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指南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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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指南系列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指南第十一分册 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指南第十一分册 管理主编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册编写人员主 编:王 骁副 主 编:李江 李星亮参编人员:康爱国 周震宇 韩磊 余胜军 陈德智 安春英 姜云花 王杰傅燕峰 康新胜 黄颂昌 前 言“十二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十三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任务依然十分繁重,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提高工程管理和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升行业文明形象,同时响应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0号)要求,并结合2011年推行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和一级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版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施工的实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编写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共分十一分册,分别为:工地建设、工地试验室、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房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环保、管理。本指南主要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交通运输部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公路工程建设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指南和行业内采取的成熟、先进的施工工艺及管理办法,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施工管理中的特点和先进经验编写而成。本指南未提及的,请参照现行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执行。本分册为指南第十一分册管理,汲取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施工管理中成功经验,同时借鉴了其他省区高等级公路工程管理的科学方法。本分册共有十章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设计单位管理、监理单位管理、施工单位管理、外委检测管理、工程计量管理、工程支付管理、信息管理、农民工管理等内容。本分册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主编。由于编制时间和编制水平所限,书中如有不妥甚至错误之处,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本书可供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参建人员使用。各盟市对其中有关的具体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强化要求,对未尽事宜应予以补充完善。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如发现问题或提出改进意见,请函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地址:呼和浩特市地质南街68号,邮编:010010,联系电话:04716968635,电子邮箱:bgs)或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编:100088,联系电话:01062079067,电子邮箱:jiang.li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15年11月目 录1总则11.1目的及意义11.2编制依据11.3适用范围11.4基本要求12建设单位管理22.1机构设置22.2人员管理22.3制度建设32.4合同管理32.5工程进度管理42.6质量管理42.7跟踪审计管理62.8信用评价管理63设计单位管理83.1人员管理83.2制度建设83.3质量管理84监理单位管理104.1机构设置104.2人员管理104.3制度建设114.4合同管理124.5工程进度管理124.6质量管理135施工单位管理155.1机构设置155.2人员管理155.3制度建设175.4合同管理175.5工程进度管理205.6质量管理216外委加工与检测管理246.1外委加工管理制度246.2外委试验管理246.3现场专项检测管理246.4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257工程计量管理307.1计量依据307.2计量范围307.3计量原则307.4计量程序307.5工程计量的要求318工程支付管理328.1支付原则328.2支付程序329信息管理349.1一般规定349.2阳光工程349.3鼓励施工与质量监控信息化359.4宣传管理359.5档案管理3510农民工管理3710.1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管理3710.2农民工工资支付3710.3农民工培训39附录A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41附件1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46附件2 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60附件3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64附件4 高速公路项目交工检测质量不符合项清单65附件5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鉴定质量不符合项清单66附录B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履历表67附录C 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用表及附件68附录D 公路工程项目首件工程认可表84附录E 公路工程计量支付表86附录F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89附录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1001 总则1总则1.1目的及意义为了更好地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项目管理建设,提高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保管理和文明施工的水平,不断促进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施工的文明程度的提升,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项目管理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指南。1.2编制依据 1.2.1国家、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文件、规范、规程、标准和指南。 1.2.2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颁布施行的有关公路施工管理的规定。 1.2.3结合工程项目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法规和规定来编制等。1.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建、改(扩)建高等级公路(本指南“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其它其他等级公路(本指南“其他等级公路”是指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可参照执行。1.4基本要求1.4.1参加项目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所下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各自所对应的职责。1.4.2本指南附录所列的表格均为示意表格。1.4.3在使用和执行本指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在应用过程中如有更新,应以最新发布的内容为准。本指南未提及的,请参照现行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执行。1.4.4工地试验室、安全生产及环保等内容要求按本指南工地试验室、安全生产及环保等分册执行。1072 建设单位管理2建设单位管理2.1机构设置建设单位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建管办”)设置必须满足项目管理要求,一般应设计划合同部、工程技术部(含档案资料室)、质检部(一般情况下应下设中心试验室)、安全环保部、财务部、综合部等职能部门,可参考图2-1,各部门应职责明确并公示;可根据具体项目特点与需求作出适当调整。图2-1建设单位组织机构框架2.2人员管理 2.2.1一般规定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机制以及人员配备应在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协调管理以及做到责任落实。建设单位各部门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经验,以专业化的标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以及施工安全,同时还应做到廉政建设。 2.2.2人员配备1)建设单位的人员配备应将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和纪检等职能部门按照规定配置齐全,各类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以工程的实际需要为原则,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应不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65%,其中具有中、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该不少于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总数的70%;各个岗位人员不宜兼职。2)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人员应满足社会信用、职业道德、管理能力等要求。项目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专业技能经验,具备2个及以上高等级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技术负责人员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高等级公路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并且熟练掌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等;财务负责人员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且熟练掌握财务制度和法规,同时具备1个及以上高等级公路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3)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应设置2位及以上建管办副主任,分工明确、权责对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1个及以上高等级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4)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并具有工程组织管理能力,还应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2.2.3人员管理1)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建设单位应将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报盟市相关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核备,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及时对其审核。2)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人员上岗时应佩戴上岗证,上岗证应具有姓名、工号、照片、所在部门和职务等相关信息。3)建设单位应定期考核、考勤各参建单位的配备人员,其中关键人员必须满勤,并出具相应的意见和措施。 4)应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并建立培训记录台账,及时将培训情况进行登记。2.3制度建设2.3.1参建单位应制定有效合理的措施,确保标准化的落实到位,更好地促进公路建设的发展。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和各参建单位一起全面加强标准化的宣传工作,加强组织培训,同时组织学术交流、技术竞赛等。2.3.2建设单位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项目的管理机构并配齐相应的管理及技术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做到责任落实、规范管理。2.3.3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明确的项目管理办法,并应公示。2.3.4建设单位应挂牌明示规章制度以及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分工责任落实到人。2.3.5应采用有利于施工的大标段招标方式,并将施工标准化纳入合同文件中。评价方法与合同条款应将施工标准化作为评价与计量的条件之一。2.3.6根据国家以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施工标准化的评比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以利于更好的推广标准化施工与管理,形成文明良好的争优环境。建立明确的考核评比机制和奖惩措施,过程中认真落实,监督各参建单位建立各自的考核评比机制和奖惩措施;定期对各个单位进行检查评比。 2.3.7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应认真落实有关廉政教育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2.4合同管理 2.4.1建设单位合同管理 1)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2)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合同管理,从而更好地保证公路建设的质量以及进度;同时相关参建单位应建立具体的措施和惩罚制度,严格履行合同制度,严禁非法转包。 3)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318号)的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失信行为进行真实记录,并督促整改完善。 4)认真落实上级部门所下发的文件,并结合项目自身的特点来制定管理制度和文件。 5)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对应的奖罚制度,将施工、监理的管理行为、信用评价直接与招投标挂钩,并且应按季度对各个单位进行合同、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的检查并作出总结;对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有不良现象或者表现差的单位进行惩处,但是应防止对同一个单位搞奖惩平衡。 6)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交纳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责任险。建设工程一切险、第三责任险由施工单位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建设单位在接到保险单后,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 2.4.2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劳务工流动性大,工资、工时与工效关联度高,为了更好地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劳务管理条例,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工管理制度,同时监理机构应负责监督制度的落实。 2.4.3专业分包合同管理 1)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项目分包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与支付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来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3)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如果施工合同段的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机械设备需要变更调整时,承包人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在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4)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根据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相互展开评价,并将结果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核定审查后最后交给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建设单位应明确采购主体及方式来要求合同约定中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以及构配件等。分包人采购向承包人申请,得到批准后必须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查还有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方可执行。2.5工程进度管理 2.5.1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条款所定制的总体进度制定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并对工程各阶段的施工进度进行严格的考评,对工程进度慢的单位提出要求,既应保证质量也应保证进度;并严格地进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第一。 2.5.2建设单位应建设合理的奖惩制度,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竞争、激励的环境,根据计划按时对各个阶段各个单位进行评比,并按时进行抽样检查。对表现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并通报全线树立模范,要求其他工程单位进行学习;对表现差、工程进度滞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削减工程量,如出现屡次检查不合格的现象,可进行清退或其他严重惩罚措施,一定要确保工程进度按照计划进行。 2.5.3施工单位不可随意提出提前交工建议,建设单位也不可随意要求施工单位提前交工;若遇到特殊情况需将工期提前的,应具有保证质量的有效管理与技术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2.5.4建设单位有权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向施工单位提出对部分工程施工顺序及进度调整的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拒绝。2.6质量管理 2.6.1确定质量目标 项目所有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文件,以及“合同文件”项目专用条款中“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应按照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办法(内交发2013134号)评定。项目参建单位应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优良工程,精品工程。 2.6.2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应对整个工程项目负全部责任,应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组织措施。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根据合同要求并提出书面建议进行完善和补充;实时监督审查各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的情况。 2.6.3制定措施,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1)建设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定期呈报的质量安全分析评估报告,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如若发现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2)将每次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结果通报或公示。 3)定期由专门负责人员(专职质量负责人(一般为建管办副主任)或质检部主任)作出质量评估报告。 2.6.4质量责任制度 1)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度,做到责任到人。 2)建设单位应根据奖惩制度对工程建设中管理混乱、履约较差、拒不整改、整改效果差、质量问题严重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终止合同,并清除出场,同时根据信用制度将其不良记录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质量责任追究:应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6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5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定期对自身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1)检查方式 按年、季度组织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合同履约以及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质量检查重点放在工艺、工序及各项体系运行情况上,监理单位配合检查;对重要原材料采取不定期抽检方式。 2)检查内容 (1)对原材料的检查 工程原材料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应保证好原材料的质量,加大监控力度,应防止出现送检和实际使用原材料出现差别不一致的现象。 (2)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及时对材料进行抽检,应明确对各单位的抽检频率,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必须保证实际工程材料符合标准。 (3)检查结果的反馈及处理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查,并对恢复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2.6.6竣(交)工检测管理制度 1)建设单位在组织竣(交)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竣(交)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报告送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2)建设单位在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将竣(交)工质量检测机构的情况和工作内容等报项目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独立特大桥、高等级公路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应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4)参与交通建设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的试验检测机构范围,由内蒙古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局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公布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应在公布的名录范围内进行委托,在协议签订后,应出示相关检测机构。 5)项目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其提交的检测报告备案时,可对报告中的关键参数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检,检测费用在项目概算的竣(交)工检测费中列支。 6)参与交通建设工程竣(交)工质量实体检测的试验检测机构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有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企业。 2.7跟踪审计管理 2.7.1建设单位在招标确定主要工程施工单位后,应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审计组织,开展跟踪审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2.7.2建设单位在跟踪审计的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及时提供客观、真实、完整、有效的审计所需资料。 2.7.3建设单位应与审计组织之间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严重影响工程造价或者工程质量的事项随时通报审计组织,邀请审计组织参加有关会议和了解有关处理方案,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2.8信用评价管理2.8.1 监理单位信用评价 监理单位评价周期为一年,应从每年1月1日起到当年年底12月31日止;监理工程师评价周期为三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到第三年12月31日止。 1)建设单位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的要求,完成当年项目驻地监理机构及监理工程师的初评工作,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区、市公路质量监督局或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当地质监机构或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平时的监督记录和检查结果进行复评,并于每年1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质监局。 3)自治区质监局应于每年2月底完成对上年度全区高等级公路建设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将结果上报交通运输厅。经厅内审定后,将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2.8.2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每一个年度对施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内容应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组成。 1)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资格预审或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市交通运输局或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定后随资格预审报告或评估报告一同报自治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应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参与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的本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记录相关记录台账,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度两次累计评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区、市交通运输局或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定后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之前汇总上报自治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其他行为评价其他行为以每个施工单位来进行评价,且市、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4)自治区级综合评价自治区级综合评价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治区厅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上年度在全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公示信用评价结果。2.8.3 其他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其他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参考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和交通运输部、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2.8.4 各参建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相关的信用评价。3 设计单位管理3设计单位管理3.1人员管理 3.1.1一般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勘测设计工作,在工程建设管理中负勘测设计责任。 3.1.2人员配备 1)勘察设计阶段: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配备项目设计负责人和有关专业设计负责人。 2)施工阶段: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配备项目设计代表负责人和有关专业设计代表负责人。 3.1.3人员管理1)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合同要求落实到位项目设计负责人和项目设计代表。若有人员变更,必须在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即使变更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也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相应责任。2)设计代表在工程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得少于21天。设计代表若有其他原因需要离开,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请假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3.2制度建设 3.2.1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9458号)规定,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和勘测设计工作流程及责任制度。 3.2.2设计单位应根据标准化的管理要求,制定对应的工程设计指南,加强设计标准化的管理,明确总体的建设目标、设计细则,重点统一桥涵、隧道等的设计标准化,消除一个项目不同设计风格的现象。 3.2.3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不断提高标准化的深度和广度,推荐有利于标准化施工和组织管理的设计方案,并推广成熟有效的科研成果促进标准化的落实。 3.2.4设计单位加强设计技术交底及后期服务,及时掌握现场情况,确保标准化施工的设计思路、方案能较好地在现场落实;应明确技术交底的时间和次数,并与其他参建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沟通。 3.2.5设计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认真落实有关廉政教育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3.3质量管理 3.3.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目标要求,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设计目标及措施并落实,应加强设计后续服务,及时进行设计的优化,使施工按照设计的要求合理进行,保证现场施工与设计的一致性。 3.3.2制定相关措施,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设计文件初步形成后,设计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先进行内审,如发现问题应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派参与设计的主要技术人员现场驻点跟踪服务,实时检查现场施工工程实体与设计的一致性、施工工艺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地质情况与勘测结果的吻合性,及时完善、优化设计,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建议,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事宜;在过程中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图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和疑问应进行认真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并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答疑。设计单位应根据事前指导、事中、事后检查的三环节管理原则,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3.3.3质量责任制度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设计单位应主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3)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坚持按程序办事;明确各级质量责任,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4)质量责任追究:勘察、设计有违反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给予处罚;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造成质量事故的,对设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4 监理单位管理4监理单位管理4.1机构设置对较大规模、施工难度高的项目,监理单位机构设置必须满足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需要,一般应设置两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和驻地办。总监办应设置计划合同部、工程技术部、质检部、安全环保部、综合办公室、中心试验室、资料档案室及若干专监组等职能部门;驻地办应设置计划合同部、综合办公室、工地试验室、资料档案室、测量专监组、质量专监组、安全专监组、环保专监组等职能部门,可参考图4-1、图4-2,各部门应职责明确并公示;可根据具体项目特点与需求作出适当调整。图4-1总监办组织机构框架图4-2驻地办组织机构框架4.2人员管理 4.2.1一般规定监理单位的管理机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应满足合同文件的要求及工程实际需要、按现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制度(试行)(内交2012272号)等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程序和过程监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规范制度、落实责任。 4.2.2人员配备1)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实际的需要,监理单位人员的数量和机构一般应配置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主任、试验员等。2)总监办应配置1名总监理工程师、1名及以上副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的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及以上同类工程的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职务。3)驻地办应配备1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三年及以上的监理经历。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根据监理内容、工程大小及类别配备。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运输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运输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 5)具有自治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监理员执业资格者,经聘任和岗位登记,可在公路工程中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另外,监理合同工程师必须有交通运输部发造价工程师证。 6)具有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核发的试验检测师证书者,经聘任和岗位登记,可在各等级公路工程中担任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试验室主任岗位职务。 7)具有自治区质监局核发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证书者,经聘任和岗位登记,可在各等级公路工程中担任试验检测监理员或试验员岗位职务。8)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工地试验室主任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员工,且必须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并有社保等证明材料。如需人员变更,应提前1个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报告。9)监理单位聘用非本单位正式员工人数不得高于总人数的50%。 4.2.3人员管理1)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并且由建设单位每月定期进行考勤考核,并记录。 2)所有监理人员都应进行信息化管理,上岗时应佩戴上岗证,上岗证应包括人员姓名、照片、工号、所在部门(监理组)、职务等相关信息。此外,对所有监理人员进行信息化管理,不允许随意变动,如需变更,应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3)监理人员应满足合同要求,并持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方可上岗。4)监理人员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并建立培训记录台账,及时将培训情况进行登记,报建设单位备案。 5)监理单位相关技术人员与试验仪器必须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实际操作(现场模拟试验)能力及理论知识的考核,达标后方可正式上岗和投入使用。6)若监理人员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其变更后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并且应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调换率不得高于专用条款中的规定比例。4.3制度建设 4.3.1根据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配足资源并制订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制度,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权限和岗位职责,建立监理考核激励机制。 4.3.2为更好地发挥监理工程师在质量、安全等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加强监理人员的现场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将监理工作进行分解,细化为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程序,并纳入监理人员工作手册和监理实施细则;同时,监理单位必须建立明确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应公示。 4.3.3根据施工标准化的实施方案和合同要求,加强对施工单位驻地建设、施工组织、工艺方案和施工质量等的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工作,确保施工标准化的有序进行。4.3.4监理单位必须对隐蔽工程建立专项检查制度,报备建设单位并告知施工单位。 4.3.5监理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认真落实有关廉政教育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4.4合同管理 4.4.1监理单位合同管理1)监理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好监理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的标准选择驻地,并将驻地建设规则上报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批准建设规划驻地及试验室。2)按照合同的要求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管理体制,保持监理人员的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3)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请假制度,监理人员如有其他原因需要离开,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主要负责人申请离开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批准,且返回工地后应进行报道销假。4)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理工作大纲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对控制性工程均应制订专项质量、进度计划、安全控制措施。对特殊施工工艺、关键工序应制定监理旁站检测制度。5)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场履约情况进行检查。6)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及时巡查、检测施工项目,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对不执行监理指令的行为应及时书面汇报建设单位。7)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内业资料的管理,出具真实试验抽检资料;及时填写监理日志;认真记录每天的工程监理情况,如实反映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8)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计量与支付。 4.4.2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监理单位主要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劳务分包合同及作业人员岗位证书进行审查,并监督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转包和非法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4.4.3专业分包合同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负责管理,若发现承包人的违法行为应进行制止,并上报建设单位。4.5工程进度管理 4.5.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个阶段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最后的进度计划上报建设单位进行备案。 4.5.2监理单位应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加强进度计划的落实。对于工程进度滞后的单位应及时组织监理、施工人员进行讨论分析,解决影响施工进度的各类因素,并将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建设单位。 4.5.3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按照规定签发开工令;同时监理工程师应该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提供有关监督控制工程进度计划方面的一整套报表和相关规定。 4.5.4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进度管理的力度,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进度问题随时进行指导和调整,应认真落实监理职责。 4.5.5监理工程师应每半个月检查一次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每个月检查一次年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如果发现施工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顺序、人力和设备资源配置与计划进度方案有较大不一致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对人力和设备资源配置、现金流动计划予以调整,调整后的设备资源配置应符合计划进度要求,保证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同时应将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建设单位若有新的指示,应满足计划进度和合同工期的要求,按建设单位的指示执行。计划进度的考核以关键线路节点控制完成量为主。 4.5.6监理单位应在每月月底前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份监理月报。月报的内容应详细说明本月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措施以及有效施工天数、施工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以及下个月的工作计划。4.6质量管理 4.6.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应结合工程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确定的质量目标,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报备建设单位并告知施工单位,确保达到施工质量的目标。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 4.6.2制定措施,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1)监理单位应建立各项检查、抽查巡视、旁站制度,责任层层落实到个人,报备建设单位并告知施工单位。 2)应保证监理日志、巡视、旁站等记录资料的及时、真实和齐全性。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出具的质量分析评估报告进行及时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审查意见。4)监理单位应结合日常的监理工作和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每月定期形成所监项目的质量评估报告并上报建设单位,供其参考、分析和决策。 4.6.3质量责任制度 1)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必须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质、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监理人员资格及在岗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随时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 3)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来履行监理服务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费用和施工承包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禁止滥用职权,应遵纪守法,不得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 4)监理单位必须以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和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为基础,建立起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工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 5)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实际的需要向施工现场派驻相应数量并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控。 6)监理现场应根据合同要求和工程实际需要设置经过资质单位认定合格的独立试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检测、通信、交通工具等设备。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的方法,独立进行抽检,并满足规范、规程所规定的抽检频率,严禁出现施工单位代检、代写等一系列对工程质量造成隐患的弄虚作假现象。 7)监理单位的人员禁止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建筑材料和仪器设备、禁止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8)质量责任追究: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6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制度(试行)(内交201227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4.6.4监督检查制度监理单位首先应保证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正常稳定的运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体系的正常运转,保证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如果发现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出现问题不能正常运转,应及时商讨解决办法,通过下发通知或会议等方式使其正常化。 4.6.5汇报制度监理单位应定期的向建设单位的相关部门书面汇报自身体系的运行情况和对施工单位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情况。 4.6.6检查制度 1)检查方式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每次检查,还要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各方面每月进行检查,同时采取日常巡视、现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施工工艺、工序进行随时检查,并对每次检查做出书面评估报告,并明确报告负责人。 2)检查内容 对原材料的检查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的报检资料,按照规范规定的试验频率做好抽检、平行试验等工作,必须对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并建立相应的抽检、试验台账等。监理工程师对某种材料质量发现有疑问或问题时,应随时进行抽检。对于故意、恶意以劣质材料代替优质材料等一系列造假现象、并对工程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监理单位应立刻上报建设单位,做出严肃处理。隐蔽工程检查制度重要隐蔽工程(由各方协商确定)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监理,以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监理工程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对隐蔽工程做现场质量检查,确保所有质量参数符合设计和有关的规范要求。隐蔽工程施工时,若施工单位技术员、施工员不满足要求时,监理单位有权不同意现场施工。当隐蔽工程或其它其他一些重要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合格之后填写隐蔽工程报验单上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对将覆盖或掩蔽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测量和验收。施工单位在没有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认可,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覆盖、掩蔽或修饰,不可以进行下一道工序。当重要的隐蔽工程或重要工序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请建设单位、设计代表参加验收。对某些没有能力检测的隐蔽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则必须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理等有关资料应及时整理、签认、归档,必须留有照片,必要时应留有录像资料。 3)检查结果的反馈和处理监理单位的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同时发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5 施工单位管理5施工单位管理5.1机构设置项目部机构的设置应满足现场管理的要求,应设置计划合同部、工程技术部、质检部、安全环保部、物质物资设备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工地试验室、资料档案室等职能部门,可参考图5-1,各部门应职责明确并公示;可根据具体项目特点与需求作出适当调整。图5-1施工单位组织机构框架5.2人员管理 5.2.1一般规定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廉政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到人。 5.2.2人员配备 1)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以及工程实际的需要,配置主要负责人、各部室负责人以及其他人员,配置人员资质、数量应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现场管理与施工需要。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应有至少3年的社保以及缴税证明。 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持有有效的交安A类证书。3)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注册建造师证书(或相应资格证书),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的管理经历,并持有有效的交安“三类人员”B类证书。 4)项目总工程师应具有高级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两个及以上高等级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熟练掌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并持有有效的交安“三类人员”B类证书。项目总工程师或试验室主任应兼任项目副经理,便于工程质量协调管理。 5)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初级或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公路施工安全生产经验,并持有有效的交安“三类人员”C类证书。专职安全员根据工程规模(每5000万元宜配备1名,不足5000万元按5000万元计)及相关规定配备,并满足工程需要。6)按照对工程实施有效管理的原则,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内容、大小及类别配备相应的专业工程师,并满足合同文件约定及工程实际需要。7)施工单位中非母体机构委派的本单位正式聘用人员数量不得高于总人数的50%。8)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试验室主任及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员工,且必须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并有社保等证明材料。如需人员变更,应提前1个月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5.2.3技术人员管理 1)施工单位应进行相应的信息化管理,所有人员上岗时都应佩戴上岗证,上岗证应具有人员姓名、工号、照片、所在部门、职务等相关信息。 2)质检员、试验员、安全员、测量员等技术人员应满足合同要求,并持有相应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方可上岗;同时上岗前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3)施工单位应对所有技术人员进行满勤考核并记录,如有特殊情况需向项目经理书面形式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4)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并建立培训记录台账,及时将培训情况进行登记,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5.2.4劳务人员管理 1)一般要求 (1)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劳务队组建方案、设置方式及设置数量,并报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备案。(2)劳务队实行准入制。项目部作为组建劳务队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劳务队进行岗前培训,监理单位负责进行考核,确保对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作业人员实施有效监管。(3)隧道、(特)大桥、预制场、悬臂浇筑及支架现浇梁式桥等重点工程劳务队应经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考核批准方可进场施工。一经批准后应保持劳务队和作业人员的稳定、完整,未经批复不得随意更换。(4)所有劳务人员的年龄均应满足法律规定,且身体健康并可以适应相关工作的条件;重点工程的劳务队长应是分项工程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掌握相应岗位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及验收标准,并熟悉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同时具备一定的实际操作水平,能够带领工人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劳务队长及其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报项目建设单位批准方可持证上岗。(5)特殊工种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件),上岗前项目部必须进行相关作业的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经监理单位考核合格后,颁发项目上岗证,持证上岗。特殊工种应实行定岗定人制度,不允许随意变动,如需变更,应经报监理工程师批准。(6)农民工上岗前项目部必须进行相关作业的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2)劳务队管理(1)必须明确劳务队长、工班长等主要劳务人员职责。所有劳务人员作业时都应按照要求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手套、口罩等),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过程。(2)项目部必须明确对每个劳务队管理的直接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安全员,对劳务队实行直线式管理,执行一线技术交底,并对技术交底材料存档;对关键工序必须进行全程跟踪负责。(3)施工单位应根据劳动法明确劳务人员的合同关系,对所有劳务人员进行信息化管理,登记造册,建立流动档案管理;所有劳务人员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佩戴规定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4)对所有劳务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安全、技术、文化等培训,提高作业班组人员的职业素质;并统一参加“农民工意外伤害险”保险。(5)所有劳务人员均必须进行满足相关规定的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特殊工种培训)教育。新进劳务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转入新的岗位或脱岗后重新上岗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6)每年对所有劳务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方可上岗,并将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业绩档案。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者新材料时,应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避免出现安全事故。(7)施工单位应建立起劳务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劳务工的工资实时、无拖欠发放到位。将每月劳务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上报(如银行汇单或收签表),作为建设单位下月计量支付的条件之一。3)各类施工技术交底(1)施工技术交底由项目总工就工程作业工序、工艺和质量标准、注意事项向项目部直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劳务队长、工班长进行书面技术交底;项目部的施工工点技术负责人向劳务队全体一线施工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书面技术交底资料应归类存档备查。劳务队长、工班长应在实施作业前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工作、质量交底和至少2次不定期沟通,项目部直接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督执行。(2)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就各个工序、各工种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包括施工作业安全措施、安全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及防范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存档备查。(3)建立劳务人员各项培训及交底记录台账,及时将培训及交底情况进行登记,将影像图文资料归类存档,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4)对于管理水平低、施工质量差、质量(安全、环保)意识差、不服从项目管理或监理的劳务队,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项目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应责令项目部限期将劳务队清除出场,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问题由项目部独自承担。5.3制度建设 5.3.1施工单位是高等级公路施工标准化的主体单位,应将现场施工标准化作为管理的核心,严格遵守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规定及规范。 5.3.2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标准化的要求和合同文件来建立相应的制度,应包括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施工现场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等制度。此外,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工法和考核标准,建立起“横向到位、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的作业程序,并完善自检制度。 5.3.3施工单位应结合自身的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来具体落实施工标准化的各项要求,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落实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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