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家电下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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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商务局家电下乡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680号),财政部、商务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862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426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09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产品的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范围和要求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负担80%和20%。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摩托车、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等10类产品各2台(部)。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今后调整或新增的补贴品种另行通知。 (二)家电下乡产品的类别及价格:首批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4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三)实施时间。从20*年*月1日开始到20*年11月30日止。 三、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及服务要求 (一)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基本条件: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企业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二)销售网点的确认。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订全县销售网点的具体标准和备案程序,确定全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按照备案要求符合条件的网点,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和*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两份,到县商务部门进行申请及备案登记。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经营家电业务,并具备条件的乡(镇)级农家店,在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或授权协议后,优先确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县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并审核确认。备案登记不得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确认为销售网点。 (三)货源供应。各销售网点要组织好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保证及时将产品送到农民手中;要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联系和市场预测,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四)规范服务。制订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统一标识、统一政策宣传、统一专柜(区)、统一台帐、统一零售价格、统一服务承诺、统一服务标准等。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或压低价格,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家电下乡政策及产品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四、购买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或者*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县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认准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写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坚持便民、高效、安全的原则,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实行“现场兑付、网点申报、定期审核、财政结算”的现买现付方式,由销售网点直接发放。具体操作流程为:1、农民购买家电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家电下乡指定网点购买,销售网点按产品限价当场少收13%,购买人填写好补贴资金领款单(领款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制作),证明补贴已签收,同时将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产品标识卡提供给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及时将销售信息上网录入。2、销售网点每月两次(规定为每月15日和30日)将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有关资料汇总后报送所在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录入家电下乡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后进行结算,并报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应补贴资金拨入销售网点的账户。 (三)退货程序。购买人购买到家电下乡产品,如有质量问题,确实需要退货的,经销售网点同意,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签字。购买人携带原销售发票和其它申报材料到乡(镇)财政所提出退货申请。乡镇财政所查询补贴资金是否发放,尚未发放的,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由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后,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加强领导,强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已成立了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商务局、*局、工商局、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局、工业协会、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家电下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实行行政主职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销售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工作责任。为把这项惠及农民的事情办好,县商务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监管职责,推动家电下乡工作有序开展;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搞好补贴申报受理和审查确认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县经济、*、工商、质监、国税、工业协会、金融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并抽调专人组成协调小组,做好家电下乡推广期间的市场秩序监控、质量监管和安全工作。 (三)做好宣传发动。要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工作,制订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要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等,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各销售网点要制订宣传计划,设立宣传专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及兑付程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四)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督促检查。县商务部门要会同县财政部门对各销售网点进行全程监管,加大检查和考核力度,督促其做好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工作。 2、建立联系制度。县商务、财政部门要与县工商、质检、*、金融等部门、乡镇村以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网点,建立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家电下乡监督管理制度和实时监控机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对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3、完善投诉机制。县商务、财政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要认真进行核实,及时进行处理。要制订详细、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服务承诺、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网点,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五)保障工作经费。为确保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进行,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供保障。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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