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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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2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第一章总则为严格执行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_,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分公司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全面提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保障环境安全。制定本责任制。第二章适用范围公司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单位。第三章术语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_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2、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3、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4、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或性的集中贮存设施。5、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第四章各级人员环保职责总经理环保职责1、对公司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2、根据公司环境保护现状,_和批准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计划,危废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3、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对公司危险废物1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4、参加重大污染事故处理,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者;表彰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行政部环保职责1、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环保科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_公司员工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_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增强环境保护意识。2、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控制污染,发展生产。3、审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4、参加建设项目_(表)的会审、工程初步设计_,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防止新污染。5、_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调查,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6、_开展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保护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7、负责制订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规定。8、主持公司危险废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建立管理网络、档案、台帐,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监督各生产单位的污染物防治情况;9、完善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和抽查全公司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10、编制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及时考核;11、_贯彻和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环保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文件、条例和决议,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发展生产部环保职责1、把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管理、控制过程。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调度安排,并记录;2、对生产系统开、停车和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物排放要采取有效防范、应急措施,避免污染环境;当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生产安排要服从环境保_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把没有污染防治措施的工序或产品转移。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程序,制定相应的与动力、运行设备指标一致的考核指标,严格监督执行,减少跑、冒、滴、漏;要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检修质量,为生产经营服务。4、确保污染物治理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做到达标排放;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设备部环保职责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领导、部门的环保指标。2、在保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_生产,严格监控执行各项指标。3、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做法,应立即制止并会同有关人员及时进行处理。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3同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各相关职能科室、技术部门,防止事态扩大。4、全面掌握本班现场环保状况,加强对危险废污染防治设施、关键排放点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5、负责_微小、一般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6、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危废管理制度。品管部环保职责1、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环境监测;2、编制各类监测报表,并对监测分析结果作出是否超标、达标等级、危害程度等结论性的意见,及时准确地报告生产科、环保科和主管领导;3、监测、分析全过程有统一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填写分析原始记录并保存,监测人员要对监测数据承担相应责任;4、化学试剂、分析化验余样必须妥善保管、处理,不得污染环境。5、负责定期送交环保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检测,并形成记录。6、分析前认真检查分析器具是否完好,药剂有无失效。分析试剂的配置要保持记录完整,清晰。7、各类药剂要分类放置,标识明确,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五双”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保安队环保职责1、负责危险废弃物车辆进出入管理与登记工作,其使符合环保要求。2、在事故救援过程中,负责现场保护、车辆管理和人员的疏散工作。3、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危废管理储运部环保职责1、负责环保设备、仪器、药品和备件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运输、贮存和发放时逸散泄漏污染环境;2、完成回收物资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运输、销售工作;3、固体废物(含危废)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处理,不得把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物料或产品转移给其它企业。财务科环保职责1、编制和审批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检查环境保护计划、规划执行情况。2、负责环境保护资金及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负责排污费缴纳工作;3、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危废管理制度。车间主任环保职责1、对本部门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对分公司总经理和环境科负责。2、_本单位员工学习和贯彻国家环境保_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增强环境保护意识。3、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轨道,做到环境保护管理与生产管理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使环境保护和生产经营同步发展。4、_学习分公司的有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5、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_(表)的会审及设计_,监督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防止新污染。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三同时”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6、主持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污染物治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及时报送公司环境保护部门。5车间安全员环保职责1、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工作。2、参加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_、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_,使之符合环保技术要求。3、对污染防治设施所在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培训。4、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危废管理制度。班组长环保职责1、在车间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班组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环保管理的监督和指导。2、_本班组职工学习贯彻国家环境保_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3、监督管辖范围内环保设施和主体装置同步运行。督促生产操作人员精心调控,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不得乱排乱放而造成超标排放和环境污染事故;4、督促设备检修人员做好设备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所管理设施泄漏和污染物流失。5、_本班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建议。员工环保职责1、了解、学习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环境、有害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对本车间生产工作过程上存在的环保问题以书面形式向车间或环保科提出建议。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环保情况。3、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6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5、接受各级环保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有权加以劝阻和制止。7、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危废管理制度。_年_月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_决定(_年_月_日苏州市第_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_年_月_日_省第_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苏州市第_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二、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医疗临床和医学、医药试验过程中产生的人及动物的肢体、脏器及其残物和动物的尸体,必须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殡葬等专门单位集中处置;其他医疗废物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产生单位(含个体医疗机构)进行毁形、消毒预处理,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停止使用或者关闭时,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方可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停止使用或者运行期满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地,应当采取植被覆盖等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因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经营种类和数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经营情况记录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六、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报送、保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七、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本决定自_年_月_日起施行。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_年_月_日修改并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_环境保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_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及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按照危险废物处理的废物。第四条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监管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支持与鼓励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危险废物资源的综合利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选址。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一规划要求,将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_实施。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_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和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危险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管理;(三)海关负责走私危险废物的稽查工作,负责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区域内危险废物核销、出区的监督管理;(四)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预防第八条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和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不得批准产生危险废物无法处置的建设项目。第九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科研文教区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范围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设施、场所。本条例施行前在前款规定区域内已建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设施、场所,由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用或者搬迁。第十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原申报登记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事先向原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受理的申报登记、变更登记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分类包装,包装物和容器的外表层应当标明危险废物的形态、性质和安全保护要求。第十二条直接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三章危险废物处置第十四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无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处置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担。禁止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排放危险废物。禁止利用渗坑、裂隙、溶洞或者稀释等方法处置危险废物。第十五条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挥发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第十六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专用工具,并遵守公安和_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鼓励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利用危险废物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利用危险废物,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被淘汰的设备。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将回收后未经利用的危险废物转让或者委托给他人利用。废铅酸电池、废矿物油和废含汞灯管等危险废物应当回收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对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其特性分类处置。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产生的残渣、飞灰,必须进行安全填埋。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达到国家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对焚烧、填埋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征收排污费或者危险废物排污费。第十九条在医疗临床和医学、医药试验过程中产生的人及动物的肢体、脏器及其残物和动物的尸体,必须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殡葬等专门单位集中处置;其他医疗废物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产生单位(含个体医疗机构)进行毁形、消毒预处理,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回收利用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第二十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禁止进口危险废物或者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第二十一条在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十二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_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但填埋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转作他用。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停止使用或者关闭时,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方可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停止使用或者运行期满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地,应当采取植被覆盖等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第四章危险废物经营和转移管理第二十三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因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经营种类和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停业或者期满后不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延续申请。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废物类别、经营地域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出借、转让或者使用作废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每日经营情况记录,载明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数量、去向、有无事故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应当保存十年,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经营情况记录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第二十七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报送、保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的移出单位必须按照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转移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必须对危险废物进行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的,应当拒绝接受,并及时向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禁止擅自改变危险废物转移地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收回危险废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或者经营、转移危险废物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二)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三)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违法经营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_年_月_日起施行。2022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废机滤等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根据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张店区人民政府_开展全区空气异味及孝妇河综合整治专项行动_(zddr-_-0010012)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在维修、保养汽车等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_(环境保护部_号)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具体包括:1、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_所列“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2、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过但仍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废机滤、及废抹布等属于国家危险废物_所列“900-041-49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第三条公司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原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第五条公司成立危险废物管理_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管理,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管理和协调。任命为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开展和实施公司危险废物的各项管理工作。组长:副组长:组员。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专职环保管理员。第三章危险废物管理第六条危险废物由公司产生部门收集,按危险废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或其它可能导致危险废物泄漏的隐患。包装物张贴危险废物标签,标签上详细记录危险废物名称、危险特性、日期及重量等信息,并保持清晰可见。第七条危险废物送至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时须办理入库登记手续,详细填写危险废物入库种类、数量、日期并留有人员交接记录。在危险废物暂存期内,管理人员加强环境隐患巡查和维护工作。第八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做到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第九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须规范悬挂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第十条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转移合同,报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转移,禁止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第十一条危险废物转移时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登记表,每个月底前负责统计当月危险废物(废机油等)转移数量,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待转移完成后将联单交环保部门备案并申请下月转移计划。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如果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_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公司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预案内容,每年_次应急演练,提高环境风险应急相响应能力。第十四条公司每年_次员工培训,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第十五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管理危险废物,任何部门或个人禁止私自向环境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对于违规操作人员,公司将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公司自觉接受各级环保部门对企业及环境监督检查,自觉履行环境保护基本义务。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部门负责解释。_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_环境保_和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_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易燃性、有毒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者传染性的废物。第四条危险废物防治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_实施。区、县(市)环保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受市环保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卫生、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进行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私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_。环保部门应当对_人进行保密,并对_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第七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当如实填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环保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在接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之日起_日内核发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注册证。产废单位注册登记的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_日向原登记部门备案。申报注册实行免费年审制度,产废单位应当办理年审手续。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_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产废单位自行处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处置设施,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产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处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县(市)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废单位承担。环保部门应当对产废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条危险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及焚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应当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第十一条医疗及相关科研教学、卫生防疫、医药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废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统一集中处置,禁止自行处置或者转移。废矿物油应当首先进行回收利用,残渣进行焚烧处置;机动车用废铅酸电池应当进行回收利用。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市、县(市)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领取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产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_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保部门。第十三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应的资格,并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第十四条禁止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活动。第十五条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与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该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十六条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接受危险废物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等与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有权拒绝接受废物,并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第十七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成分,采用专用容器分类进行。家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逐步实行与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备、容器和包装物,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转做他用时,应当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贮存危险废物,应当进行安全、可回取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十八条学校、机关、商店、宾馆等单位及居民社区应当设立废旧电池回收箱,回收的废旧电池达到一定数量后由环保部门_有关单位统一回收、集中贮存。第十九条区、县(市)环保部门应当_有关单位加大对农药废物环境危害的宣传,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农药废物的集中收集、安全处置工作。不能处置的,由市环保部门_有关单位统一处置。第二十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采用专用车辆运输,避免危险废物发生散落或者泄漏。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或者其他货物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二十一条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及时处置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由环保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二条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在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_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_和业务_。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第二十四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做好预防,并在_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_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或者市环保部门委托的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_元以上_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产生的飞灰未进行安全填埋处置的;(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与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发生变化时,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四)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延续申请,且在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五)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接受危险废物时,发现危险废物与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时,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的;(六)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七)贮存危险废物,未按照要求进行安全、可回取贮存的;(八)运输危险废物未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导致危险废物散落或者泄漏的;(九)拒绝环保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或者市环保部门委托的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产废单位不处置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及不承担处置费用的;(二)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保部门报告的;(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活动的;(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五)将危险废物与旅客或者其他货物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有本条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以_万以上_万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行为的,处以_元以上_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或者市环保部门委托的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本条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或者市环保部门委托的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以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滥施处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_年_月_日起施行。_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_年_月_日_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_年_月_日_市人民政府第53_修正并重新发布_年_月_日第二次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_环境保_和_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_确定。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第四条防治原则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_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六条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_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第七条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本市危险废物管理_,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第九条建设项目管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第十条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_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_日内履行补报手续。第十一条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和场所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第十二条转移报告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当在_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第十三条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_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第十四条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必须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_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_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第十五条限期治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六条现场检查与监测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_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_和业务_的义务。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第十七条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_调查处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十八条综合防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处理与处置)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_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应当在_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二十条识别标志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保局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排放。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包装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第二十三条运输污染的防止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第二十四条贮存污染的防止永久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必须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必须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第二十六条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第二十七条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永久性档案。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_元以上、_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时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二)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的。第二十九条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_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四)未经批准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进危险废物的;(五)未经批准向本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违反本规定,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_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的,由海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非法经营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许可申请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_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非法建设项目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项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污染事故的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_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_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_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法运输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装卸、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协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如涉及_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由其中负主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_行政复议法和_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_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有关用语的解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三)利用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等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者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四)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使之无害,或者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第三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_年_月_日起施行。2022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三)1.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2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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