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

上传人:阳*** 文档编号:111243674 上传时间:2022-06-20 格式:PPT 页数:93 大小:60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93页
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93页
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9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张志晓律师电话:Email: 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企业并购是收购与合并的统称:merger and acqisition并购的纵向并购、横向并购,混合并购;善意并购,恶意并购;外资并购;并购上市公司等类型,但法律是最有意义的区分是资产交购和股权并购。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转让形式转让后甲公司乙公司资产支付现金资产转让甲公司乙公司资产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转让形式转让后甲公司乙公司资产支付股权资产转让乙公司甲公司持股资产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甲公司收购公司股权,收购前甲公司CDAB乙公司股权转让现金支付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股权转让后ABCD甲公司乙公司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甲公司收购公司股权,收购前甲公司CDAB乙公司股权转让股权支付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股权转让后ABCD甲公司乙公司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号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89年02月19日颁布1989年02月19日实施规定了四种并购形式: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兼并前兼并后甲企业负债负债资产资产甲企业(乙企业)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1、双方都是企业,而不是公司,这与98年的中国经济组织有关,当时没有公司法。中国公司法是93年制定,99年和04、05三次修定。2、虽然是承担债务为条件接受资产,与公司法条件下资产收购相似,但同时要负责接收职工,与公司法情况下公司合并相似。3、原企业(乙)在兼并后主体资格消灭,原企业的出资人也不在新企业中享有权益。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兼并后兼并方被兼并方净资产资产投资兼并方被兼并方资产股权其他股东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AB乙股权AB乙股权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契 税:契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资产收购中的税务处理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5%的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一次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营业税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总 理 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务院令第540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税目税率一、交通运输业3%二、建筑业3%三、金融保险业5%四、邮电通信业3%五、文化体育业3%六、娱乐业5%-20%七、服务业5%八、转让无形资产5%九、销售不动产5%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总 理 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总 理 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4号令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上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一5。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印花税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立据人为纳税义务人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股权收购中的税务处理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0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国税函1997700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简称投资公司)将所拥有的陕西渭河电厂新厂(简称电厂)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旭兴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应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营业税问题。在投资公司将其拥有的电厂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旭兴发展有限公司这一过程中,只涉及到电厂在20年经营期限中部分的股权转移,而作为独立核算的电厂,其不动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也不存在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对投资公司转让电厂股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对陕西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将其拥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增值税、消费税股权转让不属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同理也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国税函20024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一方地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地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在国税【2000】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求(桂地税报【2002】32号,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按企业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应该按25%缴纳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原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第390号文件)规定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其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新的所得税法,居民企业间利息分配不仅不用补缴,而且是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关联企业间股权转让:关联企业间股权转让:与独立企业间股权转让采用相同的定价方法。如果被转让的企业累计微利或亏损,可以按实际投资成本转让。如果被转让的企业留存收益很大,可以先分配,再投资,然后按实际投资成本转让。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1991155号号成文日期:1991-09-18九、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账簿如何计税贴花?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对企业兼并后并入的资金贴花问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企业分立中的税务处理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企业分立货物的增值税企业分立货物的增值税:企业分立过程中由被分立企业进行分立企业的货物是还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分立出去的是一个或几个完整的异地业务部,且分立前是独立的增值税等流转税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按所在地纳税?),则这些业务分部的货物进行分立企业时,不应计算销项税额。原来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分立前已经收到货物而未收到的发票在分立后收到时,只要经过认证可继续抵扣。如果以被分立企业作为统一的纳税义务人,公司分立是对被分立企业统一核算的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分立出去的资产中所中所包括的货物,其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已在被分立企业抵扣,那么这部分货物在转移到分立企业时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分立资产中所包含的营业税分立资产中所包含的营业税:分立资产中所包含的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公司分立时不应征收营业税,分立企业日后转让该类不动产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这部分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69号2002-6-1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综合性保险公司必须财、寿险业务分业经营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保险公司分业改革的指示精神,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需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划转到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由于上述这种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过户过程中,并未发生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也不具备其他形式的交易性质,因此,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分立的契税分立的契税: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存续方、新设方承受的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中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称184号文件)执行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一、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三、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四、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五、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已经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税发200989号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已经废止了财税2003184号和财税200641号;而国税函2008514号恰恰是引用了财税2003184号和财税200641号,因此国税函2008514号全文废止。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2、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9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9号国税发200989号1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4、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 3、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分立的印花税分立的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帖花的部分可不再帖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分立的土地增值税分立的土地增值税:一家民营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我公司拟分立为两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其中有一幅土地作用权要划分到新分立的公司,在企业分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是否要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法文件的依据是什么?回复解答:回复解答:企业分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不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依据为暂行条例的原则性规定部门:税政一处 2008-04-14 与企业分立中的营业税相同,没有直接的文件依据,但应该就是这样的。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企业合并中的税务处理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企业合并中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中的税务处理:与企业股权转让的区别是,这是企业收购方的税收筹划,是企业收购方如何入账及将来如何进行税税务处理的研究。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由于收购一方是收购价款或股权的支付方,所以 收购方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但对收购的企业股权的入账价值,在会计上应该按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入账,在税收上却因为一般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不同,按不同的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一般纳税处理: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企业合并中亏损的弥补一般纳税处理时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特殊纳税处理时: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原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新的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的文件中改变了这一做法,对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限额进行了限制。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2、营业税 3、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公司合并属于企业产权业务范畴,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的价格不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企业产权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即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即不应缴纳营业税也不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企业如果是股权合并,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人将企业直接用自己的资产对目标公司出资,目标公司增资扩股也认为是一种企业合并,这是企业的一种出资行为,即以实物形式对公司投资,在这个投资过程中如果涉及视同销售等应税货物或劳务的,要缴纳增值税,这样投资企业投入被投资企业的是可以直接以货币计量的财产,而不是企业的整体,二个企业间形成母子关系,而不是形成对子公司的共同股东。这样出资的资产中有机动车、游艇对于售价高于原价的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若产品为应税消费品都应缴纳消费税。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契税根据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重组”与“联营”都是中国制造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第六条第(二)款: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特殊税务处理并不是不纳税,而是延缓了纳税的时间。在企业转让股权,清算时,还需要缴纳所得税,而且由于特殊税务处理的所得税计税基础是按原计税基础计算,可以税基较低,再转让、清算时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可能把原来省下来的所得税补缴上。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国税函1999554号 你局关于*请示收悉。文中反映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6月以12500万元收购广东冠华饲料实业公司的全部股权,广东冠华饲料实业公司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价值为9789万。 据了解,广东冠华饲料实业公司是广东省顺德市容奇镇经济开发总公司投资4600万创办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1997年12月31日的资产帐面净值为6670万,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为9789万元。对这笔交易涉及的当事各方所得税的处理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1)华新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也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应作为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待将来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时,用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投资收益。因此,华新公司取得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该是实际支付的12500万,不论会计上采取何种方法核算,除追加或减少投资外,一律不得调整。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2)广东顺德市容奇镇经济开发总公司转让持有的冠华饲料实业公司的100%股权取得的股权投资收入12500万,与其投资成本4600万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转让当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冠华公司作为独立核算企业仍继续经营,只是股东发生变化,对其净资产进行评估,是股东为了确定股权转让收入的目的,冠华公司的资产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一般税务处理顺德容奇开发公司持有广东冠华公司100%股权,计税基础4600万元。深圳华新公司收购顺德容奇开发公司全部股权,价款12500。假如全部支付深圳华新公司股权12500,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顺德容奇开发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7900万元(12500-4600)收购方深圳华新公司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12500万元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广东冠华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特殊性税务处理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股权支付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例:顺德容奇开发公司持有广东冠华公司100%股权,计税基础4600万元,公允价12500。深圳华新公司收购顺德容奇开发公司全部股权,价款12500。假如全部支付深圳华新公司股权12500,股权支付比例超过85%,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被收购企业容奇开发公司取得深圳华新公司1250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4600收购企业深圳华新公司取得广东冠华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2500还是4600?顺德容奇开发公司股权增值7900不纳税。深圳公司、冠华公司资产计税基础(6670万元)及所得税事项(包括亏损弥补)不变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假如深圳公司股权支付12000万元,非股权支付为500万元。则其中与500万元相对应的股权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9号: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顺德容奇转让顺德容奇转让100%100%股权;股权支付比例为股权;股权支付比例为96%96%。1200012000万万股权对应增值不纳税,但股权对应增值不纳税,但500500万非股权支付要视同销售确万非股权支付要视同销售确认所得。认所得。 顺德容奇公司股权计税基础顺德容奇公司股权计税基础46004600万,取得对价支付万,取得对价支付1250012500万,增值万,增值79007900万。其中,与万。其中,与500500万元非股权支付对万元非股权支付对应的部分为应的部分为316316万元(万元(797900/1250000/12500* *500500),需要缴纳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7979万(万(316316* *25%25%)。)。顺德公司取得深圳华新公司新股权的计税基础不是顺德公司取得深圳华新公司新股权的计税基础不是1200012000万,而是以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计算确定,新股万,而是以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计算确定,新股权的计税基础为:权的计税基础为:4600-500+316=44164600-500+316=4416。深圳华新公司收购广东冠华公司的股权支付的对价是深圳华新公司收购广东冠华公司的股权支付的对价是1250012500万,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万,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1250012500万元。万元。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1.企业股权收购有两种税收处理方式: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2.特殊性处理不是惟一有利的选择。选择递延纳税时,要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和弥补亏损综合考虑。3.个人将股权投资可以递延纳税。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举例: 为扩展生产经营规模,三元公司决定收购三鹿公司。为避免整体合并后承担过高债务的风险,三元决定收购三鹿的核心资产。2009年5月,双方达成收购协议,三鹿所有资产经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17300万元(计税基础14700万元)税收处理:三鹿公司确认资产转让所得2600万元三元公司收购资产计税基础为17300万元三鹿公司所得税与三元公司无关。以上称之为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财税200959号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双方不确认转让资产所得或损失。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如果三元向三鹿支付了以下两项对价:现金1300万元;其控股公司20%的股权公允价16000万元,计税基础10000万元。则股权支付比例为92.5%,超过85%,两公司可以选择:三鹿转让资产所得2600万元可以暂不纳税三鹿取得新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不是16000万元,而是按147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计算三元支付其控股公司股权6000万增值也不确认转让所得三元收购三鹿资产的入账计税基础,按自己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即11300(10000+1300)确定。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企业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处理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纳税基数: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个人转让所有货物全部免征增值税,如果个人以不动产投资,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和财税199548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也是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国税发1997198号文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曾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国税函1998289号文就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7198号文所说的“资本公积金”仅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以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在此文(国税发1997198号文)之前,对于企业以包括资产评估增值在内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就要求按个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回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的闽地税发 2005 37号文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国税函2005319号文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中就明确,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国税发2008115号文规定,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应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就代扣代缴其“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两个文件的差异之处在于个人股东纳税时间的确定,同时明确了企业的扣缴义务。某企业注册资本150万元,某个人股东以原值10万元、评估价值15万元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占企业股份10%。一年后,该个人股东以20万元转让其全部股权。原政策下,该个人股东投资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转让股权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10)20%2万元。而在新政策下,该个人股东在投资和转让股权两个环节时就得分别缴纳1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根据财税199861号文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在投资环节不对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即使其以后转让股份,也不能对其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国税函2005319号文的规定会让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合理地规避非货币性资产增值应纳所得税。个人股东投资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增值和股票转让所得是个人所得税中的两种不同形式的“财产转让所得”,财税199861号文暂免的只是股票转让所得,并不影响执行国税函2005319号时对个人投资时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财税字199777号)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 一、“通知”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仅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 二、“通知”第四条所述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 三、企业依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年得额。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2、财会200164号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规定:关联交易差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3、在新准则下,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变化: A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核算的资本公积,如接受捐赠、债务重组、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专项拨款等,转入“营业外收入”中核算; B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由于新准则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不再采用合同约定的汇率,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也不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新准则中,资本公积只有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在其他资本公积中核算的,如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时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差额等形成的资本公积,也并不能用来转增资本。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并非任何情况下的资产评估增值都可以转增资本。一般来讲,只有国家统一布置的清产核资以及非公司制企业按规定进行公司制改建时,资产评估增值才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且是先计入“资本公积”而非直接增加实收资本。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23日 财税200924号为支持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662,701.2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结构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12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67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71 号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外资并购中的税务处理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六、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九、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特别关注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对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简称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扬州某公司是由江都一民营企业与外国一家投资集团合资成立。该投资集团通过其香港全资子公司持有扬州某公司49%股权。境外控制方某投资集团整体转让香港公司来间接转让扬州公司股权。2010年1月14日,该公司正式宣布收购扬州某公司49%股份交易已经完成。该公司购买香港公司仅仅是形式,而交易的实质是为了购买扬州公司49%的股份。2010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与地方税务部门审核认定,这次股权转让尽管形式上是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但实质是转让扬州某公司的外方股权,应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予以征税。5月18日上午,1.73亿元税款顺利缴入国库。捍卫了国家税收主权,更重要的是将对那些在中国投资赚取高额利润,却企图利用特殊目的公司逃避我国税收的跨国公司产生较大的震撼。中国税务报2010年06月10日 23:57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对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分析1、追及到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生效之日。2、该文件是公司税,未涵盖个人股东。3、为公司上市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属于合理商业目的4、上市的实体是否实际运转经营是判断是否滥用组织形式的重要因素。5、上市公司资产的整合,一般上市公司是股权的接受方,不是股权出让方,所以这样的税负并不是由上市公司承担,拟上市企业不存在税务违法问题。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按【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整体收购是指收购整体收购被收购方的资产、债权、债务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的行为,如果只是资产收购,则不属于【2002】420号文件所指的整体转让的行为。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据国税函2005】5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有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根据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对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 批复: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张课件一、在一项交易中都要不仅注意税务风险,更要注意法律风险,不能为了节省税务成本而加大法律风险。二、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都不可能完全避免交易的商业风险、社会情势变更的风险,只能最大可能的 约定风险的承担方。三、由于法律、税务政策变化很快,本课件并不是执行的依据,每一项收购都要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个案处理。 四、本课件只提供了基本收购、分立、合并中的税务处理,但每个收购都可以有复杂的变化,根据个案的情况作出独特的交易方式安排,从而导致税务安排根据不同的方案更加复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