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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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1. 0. 1 为使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安全可靠、性能稳定、布局合理、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美观、风格统一,规太阳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制定本规。1. 0. 2 本规适用于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集中供热水和局部供热水的太阳热水系统。改造既有建筑上已安装的太阳热水系统时,可参照执行。1. 0. 3 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宿舍、旅馆等建筑。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教育建筑、办公建筑、科学教育建筑、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政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景观建筑、建筑、综合建筑。2.0.4 低层住宅 low storey housing 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2.0.5 多层住宅 multifloor housing 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2.0.6 中高层住宅 mid-tall storey housing 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2.0.7 高层住宅 tall storey housing 十层与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2.0.8 高层建筑 tall building 十层与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大于24m的建筑为高层建筑。2.0.9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10 建筑高度 height of building 指建筑物室外地平面至外墙顶部的总称。2.0.11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2.0.12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2.0.13 设备层(间) mechanical floor(room)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房)间。2.0.14 阳台 balcony 供使用者或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15 建筑平台 terrace 供使用者或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建筑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16 日照间距 sunshine distance 为保证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前后两栋建筑物之间规定的距离。2.0.17 平屋面 plane roof 屋面坡度小于20的建筑屋面。2.0.18 坡屋面 sloping roof 屋面坡度大于20且小于90的建筑屋面。常见的坡屋面形式有单坡屋面、双坡屋面、四坡屋面和曼莎屋面等。2.0.19 管道井 pipe 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2.0.20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21 建筑工程质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与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0.22 太阳热水系统 solar water heating system把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所必须的完整系统装置。通常包括太阳集热器、贮水箱、泵、连接收道、支架和其它零部件,以与和控制系统和必要时配合使用的互补热源。2.0.23 太阳集热器 solar collector 吸收太阳辐射能并向流经自身的传热工质传递热量的装置。2.0.24 贮水箱storage tank太阳热水系统中储存热水的装置。2.0.25 直接系统 direct system 在太阳集热器中直接加热水给用户的系统。2.0.26 间接系统 indirect system 在太阳集热器中加热某种传热工质,再使该传热工质通过换热器加热水给用户的系统。2.0.27 真空管太阳集热器 evacuated tube solar collector若干支真空太阳集热管按一定规则排成阵列与联集管、尾架和反射器等组装的太阳集热器。2.0.28 平板型太阳集热器 flat plate solar collector 承受太阳辐射并向其传热工质传递热量的非聚光型太阳集热器。其中吸热体结构基本为平板形状。 2.0.29 太阳集热器采光面积 aperture area of solar collector太阳集热器采光口或上方允许太阳辐射进入的平面(采光平面)上的最大投影面积。单位为m2。2.0.30 集热器倾角 tilt angle of collector太阳集热器与水平面的夹角。2.0.31 自然循环系统 natural circulation system仅利用传热工质部的温度梯度产生的密度差进行循环的太阳热水系统。在自然循环系统中,为了保证必要的热虹吸压头,贮水箱应高于集热器上部。这种系统结构简单,不需要附加动力。2.0.32 强迫循环系统 forced circulation system利用机械设备等外部动力迫使传热工质通过集热器(或换热器)进行循环的太阳热水系统。强迫循环系统通常采用温差控制、光电控制与定时器控制等方式。2.0.33 直流式系统 series-connected system传热工质一次流过集热器加热后,进入贮水箱或用热水处的非循环太阳热水系统。直流式系统一般可采用非电控温控阀控制方式与温控积控制方式。2.0.34 集中供热水系统central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采用集中贯通的太阳集热器和贮水箱向整幢或多幢建筑或多个用户提供热水的系统。2.0.35 局部供热水系统 individual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采用集中贯通的太阳集热器和贮水箱向部分建筑或单个用户提供热水的系统。2.0.36 太阳能保证率 solar fraction系统中由太阳能部分提供的热量占系统总负荷的百分率。2.0.37 太阳能供热量 solar contribution系统中由太阳能部分提供的热量。2.0.38 太阳辐照量 solar irradiation 接收到太阳辐射能的面密度。单位为MJ/m2 或KJ/m2。2.0.39 其他能源水加热设备 other energy water heating device由非太阳能热源用于补充太阳能加热系统提供热量的装置或设备。3 基 本 规 定3.0.1 具备以下条件的地区,宜使用太阳热水系统:1年日照时数大于 1200 小时,年太阳辐照量大于 3500 MJ/ m2;2 年极端气温不低于45 ;3 有正常水、电供给;4 无可供利用的废热、地热和其它不污染环境的廉价热源。3.0.2 具备以下条件的建筑,应设计选用太阳热水系统:1 建设在第3.0.1 条地区;2 有热水供给要求;3 有安装太阳热水系统条件;4 安装太阳集热器的建筑部位日照不受遮挡或遮挡不严重;5 安装太阳热水系统不对相邻建筑造成危害;6 无特殊原因不需要或不能安装使用太阳热水系统。3.0.3 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应纳入民用建筑规划与建筑设计中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合理布局、因地制宜。3.0.4 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充分考虑用户使用、施工安装和维护要求,符合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能源、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3.0.5 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和建筑设计应适应使用者的生活规律,综合考虑日照和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3.0.6 太阳热水系统应与使用其他能源的水加热设备联合使用,共同构成带互补热源的太阳热水系统。3.0.7 太阳热水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类型、使用要求、安装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3.0.8 民用建筑使用的太阳热水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系统正常使用寿命应大于15年。3.0.9 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安装应实现规化操作,新建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应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3.0.10 安装在建筑物上的太阳集热器应排列整齐有序。太阳热水系统配备的输水管和电器、电缆线等应与建筑物其它管线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集中、安全、隐蔽,便于安装维护。4 太阳热水系统设计4.1 一 般 规 定4.1.1 太阳热水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安装条件等综合因素,选择其类型、安装位置和色泽,并与建筑物整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4.1.2 太阳集热器的规格宜与建筑模数相协调。4.1.3安装在建筑屋面、阳台、墙面和其它部位的太阳集热器、支架与连接收线,不得削弱建筑功能、破坏建筑造型。4.1.4 太阳热水系统应满足安全、实用、美观的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清洁、维护和局部更换。4.1.5 太阳热水系统安装在室外的部分应能承受风荷载和雪荷载。4.2 系 统 分 类4.2.1太阳热水系统按供热水方式分为:1 集中供热水系统;2 局部供热水系统。4.2.2太阳热水系统按系统运行方式分为:1 自然循环系统;2 强迫循环系统;3 直流式系统。4.2.3太阳热水系统按其他能源水加热设备安装位置分为:1 置加热系统;2 外置加热系统;1) 主管加热系统;2) 干管加热系统;3) 支管加热系统。4.2.4太阳热水系统按其他能源水加热设备使用方式分为:1 一般供热水系统;2 定时供热水系统;3 全日供热水系统。4.3 技 术 要 求4.3.1太阳热水系统技术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1平均日效率应大于 46%(相当于日太阳辐照量17MJ/m2下的日有用得热量7.8MJ/m2),平均热损系数应小于 3 W/m2.;2正常使用寿命应大于 15 年;3 有可靠的使用安全性,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4 有可靠的防冻、防结露、防冰雹、防过热、防雷、抗风、抗震等技术措施。4.3.2 使用其他能源水加热设备应根据使用特点、热水量、能源供应、维护管理与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中有关规定。4.3.3系统供水水温、水压和水质应符合以下规定和要求:1 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中有关规定;2 住宅、集体宿舍等居住建筑,除洗浴用热水外,太阳集热器出口水温可低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的要求,但必须高于当地自来水温度。3 提供的热水应无铁锈、异味或其他有碍卫生的物质。4.3.4供热水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和要求:1 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中有关规定;2 集中供热水系统应设热水回水管道,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要求随时取得不低于规定温度热水的建筑物,应保证支管中的热水循环,或有保证支管中热水温度的措施。3 局部供热水系统可设计为不连续循环或智能控制循环。4.4 系 统 设 计4.4.1系统设计应本着节水节能、经济实用、安全简便、利于计量的原则,根据建筑形式、其他可用能源种类和热水需求等条件,按表4.4.1选择太阳热水系统。表 4.4.1太阳热水系统设计选用表建筑类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例)低层多层高层宾馆、饭店、医院游泳馆公共浴室屋面形式平屋面坡屋面平屋面坡屋面平屋面坡屋面平屋面坡屋面平屋面坡屋面平屋面坡屋面热水用途生活热水、泳池水加温、锅炉水预热太阳热水系统类 型供热水方式集中供热水系统局部供热水系统集热器在建筑上安装位置平屋面系统坡屋面系统在坡屋面上作为坡屋面板阳台系统在阳台上作为阳台栏板墙面系统在墙面上作为墙板遮阳板系统运行方式自然循环系统强迫循环系统直流式系统其他能源水加热设备安装位置置加热系统外置加热系统主管加热系统干管加热系统支管加热系统其他能源的水加热设备使用方式一般供热水系统定时供热水系统全日供热水系统4.4.2 太阳热水系统的运行方式,宜选择强迫循环系统以保证稳定运行、用水点冷热水压力平衡和水质要求。必要时,运行方式也可选择直流式系统。4.4.3系统中使用其他能源水加热设备选型设计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中有关规定执行。4.4.4热水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中热水用水定额合理选定。4.4.5 系统集热面积可按下式确定:1 直接系统集热器采光面积集热器采光面积可根据用户的每日用水量和用水温度确定,按式4.4.5-1估算:Q w C w (tend ti) fA c = 4.4.5-1JTcd (1L)式中: A c直接系统集热器采光面积,m2;Q w 日均用水量,kg;C w 水的定压比热容,kJ /(kg );tend 贮水箱水的终止温度,;ti 水的初始温度,;JT当地春分或秋分所在月集热器受热面上月均太阳辐照量,kJ/m2;f太阳能保证率,无量纲;根据系统使用期的太阳辐照、系统经济性与用户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cd集热器全日集热效率,无量纲;根据经验值取0.400.55。L 管路与贮水箱热损失率,无量纲; 根据经验值取0.20.25。集热器采光面积的估算也可根据国际上通用的f-chart软件或类似的软件进行。2间接系统集热器采光面积间接系统与直接系统相比,由于换热器外存在传热温差,使得在获得相同温度热水的情况下,间接系统比直接系统的集热器运行温度高,造成集热器效率降低。“换热器因子”Fhx 可用于衡量换热器对集热器效率的影响。当换热器的效率达到最大,“换热器因子”可用式4.4.5-2表示。1Fhx (4.4.5-2)FR ULAC1 + (UA)hx式中:Fhx 换热器因子,无量纲;FR 集热器热转移因子,无量纲;UL 集热器总热损系数,W/(m2.);(UA)hx换热器传热速率,W。 间接系统的集热器采光面积AIN可按式4.4.5-3计算:AcAIN (4.4.5-3)Fhx4.4.6在方案设计阶段,系统集热器面积可根据建筑建设地区太阳能条件,按每100L热水量参照表4.4.6进行估算:表4.4.6 系统太阳集热器面积推荐选用表等级太阳能条件年日照时数(h)年太阳辐照量(MJ/m2y)地 区集热面积(m2)一资源丰富区3200330067008370北、北、东南、西、西1.2二 资源较富区3000320058608370冀西北、晋北、蒙与南、甘中、东、南、南1.4三资源一般区2200300050205860鲁、豫、冀东南、晋南、北、陕北、甘东南、粤南1.61400220041505020湘、桂、赣、浙、鄂、闽北、粤北、陕南、1.8四资源缺乏区1000140033504150川、黔2.04.4.7 集热器面积有以下情况,可按补偿方式确定,但补偿面积最多不超过本规第4.4.5条计算所得面积的一倍。1 集热器朝向受条件限制,南偏东、南偏西或向东、向西时。2集热器在坡屋面上受条件限制,倾角与国家现行标准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工程验收技术规GB/T 18713规定偏差较大时。4.4.8 按本规第4.4.5条和第4.4.6条计算所得的系统集热器面积,建筑围护结构表面不够安装时,按围护结构表面最大容许安装面积确定系统集热器面积。4.4.9 集热器安装倾角等于当地纬度;如系统侧重在夏季使用,其安装倾角等于当地纬度减10;如系统侧重在冬季使用,其安装倾角等于当地纬度加10。安装倾角误差为3。注:全玻璃真空管东西向放置的集热器安装倾角可适当减少。4.4.10 贮水箱容积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贮水箱容积应根据日用热水小时变化曲线与太阳能集热系统的供热能力和运行规律,以与常规能源辅助加热装置的工作制度、加热特性和自动温度控制装置等因素按积分曲线计算确定。2 间接系统太阳集热器产生的热水用作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加热水箱热媒时,贮水箱的贮热量不得小于表4.4.10贮水箱的贮热量中所列的指标: 表4.4.10 贮水箱的贮热量加热设备以蒸汽或95以上高温水为热媒以95高温水为热媒工业企业淋浴室其他建筑物工业企业淋浴室其他建筑物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加热水箱30min Qh45min Qh60min Qh90min Qh注:Qh 为设计小时耗热量(W)4.4.11太阳集热器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集热器设置在平屋面上应满足以下要求:1) 朝向为正南、南偏东或南偏西不大于 15的建筑,集热器可朝南设置,或与建筑同向设置。2) 朝向南偏东或南偏西大于 15的建筑,集热器宜朝南设置。3) 受条件限制集热器不能朝南设置的建筑,集热器可以南偏东、南偏西或者朝东、朝西设置。4) 集热器应考虑可拆装移动。5) 集热器设置间距、分组、连接、设留检修通道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工程验收技术规GB/T 18713规定执行。2 集热器设置在坡屋面上应满足以下要求:1) 集热器可设置在南向、南偏东、南偏西或朝东、朝西建筑坡屋面上。2) 坡屋面上的集热器应采用顺坡嵌入设置或顺坡架空设置。架空高度510cm。3) 集热器在朝东、朝西坡屋面上设置时,应按当地日照情况选择有利的朝向设置。4) 做为屋面板的集热器应安装在建筑承重结构上,构成建筑集热坡屋面。5) 做为屋面板的集热器所构成的建筑坡屋面在刚度、强度、热工、防护功能上应按建筑围护结构设计。3集热器设置在阳台上应满足以下要求:1) 对于朝南、南偏东、南偏西或者朝东、朝西的阳台,集热器可设置在阳台栏板上或构成阳台栏板。2)低纬度地区设置在阳台栏板上的集热器和构成阳台栏板的集热器应有适当的倾角。3)构成阳台栏板的集热器,在刚度、强度、高度、锚固和防护功能上应满足建筑设计要求。4 集热器设置在墙面上应满足以下要求:1) 在高纬度地区,集热器可设置在建筑的朝南、南偏东、南偏西和朝东、朝西的墙面上,或者直接构成建筑墙面。2) 根据建筑设计,在低纬度地区集热器可设置在建筑南偏东、南偏西和朝东、朝西墙面上,或者直接构成建筑墙面。3) 构成建筑墙面的集热器,其刚度、强度、热工、锚固、防护功能上应满足建筑围护结构要求。4.4.12 嵌入建筑屋面、阳台、墙面或建筑其他围护结构的太阳集热器,应具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承载、保温、隔热、隔声、防水等防护功能。4.4.13 架空在建筑屋面和附着在阳台或墙面上的太阳集热器,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4.4.14 安装在建筑上或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太阳集热器,应有防止热水渗漏的安全保障设施。4.4.15 根据建筑布局,贮水箱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工程验收技术规GB/T 18713要求,设置在屋面、设备间、地下室、阳台或其它地方。4.4.16 在自然循环系统中,贮水箱底部应比集热器顶部高0.3m0.5m。4.4.17 设置在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室外贮水箱应采取防冻措施。4.4.18系统的循环管路和取热水管路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工程验收技术规GB/T18713的规定。4.4.19 系统中使用其他能源的水加热设备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中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系统设计,可设置在系统贮水箱中或供水主管、干管和支管上。4.4.20系统计量宜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中有关规定并按具体设计设置冷、热水表。4.4.21系统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1 强迫循环系统宜采用温差控制。2 直流式系统宜采用定温控制。3 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工程验收技术规GB/T 18713要求。4.4.22 太阳集热器支架的刚度、强度、防腐蚀性能应满足安全要求,并与建筑牢固连接。4.4.23 太阳热水系统使用的金属管道、配件、贮水箱与其他过水设备,应与建筑给水管道材质相容。4.4.24 太阳热水系统泵、阀运行可能产生的震动和噪音,应采取防震和隔音措施。5 规划和建筑设计5.1 一般规定5.1.1民用建筑规划设计,除综合考虑用地条件、建筑功能、周围环境等因素外,还应依据建设地点的地理、气候条件,结合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特点,确定建筑物朝向、间距、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5.1.2 应用太阳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立面设计、供热水方式、太阳集热器安装位置和太阳热水系统运行方式等,经综合技术分析选择太阳热水系统类型。5.1.3 太阳集热器安装在建筑屋面、阳台、墙面或建筑其他部位,不得破坏建筑风格,也不得破坏或削弱该部位的建筑功能。5.1.4 太阳集热器安装在建筑屋面,不得破坏屋面的防水构造,如有损坏应与时做好修补。5.1.5 在既有建筑上增加太阳热水系统设施,不应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5.1.6 太阳热水系统应便于维护、保养和局部更换。5.1.7 建筑设计单位与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单位应明确责任划分。1 建筑设计单位应向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单位提出以下要求:1)明确太阳热水系统类型、安装位置、色调、构图要求;2)提出对热水的需求要求;3)确定太阳热水系统选型和设计符合建筑设计要求;4)按太阳热水系统设计要求,采取防水、排水等防护措施并埋没预埋件;5)保证建筑结构对太阳热水系统荷载的结构安全。2 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单位应负责太阳热水系统满足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与建筑设计要求。1) 向建筑设计单位提出预埋件的规格、尺寸、位置等设计要求;2) 注意与土建、给水排水、机电专业密切配合。5.2 规划设计5.2.1 建筑物主要朝向宜朝南。5.2.2 建筑间距应满足所在气候区日照间距要求。5.2.3 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景观与绿化种植不应对投射到太阳集热器上的造成遮挡。5.3建筑设计5.3.1 建筑设计应合理确定太阳热水系统各组成部分在建筑中的位置,并满足相应的防水、排水和便于检修的要求。5.3.2建筑的平面设计应避免安装太阳集热器部位的建筑自身与周围设施的遮挡,以满足太阳集热器有不少于4h日照时数的要求。5.3.3建筑设计宜对安装太阳集热器的部位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安全不被损坏。5.3.4 建筑设计必须为太阳热水系统安装提供安全的安装条件,尤其是坡屋面的安装施工。5.3.5 布置在建筑屋面、墙面、阳台或其他位置的太阳集热器与建筑共同构成围护结构时,应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并满足该部位建筑功能和建筑防护要求。5.3.6 布置在建筑围护结构上或其他位置的太阳集热器应与建筑物整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5.3.7 太阳集热器不得布置在建筑变形缝处。5.3.8 太阳集热器设置在平屋面上应符合以下要求:1 太阳集热器支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上包到支座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周围作密封处理。2 在屋面防水层上放置集热器时,其基座下部防水层应加设附加防水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筑细石混凝土,厚度应大于50mm。3 需经常维护的集热器周围和检修通道以与屋面出入口的集热器之间的人行道应敷设刚性保护层。4 太阳集热器与贮水箱相连的管线需穿过屋面时,应预埋相应的穿线管,并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避免在已做好防水保温的屋面上凿孔打洞。5.3.9 太阳集热器设置在坡屋面上应符合以下要求:1 建筑设计宜根据太阳集热器承受的最正确倾角即当地纬度10来确定坡屋面的坡度。2 坡屋面上的集热器宜采用顺坡镶嵌设置或顺坡架空设置。 3 设置在坡屋面的集热器,其支架应与设计在建筑结构屋面上的预埋件牢固地连接,并按建筑相关规采取防水措施。4 顺坡镶嵌在坡屋面上的集热器与周围屋面材料连接部分需做好节点处理,在保持立面效果的前提下,保证此部分的防水要求。 5 集热器顺坡镶嵌在坡屋面上,屋面整体的保温防护需达到建筑设计要求。6 坡屋面上集热器与贮水箱相连的管线需穿过坡屋面时,应预埋相应的穿线管,并在屋面防水施工前安设完毕。 7 建筑设计应为设置在坡屋面的集热器创造便利维护和局部更换的条件。5.3.10 太阳集热器设置在阳台栏板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低纬度地区设置在阳台板上的集热器应有适当的倾角。 2 设置太阳集热器的阳台应充分考虑集热器的荷载。3 设置在阳台栏板上的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的预埋件牢固连接。 4 构成或构成局部阳台栏板的集热器应满足建筑设计对其在刚度、强度,以与防护功能的要求。5 建筑设计应为阳台栏板上集热器的维护和局部更换提供有效安全的措施。5.3.11太阳集热器设置在墙面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设置太阳集热器的外墙应充分考虑集热器的荷载。 2 设置在墙面的集热器支架应与预埋在墙面上的预埋件相锚固,保证其安全牢固,必要时在预埋件处增设物构造柱。 3 设置在墙面的集热器与贮水箱相连的管线需穿过墙面时,应预埋相应的穿线管。不得在结构柱处穿管。4 集热器镶嵌在墙面时,除应满足以上相应各项条文外,建筑设计应将集热器与墙面外装饰材料的色彩,分格有机结合,处理好集热器与周围外墙面材料的分块关系。5 建筑设计需为墙面上的集热器的维护,局部更换创造安全便利的条件。5.3.12贮水箱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建筑中设置贮水箱的位置应具有相应的排防水设施。 2 贮水箱周围应留有安装、检修空间。5.4 结构设计5.4.1建筑的主体结构或结构物件,应能够承受太阳热水系统传递的荷载和作用。5.4.2结构设计应为太阳热水系统安装埋设预埋件或满足其他的安装条件。5.4.3 安装在屋面、阳台、墙面的太阳集热器与建筑主体结构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位置偏差不应大于20mm;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5.4.4太阳集热器与砌体结构连接时,宜在连接部位的主体结构上增设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梁。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太阳集热器的支承结构。5.4.5结构设计应对贮水箱所在的空间位置进行荷载计算,提供安全可靠的结构方案。5.4.6 太阳热水系统安装在室外的部分应能经受不低于10级风的风荷载,且风荷载的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m2;如果当地历史最大风力大于10级,则按当地历史最大风力。5.5 给排水设计5.5.1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的规定。5.5.2 给水系统供水应满足太阳热水系统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5.5.3 卫生设备设有冷热混合器或混合水龙头时,冷热水供应系统在配水点处应有相近的水压。5.5.4 安装贮水箱的设备间或安装地点应设排水沟、地漏等排水设施并与建筑物的排水系统连接。5.5.5 太阳集热器安装处的适当位置宜设置给水点。5.5.6太阳集热器安装在坡屋面时,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太阳集热器与屋面结合处的雨水排放,应保证雨水排放通畅,并不得影响太阳集热器的质量安全。5.5.7 系统管道与附件的安装设置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中有关规定执行。5.5.8 太阳热水系统的管线应有组织布置,竖向管线宜布置在竖向管道井中,或安装后进行封闭,且便于检修。5.6 电气设计5.6.1 电气设计应满足太阳热水系统用电负荷和运行安全要求。5.6.2 系统应设专用供电回路,回路有漏电保护措施,保护动作电流值不得超过30mA。5.6.3 回路有计量装置,PE线有可靠接地。5.6.4系统电器控制线路应穿管暗敷,或在管道井中敷设。5.6.5 系统电路、电器的安装设置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JGJ/T16-92中有关规定执行。5.7防雷设计5.7.1 新建建筑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GB50057中有关规定。5.7.2 如太阳热水系统不处于建筑物上避雷系统的保护中,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GB50057的要求增设避雷设施。5.7.3 既有建筑上安装太阳热水系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GB50057中有关规定设置避雷设施。6 系统安装6.1 一般规定 6.1.1 安装太阳热水系统建筑的主体结构应符合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的要求。6.1.2 进场安装的太阳热水系统产品、配件、材料与其性能、色彩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质量合格,并有质量保证书。6.1.3 太阳热水系统安装不得损害建筑物的结构和建筑物在设计耐久年限承受的任何荷载的能力;不应破坏屋面防水层和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系统安装后应能抵抗风荷载和雷电等自然灾害。6.1.4 太阳热水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设计文件齐备,且已审查通过;2 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已经批准;3 施工场地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4 现场水、电、场地、道路等条件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5 预留基础、孔洞、设施符合设计图纸,并已验收合格。6.1.5 安装太阳热水系统时,应对已完成土建工程的部位采取保护措施。6.1.6 太阳热水系统的安装施工应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包括与主体结构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协调配合方案与安全措施等容。6.1.7 太阳热水系统安装过程中,产品与物件的存放、搬运、吊装时不应碰撞和损坏;半成品应与时保护。6.2 基座6.2.1 太阳热水系统基座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并由专业施工人员完成施工。6.2.2 贮水箱基座必须设在建筑物承重墙(梁)上,并预留固定用预埋件。预埋件与基座之间的空隙,应用细石混凝土填捣密实。6.2.3 在屋面结构层上现场砌(浇)筑的基座完工后,应做防水处理,并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GB 50207的要求。6.2.4 采用预制的集热器支架基座应摆放平稳、整齐,不得破坏屋面防水层。6.2.5 钢基座与混凝土基座顶面的预埋件,安装前应涂防腐材料,并妥善保护。6.3 支架6.3.1 太阳热水系统的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制作,制作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和桥梁用结构钢GB/T714的要求。6.3.2 钢结构支架的焊接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 50205的要求。6.3.3 所有钢结构支架的材料,如角钢、方管、槽钢等,放置时,在不影响其承载力的情况下,应选择利于排水的方式放置。当由于结构或其它原因造成不易排水时,应采取合理的排水措施,确保排水通畅。6.3.4 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主体结构上,位置准确,与主体结构固定牢靠。6.3.5 根据现场条件,对支架采取合理的防风措施。6.3.6 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6.3.7 钢结构支架焊接完毕,应按设计要求做防腐处理。防腐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与验收规GB 50212和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224的要求。6.4 集热器6.4.1 集热器安装倾角和定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与建筑主体结构或集热器支架牢靠固定,防止滑脱。6.4.2 集热器与集热器之间的连接应按照生产厂家规定的连接方式连接,且密封可靠,无泄漏,无扭曲变形。6.4.3 集热器之间的连接件,应便于拆卸和更换。6.4.4 集热器连接完毕,应进行检漏试验,检漏试验应符合设计与本规第6.9节的规定。6.4.5 集热器之间连接收的保温应在检漏合格后进行。保温材料与其厚度应符合工业设备与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185的要求。6.5 贮水箱6.5.1 贮水箱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底座固定牢靠。6.5.2 用于制作贮水箱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贮水箱制作应符合GB#标准。6.5.3 钢板焊接的贮水箱,水箱外壁均应按设计要求做防腐处理,壁防腐涂料应卫生、无毒,能耐受所贮存热水的最高温度。6.5.4 贮水箱的箱应作接地处理,接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与验收规GB 50169的要求。6.5.5 贮水箱应进行检漏试验,试验方法应符合设计与本规第6.9节的规定。6.5.6 贮水箱保温应在检漏试验合格后进行。水箱保温应符合工业设备与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185的要求。6.5.7 贮水箱周围应当有不小于0.5m的检修空间。6.6 管路6.6.1 太阳热水系统的管路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 50242的相关要求。6.6.2 水泵应按照厂家规定的方式安装,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GB 50275的要求。水泵周围应留有检修空间,并做好接地保护。6.6.3 安装在室外的水泵,应有妥当的防雨保护措施。可能结冰的地区必须采取防冻措施。6.6.4 电磁阀应水平安装,阀前加装细网过滤器,阀后加装调压作用明显的截止阀。6.6.5 水泵、电磁阀、阀门等部件应便于更换。6.6.6 水泵、电磁阀、阀门的安装方向应正确,不得反装。6.6.7 承压管路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路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试验方法应符合设计与本规第6.9节的规定。6.6.8 管路保温应在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保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设备与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185的要求。6.7 其他能源水加热设备6.7.1 电热管直接辅助加热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 50303的相关要求。6.7.2 电锅炉的安装应符合GB # 的要求。6.7.3 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的安装,应符合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GB 50273的相关要求。6.7.4 燃油燃气常压热水机组的安装应符合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生活热水供应设计规程CECS 134的相关要求。6.7.5 以下水加热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 50242的相关要求。1 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1.25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30的整装蒸汽和热水锅炉与辅助设备的安装;2 直接加热和热交换器与辅助设备的安装。6.8 电气与自动控制系统6.8.1 电控箱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与二次回路结线施工与验收规GB50171的规定。6.8.2 电缆线路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与验收规GB50168的规定。6.8.3 其它电气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303的相关规定。6.8.4 所有电气设备和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金属部件应作接地处理。电气接地装置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与验收规GB50169的规定。6.8.5 传感器(温度、压力等)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照传感器厂家规定的方法安装。传感器的接线应牢固可靠,接触良好;传感器接线按设计要求布线,无损伤,接线盒与套管之间的传感器屏蔽线应做二次防护处理,两端作防水处理。6.9 水压试验与冲洗6.9.1 太阳热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在设备和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6.9.2 各种承压管路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路系统和设备应做满水灌水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按1.5倍的最大工作压力作为试验压力。1 满水灌水检验方法:满水试验静置24小时,观察不渗不漏。2 水压试验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降,不渗不漏。6.9.3 冬季进行水压试验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6.9.4 系统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对系统进行冲洗直至排出的水不浑浊、无杂质为止,然后清洗过滤器和除污器。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1.1 系统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系统调试。具备使用条件时,系统调试应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不具备使用条件时,经工程使用单位同意,可延期进行。7.1.2 系统调试包括设备单机或部件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7.1.3 设备单机或部件调试包括水泵、阀门、电磁阀、电气与自动控制设备、监控显示设备、辅助加热设备等。7.1.4 系统联动调试主要是指按照实际运行工况进行系统调试。7.2 设备单机或部件调试7.2.1 检查水泵安装方向是否正确。水泵充满水后,点动启动水泵,检查水泵转动方向是否正确。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2h,水泵应工作正常,无渗漏,无异常震动和声响,电机电流和功率不超过额定值,温度在正常围。7.2.2 检查电磁阀安装方向是否正确。手动通断电试验时,电磁阀应开启正常,动作灵活,密封严密。7.2.3 温度、温差、水位、光照控制、时钟控制等仪表应显示正常、动作准确。7.2.4 电气控制系统应达到设计要求的功能,控制动作准确可靠。7.2.5 漏电保护装置应动作准确可靠。7.2.6 防冻系统装置、超压保护装置、过热保护装置等应工作正常。7.2.7 各种阀门应开启灵活,密封严密。7.2.8 辅助加热设备应达到设计要求,工作正常。 7.3 系统联动调试7.3.1 设备单机或部件调试完成后,系统应进行联动调试。7.3.2 系统联动调试,应包括如下容:1 调整水泵控制阀门,使系统循环处在设计要求的流量和扬程。2 调整电磁阀控制阀门,使电磁阀的阀前阀后压力处在设计要求的压力围。3 将温度、温差、水位、光照、时间等控制仪的控制区间或控制点调整到设计要求的围或数值。4 调整各个分支回路的调节阀门,使各回路流量平衡。5 调试辅助加热系统,使其与太阳能加热系统相匹配。6 调整其它应该进行的调节调试。7.3.3 系统联动调试完成后,系统应连续运行3天,设备与主要部件的联动必须协调,动作正确,无异常现象。8 工程验收8.1 一般规定8.1.1 工程验收包括土建工程验收和太阳热水系统工程验收。8.1.2 太阳热水系统工程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中完成以下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1 预埋件或后置螺栓连接件;2 基座、支架、集热器四周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3 基座、支架、集热器四周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4 系统的防雷连接节点。8.1.3 太阳热水系统工程验收前,应将太阳集热器表面清洗干净。8.1.4 太阳热水系统工程验收应根据其施工安装特点进行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8.1.5 分项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8.1.6 竣工验收应由主管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和有关单位联合进行。8.1.7 所有验收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立卷归档。8.2 分项工程验收8.2.1 分项工程验收宜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分期进行。8.2.2 对于影响工程安全和系统性能的工序,必须在本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这些工序包括以下部分:1 在屋面太阳热水系统工程施工前,进行屋面防水工程的验收;2 在贮水箱就位前,进行贮水箱承重和固定基座的验收;3 在太阳集热器支架就位前,进行支架承重和固定基座的验收;4 在建筑管道井封口前,进行预留管路的验收;5 太阳热水系统电气强弱电预留线路的验收;6 在贮水箱进行保温前,进行贮水箱检漏的验收;7 在系统管路保温前,进行管路水压试验;8 在隐蔽工程隐蔽前,进行施工质量验收;9 设计图纸注明需要验收合格才能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的。8.2.3 系统联动调试合格后,必须进行水质试验。系统连续运行3日后,从系统取出的热水应无铁锈、异味或其它不卫生的物质。8.2.4 系统调试合格后,应进行性能检验。系统性能检验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性能指标应达到相关规定标准。8.3 竣工验收8.3.1 工程移交用户前,应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验收或检验合格后进行。8.3.2 太阳热水系统的一般检验、水质、热性能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工程验收技术规GB/T 18713的规定。8.3.3 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1 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和竣工图;2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3 屋面防水检漏记录;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5 系统水压试验记录;6 系统水质检验记录;7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8 系统热性能检验记录;9 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附录A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地域分区日用水量(L/人d)适 用 围一80135、二85140、三120180、四150220、五100140、六75125、附录B 热水用水定额序号建筑物名称单位最高日用水定额(L)使用时间(h)1住宅有自备热水供应和沐浴设备有集中热水供应和沐浴设备每人每日408060100242别墅每人每日70110243单身职工宿舍学生宿舍招待所培训中心普通旅馆设公用盥洗室设公用盥洗室淋浴室设公用盥洗室淋浴室洗衣室设单独卫生间公用洗衣室每人每日每人每日每人每日每人每日2540406050806010024或定时供应4宾馆客房旅客员工每床位每日每人每日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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