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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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地铁、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定额或指导价。 第二章文明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拆除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合同中应明确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有关申请、审核、支付和结算等条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和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等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九条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和设计文件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制定并监督执行文明施工管理的目标、标准、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实施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 (一)各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二)环境管理;(三)场地设施管理;(四)安全生产和防火管理;(五)教育培训;(六)检查验收要求;(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市政道路的,占道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占道施工手续。 占用市政道路车行道时,建设单位需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占道施工手续;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时,建设单位需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占道施工手续。 第三章场地与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三条(场地分区)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生活区应设置以下设施: (一)饮用水; (二)盥洗池和淋浴间; (三)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四)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施工作业区应当设立垃圾池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施工垃圾。 第十四条(施工标牌)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如现场出入口大门两侧、临近主干道的围蔽外侧等),设置施工标牌。施工标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置范围和面积; (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投诉电话; (四)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五条(围蔽) 除管线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四周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并符合以下标准: 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围墙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工期在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 围墙和围板的标准如下: (一)围墙 采用砖砌18cm厚墙,高度2米并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必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要批荡抹光和美化处理,并按广州市户外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 (二)围板 采用轻型钢架铝扣板(压型板)围蔽或装配式双面彩钢夹心板(板房板),高度1.8米,围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固定在地面上,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的18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遇软土地面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钢柱倾覆。围板的颜色必须一致。临近机动车道的围蔽要设置成品铸铁或钢制防撞杆,并按交警部门要求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 管线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第十六条(大门) 工地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米,宽度不少于5米,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大门使用材料与围墙、围档等相适应,大门上应有企业标识。 施工现场大门内附近应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卫生、文明施工制度板。 第十七条(洗车装置) 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 不具备设置洗车槽设施的市政、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驶出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专职保洁,确保驶出车辆不将泥沙带出现场。 第十八条(脚手架和安全网) 外脚手架横、立杆使用钢管搭设,严禁钢竹混搭,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显锈迹。四立面统一采用绿色密目式阻燃安全网围蔽,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 爆破拆除工程立面围网应采用不透尘、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材料。 第十九条(硬底化) 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施工现场的工地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等要求浇厚度不小于200mm,强度不少于c15的混凝土硬底,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少于3.5米,其外侧设置排水沟、浆槽。 施工现场内裸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三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第二十条(临设) 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整体装配式活动房或砖砌房屋。 现场使用的整体装配式活动房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砖砌临设统一采用砖墙、锌铁瓦盖,墙内外面批荡刷白,屋盖应采取防台风加固措施。 第二十一条(材料堆放) 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和设备设施,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围墙、围板或围栏外,如确需要占用堆放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设置临时围栏。房屋工程的首层建好后(其他工程的一旦条件许可),材料要立杆设栏、块料要起堆叠放,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6米。 第二十二条(场地) 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 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应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余泥渣土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组织机构表、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第二十四条(厨房) 施工现场设置集体厨房的,位置原则上远离厕所30米以上,远离建筑物排栅、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20米以上。厨房内要求通风、卫生,经常保持清洁,生熟间要分隔,内墙要铺贴高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内灶台、工作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地面排水良好。 第二十五条(厕所) 厕所内墙裙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采用水泥浆抹面。厕所内应当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不得有异味,要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宿舍) 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必须具备防潮、通风、采光性能,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1.7平方米,并进行适当分隔;每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米;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1.2米。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禁止男女混居。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必须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计生管理责任人。 第四章施工过程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开工前告知) 工程开工3日前,施工单位应向周边单位及社区发放告知函,告知函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对周边单位、社区有关施工影响的复访、随访工作,根据反馈意见做好文明施工的改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噪音控制) 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使用各种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锯木机、风动机具和其他施工机械,装卸建筑材料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必须按照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2001年修订)限制在6时至22时进行。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等作业或者市属重点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需要爆破作业的,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易产生噪声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和柴油发电机等的作业设备,尽可能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进行噪声值检测,监测办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办法,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或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一条(扬尘控制)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防尘围护等措施。施工现场放置散装水泥、砂浆罐(筒库)等存储设备的,设备所有人负责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登记表。 施工现场堆放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100%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施工现场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第三十二条(余泥排放管理) 在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散体物料管理的规定,在排放、运输、受纳散体物料前办理批准手续,并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合格车辆运输。 第三十三条(拆除工程) 拆除工程必须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 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大气污染控制) 施工现场内的各类炉灶禁止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第三十五条(水污染控制) 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排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临时排水接驳。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三十六条(光照污染防治)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除满足工地夜间安保需要外,工地于每日22时后应停止使用强照光源。 第三十七条(占道施工管理) 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交通组织疏导方案,需建设临时施工疏解道路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在交通繁忙期间,施工单位应设有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分段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300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回填完毕并在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第三十九条(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影响行人出行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疏导通道,保障市民出行。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队伍的全面管理,坚持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严禁接受“无暂住证、无劳动就业证、无计划生育证”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建设工程“平安卡”。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等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友好合作关系,尊重当地社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自觉遵守社区行政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15日内)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地及四周环境要及时清理干净。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五章卫生防疫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求的规定,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岗位培训班,上班时间必须穿戴白衣帽及袖套。洗、切、煮、卖、存等环节要设置合理,生熟严格分开,餐具用后随即洗刷干净,并按规定消毒。 施工现场应当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当有防暑降温措施。 第四十六条 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无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第六章管理责任分工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各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分包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各项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责任人,建立文明施工巡查检查制度,及时整改检查发现问题。 对群众投诉举报或监管单位提出有关文明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日常巡查,水行政、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业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十二条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授权或其它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形进行查处。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等无主管行政部门的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均应设立文明施工问题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上述举报渠道进行投诉。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接到投诉部门应将投诉转相关部门处理,并将转办情况答复投诉人。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列支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本规定标准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网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拆除作业未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或未在拆除施工完成后规定时间内清运完毕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采取通行安全和便民措施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规定,未分隔设置生活区和作业区,工地厨房、厕所、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超时夜间施工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2001年修订)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建筑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有关建筑散体物料管理方面的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办理手续而擅自占用市政道路车行道施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办理手续而擅自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施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二一一年月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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