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名词解释及简答题重点

上传人:jin****ng 文档编号:111242345 上传时间:2022-06-2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法史名词解释及简答题重点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中法史名词解释及简答题重点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中法史名词解释及简答题重点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两种形式及其影响刑起于兵 刑的产生源于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的军法 战争中产生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并转化为法律具有历史必然性。 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氏族社会,粮食的产量决定于土地的肥沃程度,氏族间为争夺地力 优越的土地经常爆发战争。战争的效率依赖于有组织的暴力,对内惩罚不守规则的军事 成员,对外抵抗入侵,军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建立起来,军人又是氏族内的普通成员,军 事规则就逐渐演化为普通成员的行为规则,成为习惯,又转化为习惯法。 战争触动和促进了中华文明的孕育 狱官、法官往往掌管军事和司法两种职能。司法官的称谓原本都是军职,如司寇,廷尉, 从侧面印证了刑始于兵的特色。礼源于祭祀 氏族祭祀的仪节规范逐步演变成了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而由国家认可为习惯法。 人类文明发展之初普遍存在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氏族成 员间相互依赖性强,为了生存和发展,氏族团结尤为重要,祭祀祖先成为重要活动之一, 在祭祀活动中,逐步形成了等级仪节规范,并扩大到社会生活领域,在国家诞生后成为 习惯法。法与暴力相联系,天然具有残暴特性 军事独裁的产物,具有专制性 蕴含民本仁爱和谐教化的价值观 礼具有集团性和血源性,因而法具有身份法等级法特色2.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思想的确立 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 一方面,神权法依然是主流观念,周统治者要继续沿用和继承神权法来增强统治的权威性和 威慑力另一方面,面临天命与亡国之间的矛盾 周公旦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天在选择人间的君主时并无亲疏之分,而是以德 为标准,谁有德,天命就归谁。这是为西周政权的合理性寻找思想依据。德包括敬天孝祖保民,保民是核心。统治者要明德,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此所谓明德。在 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此所谓慎罚。明德慎罚思想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 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作为司法和立法的指导思想。这是相较于天讨天罚思想的巨大进步,为神本转为人本创造了前提,在思想上成为后世德主 刑辅的思想来源,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起到了奠基作用。3. 礼和刑的关系 其一,礼、刑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其二,礼和刑在功能上有一种互补关系,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礼是一种积极的、 要求人们去自觉遵守的规范,刑是一种消极的处罚,侧重于事后的制裁其三,两者的适用原则不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奴隶主贵族间的关系用礼来调整,平民不能享 受礼贵族犯罪一般予以宽宥。庶人受礼的教化少,贵族受刑的约束小)西周礼和刑这种交互为用的关系,表明西周国家的统治达到了较为成熟的状态。 4.宗法制以宗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确认家族组织与国家组织内不同成员身份地位的制度形 式,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主要内容有:大宗支配小宗,大宗地位继承制。夏商两朝均 有,但当时国家和法律处于雏形状态。宗法制与其关系还不紧密。西周确立嫡长子继承 制使宗法制得以稳固, 后世沿用5. 五听 西周时期创立的审理案件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种种表现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包 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具体解释)。这种察言观色的审判方式是长期实践经验 的总结,有一定心理学的科学性,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已有进步。被后世历朝历代沿 用6.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为保持法律效力,以便于奴隶主贵族更有效地处置和控制奴隶和平民 的反抗,维护旧贵族的利益)铸刑书: 郑国改革家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铸在鼎上有利于宣传,增强 权威。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铸刑鼎: 晋国赵映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史称铸刑鼎竹刑: 郑国的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可在竹简上,史称竹刑,后来邓析因政治斗 争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在社会流传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打破了法律的秘密主义状态,对传统社会秩序的否定。法制得以发展到新阶段(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走 向历史舞台,法律地位提升。有利于新兴贵族建立自己的统治限制了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以法律形式巩固新贵族变法改革 成果,有利于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法律观念和技术(法律词汇 逻辑 结构)不断发展,为法治思想铺平了道路7.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战国魏国丞相李悝制定。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网捕杂具。惩治侵犯公私财产,侵害人身安全和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为了规范对盗贼的追捕、囚禁和 审判,诉讼法,除了盗贼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惩治,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给予加刑或减刑的内 容,总则。维护了封建制度和新兴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放在篇首,体现了重刑主义,开创 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新体例。对后世影响。对中国古代法律和中华法系起到了奠基性作 用。8.秦朝的立法思想 以法为本,“皆有法式”根据商鞅韩非的思想,法治的前提就是制定成文法并予以公布,所 以秦极端重视立法,力图用法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重刑主义(前期)严刑峻法(后期)统一法律 君主独断(维护君主权威)法治需要靠君主的力量去推行 9.商鞅变法的主要活动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商鞅携法经入秦,以法经六篇为基础,制定了秦律六篇,既反映 出中国古代对法律认识的深化,也使其推行的各种法律措施得以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以法治国 明法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清除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废除旧贵族特权 略10.云梦秦简1975 年在湖北梦县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发现了大量的竹简,其中主要记载了秦国法律内 容,包括秦律令、法律答问效律法律杂抄 封诊式为吏之道,(具体解释) 为研究秦国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资料11.汉朝法律思想的转变 汉初七十年奉行黄老之学。(先秦道家和儒家德政思想的结合)内容:(1)文武并用,德刑相济(2)约法省禁,尊主安民(3)“刑不厌轻”,“罚不患薄”陆贾 gu 原因:社会需要(经济:常年战乱对生产力的巨大破坏,经济凋敝人口流亡国库空虚,政治: 郡国并行地方势力威胁、匈奴南侵)、统治者推动(刘邦、陆贾(新语事) 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赢得民心)。汉武帝继位后“独尊儒术” 原因:社会需要(经济恢复亡人、政治:诸侯分裂势力 匈奴威胁)、统治者推动(汉武帝, 防严案)。加强中央集权董仲舒的新儒学:(儒家思想为主体糅合法家五行的思想) 则天顺时,法自君出礼法结合,法有等差 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性三品”说:“圣人之性”、“中人之性”和“斗筲之性” 封建正统思想,影响了后世法律二千年。法律的儒家化12. 汉朝的立法活动“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汉朝立法的开端。(树立政 治形象 收揽民心)九章律的制订。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萧何参照秦法,制订九章律。 基本体例和内容源于秦六律,增加户律、兴律(对工程建设、军备调遣的规定)、 厩律(马是战略物资牛是交通生产工具)三篇。叔孙通傍章律十八篇(礼仪)、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保证君主的安全)、赵禹朝 律六篇(朝贺礼仪) “汉律六十篇”的形成。13. 文景时期形制改革汉初的刑名沿用秦朝刑名体系,严酷、体系比较混乱,大量使用肉刑与劳动力需求相矛盾。 经过一段时期的调养生息,政治经济,文景之治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起因是“缇萦上书”。文帝认识到肉刑不符合德治的要求,下令除肉刑,用其他刑罚代替。 丞相张苍制订具体办法:黥髡钳为城旦舂 劓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 劳役刑确定刑期 废止肉刑,宽缓刑罚,无疑是一大进步。但存在缺陷:有直接改轻为重者;也有实施时实际 加重者。景帝进一步改革减少笞杖数,制定箠令。(规范笞的长度宽窄部位不能换人) 意义:刑制文明、有利于犯人自新、保存了劳动力、成为奴隶制五刑(以肉刑为主)向封建 五刑(以赎刑为主)过渡的重要阶段。14. 亲亲得相首匿:汉代的刑法原则之一。受儒家亲亲尊尊思想影响,尊重人们的伦理亲情, 宽宥人们出于自然亲情而情不自禁地包庇藏匿犯罪亲属的行为。15. 保辜制度:汉代的一项制度,凡是在斗殴中伤人,由伤人者在一定期限内(辜期)对受 害人的伤势负责。若在期限内伤势恶化死亡,即按杀人论处,否则按伤人处罚。因为汉代生 产力比较落后,无法准确地判断伤情的严重程度来给犯人定罪,伤情的显现需要一定时间。 这项制度也符合儒家“无讼“的思想。16. 春秋决狱: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它要求以儒家经典春秋 中所记载的事例及所体现的精神原则为依据,来分析案件和定罪量刑。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 重要开端。春秋微言大义,目的是恢复礼教,与武帝大一统,强化中央集权所需相吻合。 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原心定罪,即不只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看其是否符合礼 的精神。春秋决狱的实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严刑苛法,但也导致了司法的紊乱17. 录囚: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讯,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 监察,以平反冤案、梳理滞狱的制度,始于西汉,因为对统一法制和平反冤狱有一定作用, 也是封建统治者恤刑的标志,所以被后世沿用18.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中最早确立了该制度。服制是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 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主要包括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对于产生在五服亲属 间的犯罪行为,依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关系越亲,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关系越疏远,以卑 犯尊,处罚越轻,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 后世历代沿用完善。19. 八议: 三国魏律首次将八议订入法典,八议源于西周八辟,主要内容是亲故贤能功贵 勤宾,这八类人犯罪,不经一般司法审判,而应报请皇帝,由皇帝根据情况来减免其处罚, 是一项封建官僚贵族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制度,一直沿用至明清20 重罪十条:首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中,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凡是犯这十种罪者,一律严惩,主要是危害封建皇权和礼教的犯罪,包 含了儒家伦理纲常的基本内容,它的确立,进一步将封建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成为维护封 建礼教和道德教化的工具,是法律儒家化的标志21.官当:首次出现于晋律中,北魏时,官当范围进一步扩大,确立了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 官职爵位折当刑徒的特权制度。到南陈时,更加具体系统完备。官当如律表明封建特权法的 进一步发展。.22.隋朝法律的主要成就(一)改革完善法典体例。首先,直接继承了名例篇居首的传统。其次,十二篇500 条体例的形成。(缩减法条 儒家思想:减轻刑罚)(二)开皇律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正式确立了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并且把五刑固定为二十等。以肉刑为中心的刑 罚体系,向以束缚自由的劳动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的转变(三)首创“十恶”罪名。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四)开皇律扩大了官僚贵族特权。1、继续实行曹魏新律首创的“八议”制度。2. 首创“例减”制度。即对于“八议”人员及七品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直接照例减常人 一等处刑。3. 系统规定“赎刑”制度。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可依法享受以铜赎免所处罪 刑的特权。4、“官当”制度完善规范化。将“官当”对象分为“公罪”和“私罪”两种情况,规定了不 同的官品抵折刑期数量。 唐朝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23.唐朝的立法思想(一)德本刑用总结隋朝灭亡的原因之一是法纪败坏,所以重视立法,以德为治国之本,以刑罚镇压为辅助 手段(二)立法宽简 宽大、宽仁减少罪名,减轻刑罚。简法条简约,明白易知。(三)执法划一 维护法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要任意以君主的临时意志来变更法律,以奠定良好的执法基 础。24.唐律疏议唐高宗时期颁布,是对贞观律的逐条解释和阐释,与唐律律条本身具有同等效力。是我国迄 今为止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传统成文法典。十二篇502 条。名卫职户厩擅,贼斗诈杂捕断。 第一篇是名例律,总则,主要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的刑罚体系,11 条原则,是唐律的本质 和精神的集中体现。第二篇:卫禁律,警卫宫殿和保卫关津要塞维护专制君主的人身安全与绝对权威,保 障国家的主权。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构设置与编制、官吏的选拨、任用、职责,以及有关 惩治官吏违纪、失职及贪赃枉法等方面的规定。强化官吏职责,惩治职务犯罪。 第四篇:户婚律,户口、婚姻。是户籍、赋税、土地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 保证赋税来源,维护家庭秩序。第五篇:厩库律,饲养马牛与管理、官府仓库管理的法律规定。生产资料、交通工具 和战备物资。第六篇是擅兴律,军队管理、指挥、作战纪律、违法兴建建工程。对军队的严密控 制,对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工程兴建进行统一管理。第七篇是贼盗律,谋杀、强盗、窃盗等重大刑事犯罪的严厉处罚。 社会秩序。第八篇是斗讼律,“斗殴”、“告讼”。是关于斗殴、伤害、控告、诉讼等的法律规定。斗 殴根据不同主体的身份、地位进行同罪异罚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第九篇是诈伪律,诈骗、伪造。包括伪造印信、符玺、官私文书和欺骗财物、诈取官爵 等。严惩政治性欺诈行为。第十篇是杂律。“拾遗补阙”,如犯奸、失火、决堤、赌博等。 第十一篇是捕亡律,追捕缉拿。第十二篇是断狱律,审讯、判决、法官责任以及狱政管理。 篇章体例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按照总则、实体法、程序法的秩序编排的。 其二,体现应当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轻重缓急皇权、政权机构、经济基础、武装力量、其 他社会关系的次序。25. 唐六典 玄宗时期编撰的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法典 采取以官统典的原则以三公、三省、六部等机构为纲目,分别对政权机关编制设置,官吏选 拔、考核任用等做了详细记述。 打破了中国古代将行政法与刑律兼容和一的传统,开创了中国法制史上编纂的又一新体例, 标志着古代行政法已经发展到了较为成熟的阶段。成为明清两朝编撰会典的渊源。26.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期张戣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改变了自秦汉以来 法典编修的传统体例,后人称之为刑统,成为五代时期法典及宋刑统直接的体例来源27. 十恶:继承了隋朝开皇律中的重罪十条 主要内容谋反(企图推翻君主政权)谋大逆(意 图毁坏祖庙皇陵和宫殿)、谋叛(企图背叛朝廷 投降敌人)、恶逆(企图侵害近亲属)、 不道(用残忍的手段杀人)大不敬(不敬皇帝、神灵、钦差大臣)不孝(控告咒骂近亲 父 母在另立门户,服丧期间循环作乱 不穿丧服 隐匿死亡)不睦(谋杀出卖告发上亲)不义(危 害上下尊卑关系)内乱(乱伦) 强调对危害君权父权社会秩序行为的严惩,对封建后世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28. 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一准乎礼”、以儒家纲常礼教作为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 直接将许多礼的规范确立为法律内 容 在具体的定罪量刑上,以礼的原则作为标准科条简要“得古今之平”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所涉广泛 多而不乱 结构严谨 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 承前启后对东亚诸国产生深刻影响29. 唐代以法治吏的体现 选拔 考课 职务犯罪30. 唐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律唐朝的刑法典,也是基本法典。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 令国家制度、政权组织和基本制度方面的法规。仁井田升辑有唐令拾遗。 格源于是皇帝的制敕,经整理成为“永格”。是唐朝的刑事特别法、行政特别法。最高 的法律效力,可以补充、修改律。式式是国家各级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的具体要求。31.六赃 唐律首创“六赃”罪名,用以惩治涉及钱财的犯罪行为,包括强盗赃、窃盗赃、枉法赃、不 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坐赃。其中除强盗赃和窃盗赃以外都是用以惩治官吏贪污犯罪行为的 32.宋朝法治思想的变化及其原因强干弱枝强化中央集权 战争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恢复秩序、发展经济成为当务之急,农民阶级与地主 阶级矛盾激化,少数民族侵扰与对抗,构成了统一与分裂、集权与割据之间的尖锐矛盾。宋 政权弱小为维持统治,要加强集权义利双行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功利思想战争消耗大 冗官冗兵33.宋刑统 宋太祖下诏刊版运行,宋朝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 的成文法典。体例上,仿照大中刑律统类、后周显德刑统(禅位)。内容上,全部律 文来自唐律。共十二篇213 门502 条,后世法典编撰的典范,一直沿用到南宋34. 编敕:分门别类地将敕,即皇帝发布的命令,编撰在一起,使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 法律形式的活动叫做编敕。宋代继承了唐的编敕传统,使之成为经常性的立法活动。宋刑统 是祖宗之法,很少修改,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需要用编敕这种灵活的形式弥补刑统的 不足。敕令是皇帝直接发布的法律形式,更直接地反映了皇帝意志,因此强化了君主专制。 具有频繁、有专门机构“详定编敕所”、不再局限于非刑事、以敕代律的特点。35. 典卖:让渡不动产使用权而收取部分价值,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回赎的交易形式,又 叫活卖,宋朝还规定一物不得两典契约中必须写明回赎期限,无,三十年,价金交付期限是 120天36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创立新刑罚折杖法:宋代所规定的新的刑罚制度。其内容是,根据量刑的轻重对应判笞杖徒流四刑的犯 人采用决杖的方法加以代替,以期实现减轻刑罚的目的。折杖法的实施,体现了省刑从轻的 宽仁精神,对于纠正唐末以来刑罚越来越严酷的趋势、缓和社会的阶级矛盾,起到了一定的 作用。刺配刑:为解决宋初轻刑政策与折杖法不能解决严重犯罪这一问题,宋太祖时期还规定了刺 配刑,就是将杖刑、刺面、配役三刑罚同时适用于一人,最初是针对死刑之人的代死之刑, 后来则成为常刑之一。开创了封建后世复活肉刑的先河死刑:绞斩凌迟。凌迟首用于五代,但属法外刑,至宋代立法为法定刑,被广泛使用,并为 元明清所沿用,直到清末法制改革才被废除重惩贼盗犯罪37.宋朝司法制度的新发展 1、创设新的司法机构“审刑院”。凡是各地上报中央的重大案件先在审刑院备案,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交 由审刑院复核,强化皇帝对审判权的直接控制。提点刑狱司:代表中央皇权到地方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机构,既有利于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 审理,也便于皇帝对地方司法的控制。皇帝经常亲自录囚、御笔断罪。2、“婚田入务”与诉讼时效 (1)务限法。宋朝诉讼审判制度的重大发展。为防止民事案件特别是婚姻案件、土地争议案 件的审理影响农业生产,宋朝规定自10月 1日至次年1月30 日为受理婚姻、土地等案件的 法定时间,并于3月30 日之前审理完毕,其余时间不予受理案件。(农闲时节) (2)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战乱离家后返回认领田宅的,超过15 年的不再受理;房屋土地纠纷 超过 20 年的不再受理;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超过30 年的不再受理。(3) 确立民事上诉审的最高机关是户部。3翻异别推:宋朝的审判方式,重案人犯推翻原口供时应当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鞫谳分司:宋朝的审判方式,将审理与判决职能分别由不同官员掌握别推 别移4、完善证据制度的司法检验和勘验制度 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38.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确立的背景 吸收元朝灭亡的历史教训,认识到建立法治是确保明王朝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 元末以来社会动荡,导致土地荒芜,粮食匮乏、民无定居,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农民起义不 断,东南倭寇,塞外余党,需要厉行中央集权以巩固统治起义功臣与朱元璋的冲突也日趋表面化,朱元璋期望以激烈手段来确立自身权威 39.大明律 根本大法,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历三十年完成。令子孙世代遵守,不得更改一字。 以唐律为重要参考,相比,变化表现在:第一,简明扼要,共7篇30 卷460条。第二,变革体例。废丞相 权归六部 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编目,打破了北 齐律以来的十二篇的传统,是中国古代法典篇目沿革上的一大变化。 第三,刑罚苛重。对周边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40. 鱼鳞图册:是明朝的土地登记薄册,登记各乡每块耕地的面积、等级、四至、地形、业 主、应负担的田赋等,因绘制的耕地地块如鱼鳞而得名,是国家征收田赋的依据。41. 充军:即强制犯罪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一种惩罚,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 重刑。明初为充实边境卫所的兵员,将死罪减等的囚犯发遣充军,而后成为常刑,地点分为 极边烟瘴边卫沿海最远四千里,最近一千里。有终身和永远两种。本人终身充军,死后刑罚 执行完毕,死后子孙接替,直至断子绝孙42. 枷号:强迫犯罪人戴枷在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是一种耻辱刑43. 工役抵罪:用工役抵赎杂犯死罪以下的各罪的刑罚。明代工役抵罪之广,造成初真犯死 罪以外没有不充伍之人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社会对于劳动力的要求44. 廷杖:对敢于忤逆皇帝意志的大臣,皇帝直接下令在朝堂之上进行杖责,司礼监监刑, 锦衣卫施刑成为皇帝树立权威的重要方法。始于朱元璋45. 红契:在不动产买卖中,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向官府缴纳赋税,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红 印,以此作为已纳税的凭据。红契表明双方交易合法,受国家保护,在出现纠纷时成为最有 效力的所有权凭证。46 明朝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凡遇重大案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并报皇帝裁决的 制度,是在唐朝三司推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九卿圆审。凡特别重大案件或两次以上翻供不服者,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 工部及通政使司长官九人联合审理,审理结果报备皇帝裁决 朝审对于大案重囚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爵高位重之臣,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定期 大审:现监囚累诉冤枉者,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长官到大理寺会审,五年举行一次 热审:是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疏理监狱、宽待罪囚的司法制度。一般轻罪决罚后即 行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罪可矜疑者请旨发落。(夏天太热容易有传染病,快速处理案 件)每年小满后十余日进行,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长官47.秋审 是清代确立的统一复审各省绞、斩监候案件的重要制度,因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每年秋审 前,各省督抚对本地的监候案件先行审核,拟具初步意见上报刑部,分送九卿、詹事、科道 官员。秋审当日,九卿、詹事、科道齐集天安门外金水桥西,共同复核审理各地上报的监候 案件。经秋审程序后,案件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绝、可矜、留养承祀。这四种处 理方式都必须上报皇帝,由皇帝做出裁决,除情实外都可免去死刑。秋审是清廷非常重视的 国家大典,即是皇帝直接控制司法权的重要举措,也是统治者标榜“仁政”“德政”的重要 方式48. 领事裁判权: 西方列强以武力为后盾,强迫清廷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确立的司法特权。 最早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具体内容为,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华侨 民成为刑诉或民诉的被告人时,不受中国法律管辖,而由该国驻华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进行 审判。这种制度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象征。49. 会审公廨:1864 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审判机构,名为“洋蓳 滨北首理事衙门”,1868 年正式改名为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确认了会审公廨的范围和审 判原则,会审公廨制度正式形成。内容为。外国人在会审公廨中操纵审判50. 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清末在预备立宪活动中由宪政编订馆编 订。共二十三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十四条和附录臣民的权利义务九条。其中君上大权规定 了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不受制约的权力。臣民的权利义务部分规定了文武官员及议 员。的权利 。的义务。它首次以宪法形式明确君权,意味着君权法定而不是神授,臣 民权利由法律保障,对于启发民智培养法律意识有积极作用。51. 十九信条:武昌起义爆发后,清廷统治者面对危局匆忙颁布的宪法性文件,他对皇权做 了许多限制,而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52. 清末变法修律的内容:删改旧律,主要是对大清律例中明显不符合近代法律原则和法律 精神的内容加以修改。删改律文 废除酷刑,废除刑讯制度等。大清现行刑律于1910 年 公布施行。制定新律,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典体系,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 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 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理院审判 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53大清现行刑律:清政府于1910 年颁布的一部过渡性刑法典,对大清律例进行修改整理而 成。主要变化有改变名称 变化体例 民刑分立废除刑名 增加新罪。它从法典结构到具体内 容都是大清律例的延续,因此依旧是一部封建刑法典。54. 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由冈田朝太郎负责起草,受到礼教派强烈 反对,1911 年正式颁布,并未正式实施。具体内容为,改变 “诸法合体”的体例形式,采 用总则和分则两编。废除了封建五刑,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主刑分为五等,从刑两种。减少死罪条款。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资产阶级的刑法 原则、制度和近代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术语,如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缓刑、假释、正当 防卫、犯罪既遂与未遂等。与西方接轨。与中国传统法律存在巨大差异爆发礼法之争。55. 礼法之争:在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 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围绕法律应该更多地保留传统礼教纲常还是更充分吸收西方法 理学说展开的一场大的辩论。争论主要围绕大清新刑律是否应该维护礼教精神、子孙违反教 令及无夫奸是否加罪,是否应该以国家主义为立法本位等问题。争论的结果是,法理派对礼 教派进行了一系列的妥协。礼法之争反映了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不同思想观念的人们的复 杂矛盾和冲突,昭示了中国传统法制转型的艰难历程。56. 官制改革:清末新政后推行的一项行政改革措施。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 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司法行政分立)57. 谘议局清末预备立宪时期地方设立的咨议机构。受地方督抚的控制58. 资政院:清末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受皇帝的控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