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之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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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讲义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打印各位考生,大家好!2006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又将临近。如何在竞争激烈的考场上胜出,如何使考试的艰辛过程变得轻松些,是每一个考生非常关心的问题。一、近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卷面有两大特点:第一,难度大。几乎所有的考生都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把试卷做完。而且这样的题所占的分数也相当大,大概会有15分20分。第二,有大量的偏题。所以,要全面复习,不存侥幸心理。从知识点上把握重点,突破难点。以掌握教材的不变去应考试的万变。经济法考试中80%的重要考点集中在20%的教材篇幅,我们可以针对不同的题型用不同的方法去复习,掌握全书的重点容,理清解题的基本思路,识破考试陷阱,找到应对方案,这样将会事半功倍。为“短期速成”,顺利通过考试找到一个捷径。教材十四章容的分值大体分布如下:二、我们建议考生注意以下问题:1. 听课与练习的关系。在听懂课的基础上一定要做练习。2. 理解与记忆的关系。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不能死记硬背。3. 功夫在平时。(平时学习与考前串讲的关系) 4. 与格率。把握自己的与格率。5. 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针对不同题型掌握知识点。三、命题陷阱与应对方案主观题、客观题所占分值基本为各占一半。(一)单选题近年经济法试卷中,单选题均为18题,每题1分。18个单选题中有1/3、甚至一半的题目是根据法律原文直接命题,这类题目考的是“背”功,考生没有回旋余地;另一半题目则是考查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程度。以往的单选题一般情况下只涉与一个知识点,很少有命题陷阱,但近年试题中单选题也有命题陷阱。因此对考生而言,复习中即要对法律条文准确记忆,又要善于对同一问题换不同角度去理解。在考试中,单选题要拼成功率,单选题尽可能得到高分是成功通关的基础。(二)多选题评分标准为:多选、少选、错选、漏选均不得分。通常情况下,每个多选题都涉与几个考点。如果不能在复习过程中把教材当中相关知识点整理归纳,前后串连进行学习,那么就很难应对考试。在讲课时,我们会指出单选题的关键词在哪里,多选题的干扰项在哪里,对于这样的知识点,希望考生在听课时就要多加关注,重点把握。(三)判断评分标准为:判断正确得1分,判断错误倒扣1分。倒扣分的评分标准往往使考生望而生畏。其实考生大可不必自己吓唬自己,绝大多数判断题都是要求考生针对一个“大是大非”问题进行判断,试题题干的命题与结论部分都会非常清楚,不会模棱两可,更不会出现语句不通的语法错误。所以,在做判断题时,既要慎重又要大胆。(四)综合题卷面主观题部分通常是四个综合题,分值合计48分左右。四个综合题一般按难易程度顺序排列,难易程度是相对而言的,考生可根据自己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先做自己最有把握的题。1、练习综合题可以采用这样的思路:(1)确定主体。任何事情都是由人来完成的,考查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找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是解决问题的切入点。(2)看题目中是否考查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3)如果从题目给出的素材可以判定主体设立过程已完成,那么就看主体进行了哪些经营活动。不论主体进行的是签合同行为,还是以票据形式进行支付结算,或是发行了股票、债券,或是进行了纳税行为,主体资格与其行为都必须保持一致,均应符合相应法律的规定。例:主体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有发行股票行为,这显然是的。这是解答问题的关键步骤。(4)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有没有、违约的情形。(5)看主体的经营结果,是否有被兼并或破产等情形。(6)考虑主体在进行经营行为时和其他主体间是否有经济纠纷。2、回答综合题的三段式:第一步,定性,要给出明确的判断,是或者不是;第二步,引用法律条文,说明法律条文如何规定的;第三步,分析本案。建议点到为止,言多必失。四、复习方法与解题思路1、类似问题比较记忆。2、一样问题找差异,区别记忆。3、摸索规律进行记忆。4、数字一定要带着前面的定语记忆。5、画图方式理解重点、难点问题。6、列表方式比较复习。五、特别提醒:在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我们要特别提醒考生的是:今年经济法教材变化非常大。公司法和证券法特别大。外汇管理法也有非常大的变化,而且变化的地方恰恰是可以出考题的考点。对于这些教材中新增加的知识点,是必须要掌握的,考查新知识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公司法、证券法在教材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在考试中合计占到卷面分值的35以上,对于这么重要的重大修改的章节是一定要认真学习的。今年的教材除公司法、证券法、外汇管理法有比较大的重大变化外,合同法的对外担保部分也发生的变化,其他章节基本没有太多变化。对于教材中原有的知识点,在考试中往往会以更灵活,更难的方式去考查。所以,要善于换个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本章作为经济法课程的基本理论部分,涉与众多法律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尽管本章在卷面上分值并不高,近3年平均分值约为3分,但是,这一章是学习各章的理论基础。本章的突出特点是基本概念较多,要求考生要正确理解记忆,并与其它章节中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灵活运用。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2、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不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3、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性和应有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综合性、经济性、行政主导性、政策性。4、经济法的形式要点如下:(1)经济法的形式,亦称经济法的渊源。(2)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形式,其制定机关和效力围。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约定。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委会制定的规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性文件。(注意单选题)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能够成为我国经济法的形式,必须是我国参加或承认的。注意:我国法属成文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之一,经济法也不例外。(注意判断题)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变更,都可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通常是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加以衡量,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具有主体资格。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和参加者无非有两类,一类是法人,一类是自然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继承权,但是,他很难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没有法律知识,所以,他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有行为能力。也可能,一个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是一个间歇性精神病人,那他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所以,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一致的,有权利能力就一定有行为能力。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注意多选题)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2、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3、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4、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5、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注意判断题)经济组织的部机构,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之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如国家对外签订贷款和担保合同、对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等。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类:物、行为和智力成果。1、物,亦称有体物。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不能是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2、行为。 可以是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与经济监督检查行为等。智力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特殊的物,货币、有价证券,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2)在一定的条件下,权利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注意判断题)如,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土地使用权,那么,土地使用权就构成了该法律关系的客体。3、经济法律关系的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本章重点)本节是本章的重点,相关知识点可在案例中作为一个问进行考查。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一)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重点)(2)意思表示真实(经常涉与的考点)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这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行为无效。(考点)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考点)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有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会做多选题)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会做判断题)(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如王老师与某人签订赠与合同,规定某人在王老师生前尽了扶养义务,则在王老师死后将财产赠与某人。这就是一个附条件的行为,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可考多选题)(1)将来发生的事实;(2)不确定的事实;(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合法的事实;(5)不与行为的容相矛盾。为了自己的利益,有意地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如果有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届至时行为生效。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五)无效的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比较进行学习。1、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注意:(考点)2、部分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从行为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的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其他制裁。(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没被撤销前有效,一旦被撤销,自始无效;(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申请撤销,最终能否撤销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3)如果当事人只申请变更的不申请撤销,则只能变更不能撤销;(4)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撤销权归于消灭。(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以后的章节还会讲到撤销权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与此不同)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将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列入可撤销合同。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后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法律行为这部分容基本原理很多,考点也不少,对这部分容要重点把握。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独立地为意思表示;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均不属代理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哪些行为属于代理行为,哪些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代理具有什么样的特征,是应该把握的。(二)代理的适用围(重要考点)(可考多选题)1、不能代理的行为:(1)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4)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5)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考点)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四)代理权的行使有权代理有效;无权、越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经有权的人追认就有效,不追认就无效。双重名义、双重身份的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无效。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可考多选题)(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与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把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的情况加以区别,能互为干扰项进行多项选择。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有效的,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效力。“表见代理”可以案例题考查。表见代理的情形(可考多选题)教材16页。第四节 诉讼时效(非常重要)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2、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4年。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难点)(1)诉讼时效的中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时间。注意: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拒付租金,发生在2000年的1月1日,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其诉讼时效期间是2004年1月1日到2005年1月1日,适用一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如果2004年8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那么从8月1日暂时停止时效的计算,9月1日地震结束,时效恢复计算,诉讼时效期间顺延1个月,到2005年2月1日。如果2004年3月1日发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不可抗力发生在前6个月,到最后6个月的时候不可抗力已经消失,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是2004年1月1日到2005年1月1日。如果地震是2004年6月1日发生的,9月1日停止。不可抗力跨前6个月,也跨后6个月,前6个月发生的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不中止,诉讼时效从2004年7月1日开始中止,到2004年9月1日地震结束,恢复计时,继续计算,那么诉讼时效的期间就是2004年1月1日到2005年3月1日。(2)诉讼时效的中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4、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考判断题)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个时期当中,有长时效、短时效,普通时效、特殊时效并存时,一定要适用短时效。第五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亦有学者将前两项责任中涉与经济容的部分称为经济责任。二、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一)仲裁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仲裁协议,必须有约定,没有约定是不能采用仲裁途径解决纠纷。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具备的条件:(注意多选题)(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围; (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2、三个客观题考点: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可考单选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考判断题)(二)诉讼(1)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围和管辖;当事人如果就同一个法律事实已经约定的仲裁,有仲裁协议不得提起诉讼。我国的诉讼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和裁定的,可以上诉,二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才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判决、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判决和裁定的区别(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所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挥、协调诉讼活动权能的体现。(2)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3)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注意:当事人对终审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考单选题、判断题)本章小结:本章客观题考点比较多,只有法律行为和代理这两个知识点容易在案例中作为一问。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应用是比较广泛的。14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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