制和执行检修计划的任务和权限,由上级局确定。第二节 检修计划的调整和落实第 30 条 主要设备的大修进度按照年度计划规定的月份执行,具体开、竣工日期,由主管局平衡安排。 主要设备的小修和可能影响到出力、电网运行方式及重要用户供电、供热的辅助设备检修,在按季进行安 排。第 31 条 发电厂如需调整季、月季检修进度,应事先与主管局联系,征得电网调同意。取后确定的检 修地度,主管局应于季前通知各发电厂。某些必须短时间停机或降低出力运行的主要设备维护 作,发凝汽器清洗等,可由电厂提供,经电网调 度同意后安排。第 32 条 增减主要设备的大修项目和主要设备、辅助设备的重大特殊项目,需经主管局批准;增减其 他检修项目,由发电厂自行决定。第 33 条 在提高检修质量和加强维护的基础上,应尽可能避免计划外检修。但在运行中发现威胁设备 安全的重大缺陷,必须及时处理时,应经电网调度同意进行临时检修,以避免设备的严重损坏。第三节 检修材料和备品配件第 34 条 年度检修计划中特殊检修项目所需要的大宗材料、特殊材料、机电产品和备品配件,由使用 部门编制计划;经常耗用的材料和通用的备品配件,由供应部门参照历年耗用量或检修材料定额编制计划。 统由供应部门组织供应。要充分发挥中心修造厂和发电厂修配厂的潜力,提高局、厂两级综合的备品自给 率。第 35 条 为保证检修任务的完成,重大特殊项目经批准并确定技术方案后,可在年度检修计划编制之 前,预先联系备品配件及特殊材料的订货。在编制下年度检修计划时,允许将后一年度上半年所需的加工周期较长的备品配件同时提出。第 36 条 检修中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要有节约材料指标、备品修复率指标,以便考试节约成果。 第四节 检 修 费 用第 37 条 检修费用包括:( 一)主要设备的大修和小修费用;( 二)辅助设备的大修和小修费用;( 三)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的维护费用( 不包括运行消耗材料的费用);( 四)生产建筑物的检修和维护费用;( 五)非生产设施的检修和维护费用。 属于大修费用的,可按大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生产成本内预提的资金中开支;属于小修和维护 的费用,可直接列入技术。第 38 条 检修费用的核定和核算,一般可按下述办法办理。( 一)主要设备大修( 包括重大特殊项目)按台划分单位工程;辅助设备按系统分类划分单位工程,其重 大特殊项目(如水塔换塔芯)也可按台划分单位工程。发电厂根据主管局批准的大修计划费用,按单位工程 掌握使用,核算分析。( 二)主要设备、辅助设备及生产建筑的小修维护,由主管局按实际情况核定费用。由各发电厂按划分 的单位工程分配费用指标,掌握使用。第 39 条 发电厂在保证完成主管局下达年度检修任务的前提下,主要设备、辅助设备、生产建筑物的 检修费用允许互相调剂使用。对削减检修项目的检修费用,未经主管局同意,发电厂不得动用。主管局奕 监督检修费用的合理使用,并在必要时平衡调剂发电厂之间的检修资金。第 40 条 非生产设施的检修维护,由主管局核定一笔费用,交发电厂掌握使用,不得占用生产设备和 生产建筑物的检修资金。第 41 条 发电厂主要设备大修后,庆于 10 日内办完退料,15 日内计算出检修费用概数,并作出经济 核算分析。对节约有成绩的予以表扬,对工作负责任造成浪费的予以批评。第五节 集中检修的计划编制第 42 条 由集中检个单位负责的工程,检修计划应以集中检修单位为主负责编制,但事先应与发电厂 取得联系,统一意见后再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办理。第 43 条 主管局在确定检修计划时,应同时与集中检修单位和发电厂共同研究;下达或调整检修计划 时,在同时通知集中检修单位和有关发电厂。第四章 检 修 准 备 工 作第 44 条 开工前必须发动群众,充分做好政治思想动员工作,并进行组织、物资、技术、生活等各方 面的准备。主要有下列各项:( 一)根据年度检修计划、设备缺陷、运行情况、上次大修总结、小修查核结果以及决定采用的技术革 新项目和先进经验等,进行现场查对,深入分析各项资料,做好必要的设计、试验和鉴定工作,落实检修 项目;( 二)平衡制定大修的控制进度,安排班组施工进度;( 三)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四)做好物资准备( 包括材料、备品、安全用具、施工工器具等)及场地布置;( 五)准备好技术记录表格,确定应测绘和校核的备品配件图纸;( 六)组织班组讨论大修计划、项目、进度、措施及质量要求。做好劳动力安排和特种工艺培训,协调 班组和工种间的配合工作,并确定检修项目的施工和验收负责人。第 45 条 一般检修项目的大修准备工作,应尽可能定型化,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重大特殊项目的 检修准备,在项目确定后,应由专人负责准备。制造周期长的主要备品及特殊材料应尽早落实。在大修前的一次小修,应详细检查设备,核实技术状况和特殊检修项目,修改技术措施。属于集中检 修者,负责检修的单位也应参加这次检查。第 46 条 大修前一个月左右,检修工作的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和落实检修项目、主要材料和备 品配件、人力的准备和安排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等,开工前应全面复查,确保大修按期开工。大修开工前,应对检修人员进行思想动员,明确安全、质量、进度、节约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技术交 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第 47 条 大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重大特殊项目的施工技术措施已经批准;( 二)检修的项目、进度、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质量标准已为群众所掌握;( 三)劳动力、主要材料和备品配件准备好;( 四)专用工具、施工机具、安全用具和试验设备已经检查试验合格。第 48 条 集中检修的准备工人,由集中检修的单位负责,电厂应密切配合。第五章 施 工 管 理第 49 条 施工期间是检修活动高度集中的阶段,必须做好各项组只工作,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开展社 会主义劳动竞赛,更好地完成检修任务。在施中要抓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安全工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二)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工艺措施和岗位责任制,保证检修质量;( 三)及时掌握进度,保证按期竣工;( 四)节约工料,防止浪费。施工中,还应注意各阶段的特点,抓好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关键,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劳逸结 合。第 50 条 开展安全活动,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思想,自觉地遵守安全工作规程,确保施 工中人身和设备的安全。领导人员必须以身作则,严格贯彻执行安全工作规程,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及时 解决安全作业中存在的问题。第 51 条 学习大庆“三老四严”的作风,培养规规矩矩、整整齐齐、干净利落、毫不马虎的优良工艺 作风,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执行工艺措施,正确使用材料、工具、仪器,贯彻检修岗位责任制,确保检 修质量。检修质量标准应根据设备实际运行情况及检修经验,合理制订,区别对待。设备检修后,应达到 下列要求:( 一)检修质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消除设备缺陷;( 三)恢复出力,提高效率;( 四)消除泄漏现象;( 五)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自动装置动作可靠,主要仪表、信号及标志正确;( 六)保温层完整,设备现场整洁;( 七)检修技术记录正确、齐全。第 52 条 大修开工后,应尽快做好设备解体检查和试验工作。( 一)检查分析设备技术状况的变化,积累资料,摸清规律。( 二)针对发现的缺陷,调整检修项目,落实修理方法与进度。( 三)鉴定以往检修与改进项目的效果。 对可能影响施工工期或需进一步落实技术措施的项目,更应提前解体检查。在解体检查时,有关专业 人员应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性资料,指导施工。检修负责人应掌握全面,抓住关键,进行重点检查。第 53 条 积极采以措施,提高工效,实地快速检修,缩短检修工期。( 一)开展工种和各检修项目之间的劳动竞赛,提高劳动效率。( 二)开憎爱分明技术革新,要认真推广已总结出的检修双革经验。改进施工机械和工具,改进工艺方 法,采用机械化机具,设置必要的检修设施等。( 三)推行运筹法,合理按排检修工序和进度,搞好各班组间的配合协作。( 四)采有轮换备品和材料预先加工的方法,减少大修期间的工作量。( 五)在条件许可时,某些进附属设备可在大修前两预先进行检修或试验。第 54 条 检修人员应深入现场,随时掌握施工进度,及时做好劳动力、特殊工种、修配加工、施工机 具和材料供应等各方面的平衡调度工作,特别要抓好关键项目以及设备解体后和检修结尾阶段的综合平衡, 确保施工进度。各班组、专业间要从全局出发,配合协作,互相支援。 检修工作不能按期竣工时,应及早向高度部门联系。第 55 条 要树立安全、经济的全面观点,养成勤俭节约风气,在使用材料和更换部件时要认真鉴定, 尽量采用焊、补、喷、镀、铆、镶、配、改、粘等办法,进行修旧利废,做到精打细算,节约器材。第 56 条 及时做好检修记录,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技术状况、系统或结构的改变、测验和测试的数 据等。所有记录均应做到正确完整,简明实用。通过检修,还要校核和补充备品、配件的图纸。第 57 条 做好现场整洁、工具和仪表的管理、清防和保卫等工作。要严防工具、工件及其他的件遗落 在设备内,造成事故。检修竣工后,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工作。第 58 条 各主管局对所属电厂的检修人力、修配力量进行必要的调配。对检修力量薄弱的单位,要组 织力量协助;对设备严重失修的单位,应组织力量地行检修会战,尽快恢复其设备健康水平。在电厂党委 的统一领导下,本厂人员要和外来协助检修的人员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同时,要明确检修质量的责任制。 第六章 质量验收与检修总结第 59 条 为了保证检修质量,必须做好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质量检验要产行检修人员的自检和验收 人员的检查相结合。检修人员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良好的工艺,确保检修高质量。要开展“信得过”的活动。检修 人员在每项检修工作完毕后,要按照质量标准自行检查,合格以后才能交工,由有关人员验收。验收人员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参加劳动,主动帮助检修人员解决质量问题。同时必须坚持原则, 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验收工人,把好质量关。第 60 条 质量验收实行班组、车间( 分场)、厂部三级验收制度。各级验收人员应由工作认真负责、技 术业务熟悉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施工工艺比较简单的工序,一般由检修人员自检,班组长重点进行帮助,并全面掌握检修的质量。对 于重要工序,由总工程师按检修工艺的复杂性和部件的重要性,确定分别由班组、车间、厂部负责验收。 有关各项技术监督的验收项目,应由专业人员参加验收。重发工序物分段验收项目及技术监督的验收项目,应填写分段验收记录。其内容应有检修项目、技术 记录、质量评价以及检修人员与验收人员的签名。第 61 条 分部试运行( 包括分部试验) 应由检修或运行负责人主持,有关检修人员和运行人员参加。在 检查检修项目、检修质量、技术记录和有关资料后,进行分部试运行。第 62 条 主要设备大修后的总验收和整体试运行,由总工程师主持,指定有关人员参加。根据质量检 验、分段验收和分部试运行以及现场检查结果,由总工程师决定和起和整体试运行。试运行内容包括知项 冷态和热态试验以及带负荷试验。主要设备小修后的整体试运行,一般由车间检修或运行负责人主持。对大容量单元制机组,则由总工 程师或其指一人员主持。第 63 条 试运行前,检修人员应向运行人员交代设备和系统变动情况以及运行中应注意事项。在试运 行期间,检修和运行人员应共同检查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第 64 条 机组以过整体试运行,并经现场全面检查,认为情况正常后,由总工程师批准正式交付电网 调度管理。带负荷试运行时间,根据具体情况,一般不超过 24 小时。第 65 条 运行人员参加验收,应以下列内容为重点:( 一)检查设备运行情况,部件动作是否灵活,设备有无泄漏;( 二)标志、指示、信号、自动装置、保护装置、表计、照明等,是否正确、齐全;( 三)核对设备系统的变动情况;( 四)检查现场整齐清洁情况。第 66 条 实行集中检修者,设备的分段验收、分部试运行、总验收和整体试运行,由负责检修的单位 会同电厂进行。第 67 条 大修总结和技术文件( 一)主要设备大修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缺点,不断提高检修质量和工 艺水平。(二)主发设备大修后,应在30 天内作出大修总结报告,并上报主管局。集中检修才,由负责检修的单 位负责,发电厂配合,提出总结报告,经发电厂总工程师会签后,送主管局并抄送发电厂。大修总结报告 的格式见附表四八。( 三)设备检修技术记录、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应和为技术档案整理保存。集中检修中,由负责检修 的单位负责整理,并送发电厂。技术资料种类参照附录三。第 68 条 设备评级及检修工作评价。(一)主要设备大修后,应按电力工业设备级办法(见附件)的规定进行评级。主要设备小修后,如 技术状总有较大变化时,也应重新评级。(二)主要设备大修后,应结合竞赛评比,对班组及个人的工作进行评价,树立典型,表扬和奖励先时 同地,还应按本规程第 2条的要求,对大修的质量、进度、安全、节约、管理工作等,做出评语。(三)要开展检修小指标的评比活动。检修小指标可按本规程第 2条的五项要求,上各电厂具体规定(如 本班组负责检修的设备完好率、阀门泄漏率、检修工时、备品修复率、保证出力、临时检修累计次数与时 间、人身事故次数等)。小指标的评比活动,在设备检修后和正常工作中都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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