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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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1.1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质量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维护我公司良好的信誉,不断提高公司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并进行有效的持续改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司管理手册,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1.2 凡是公司范围内与质量有关的部门和人员以及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包括各种专项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1.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二章 质 量 管 理 职 责2.1 建立公司、二级机构、项目经理部三级质量责任制度,制定每一个工作岗位的质量责任制,明确每一个人员的质量责任,实行质量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2 公司质量安全部作为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公司的工程质量进行指导、监控与检查,并接受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2.3 二级机构质量安全科(工程科)负责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实行管理、监督,并接受二级机构生产副经理的领导。 2.4 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现场管理,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并落实到每一个人员,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2.5 远离公司独立组织施工的二级机构或项目经理部,经公司授权可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但是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部报告。第三章 质 量 管 理 规 定3.1 质量检查3.1.1 检查内容:包括工程资料、工程实体、工程质量管理三个方面。 3.1.2 检查方法:包括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3.1.3 检查要求: 修改状态0第2页 共7页3.1.3.1 定期检查:公司质量安全部每半年对各二级机构进行一次工程质量抽样大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列为公司年度重点工程、创优工程、上一次检查排名末尾的工程、被上级检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批评的工程、一般工程按二级机构工程总数的30%抽取。公司质量安全部主要对工程资料、观感质量以及工程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同时为提高二级机构质量安全科(工程科)的业务管理水平,每次检查前,先行检查二级机构质量安全科(工程科)的日常管理台帐。二级机构质量安全科(工程科)每月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覆盖面达到100%,检查包括工程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实测实量和观感质量检查等几种方法。项目部每旬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至少进行一次实测实量检查,停工期间除外。 日常检查:根据上级安排和工程的形象进度,公司质量安全部、二级机构质量安全科(工程科)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巡视检查或专项检查,项目部质检员应根据工程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不间断跟踪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3.1.3.3 工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凡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隐患的,均在现场及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接受单位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实施整改。公司开具的整改项目,责成二级机构监督检查,整改完毕验收后在整改反馈单上签字盖章后上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备案。项目经理部、二级机构应按公司贯标要求,建立检查登记台帐。3.1.4 检查总结:每一次检查完后,检查单位均应进行书面记录,并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评价,二级机构每月的工程例行检查结果应形成工程简报,及时上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和企业管理部。 3.1.5 检查时间安排:项目经理部检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二级机构检查一般安排在月末,公司检查一般安排在7月份和春节前。修改状态0第3页 共7页3.2 质量技术交底3.2.1 常规交底:建立公司、二级机构主任工程师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施工班组三级质量技术交底体系。3.2.2 专项交底:针对工程的重要工序、关键工序以及特殊工程、重点工程,由二级机构主任工程师对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书面的专项质量技术交底。3.2.3 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应按照公司、二级机构的技术交底要求,根据本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施工班组进行有针对性的、详细的书面和口头的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3.2.4 质量技术交底要求在工程开工前由交底人向接受人进行口头和书面的交底,交底完毕,交底双方当场签字。 项目经理部未设技术负责人,由项目经理兼任。3.3 过程质量控制3.3.1 施工中应按照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过程质量控制,项目经理部应通过自检、互检、交接检、预检、隐蔽验收、试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并接受监理、业主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3.3.2 项目经理部质量检查员直接负责质量过程控制,质量检查员应严格质量检查,认真实行“上道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制度。3.3.3 对关键、特殊过程以及质量通病,项目经理部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现场工长应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施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对其过程进行跟踪检查。3.4 质量检查人员3.4.1 人员配备:公司质量安全部、二级机构质量安全科(工程科)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项目经理部配备的质量检查人员不少于下列情况:a)建筑面积20000m2以下(含20000m2)设1名质量检查人员;修改状态0第4页 共7页b)建筑面积20000m240000m2含(40000m2)设2名质量检查人员;c)建筑面积40000m2以上设3名质量检查人员; 质检员必须有证才能上岗。3.4.2 管理规定:项目经理部的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人事权属于二级机构质量安全科(工程科),无工程时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由二级机构质量安全科(工程科)安排,有工程时由二级机构派出专、兼职质检员进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全过程质量检查、监控,填写有关质量记录。3.4.3 权限:专、兼职质量检查员具有独立行使质量监督、检查与质量处罚的权力,具有工程质量“一票否决权”,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专、兼职质检员应在劳务分包、分包工程结算单上签署质量情况及处理意见,方能予以结算。若被处罚人(单位)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向二级机构质量安全科(工程科)或公司质量安全部申述,请求对处罚结果进行重新评定,接受申述单位必须在一周内给予申述方明确答复;专、兼职质量检查人员必须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以及公司管理体系有关要求、公司质量管理制度进行工作,不得在工作中夹带个人感情。3.4.4 处罚:若发现各级专、兼职质量检查人员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不合格的质量检查人员按公司人事管理规定执行。3.5 质量验收3.5.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检验批或分项工程完成经施工班组自检合格后,由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由质量检查人员填写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签字齐全后报监理人员检查验收。3.5.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工程完成后,由二级机构主任工程师组织项目有关人员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后由项目经理部质量负责人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签字齐全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重要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验收应有公司总工程师和质量安全部人员参加。 3.5.3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初验: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项修改状态0第5页 共7页目经理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二级机构质量安全科(工程科)提交竣工初验报告,同时将竣工初验报告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备案登记;二级机构主任工程师接到报告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检查评定,符合验收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重点、特殊工程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检查评定。3.5.4 凡是质量记录中的签字均由本人签字,任何人不得代签。3.6 质量保修与回访3.6.1 公司对已交付半年或已完成一个采暖周期的工程,由公司质量安全部每半年编制质量回访计划,二级机构质量安全科(工程科)组织回访,填写回访记录并上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和合约预算部存档;工程竣工后,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存档。3.6.2 根据回访记录、顾客提出要求或顾客投诉需要保修时,由二级机构质量安全科(工程科)组织、制定保修措施,原项目经理部负责派维修人员根据保修协议和国家验收规范进行维修,完成后由二级机构质量检查人员进行验证,二级机构质量安全科(工程科)会同项目部和顾客进行签认,并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存档。第四章 质 量 奖 励按公司中建五局一公司质量奖罚条例执行。第五章 质 量 处 罚5.1 项目经理部由于管理不善,不按国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以及违章操作、质量监督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隐患)或工程质量事故,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5.1.1一般质量事故,罚项目经理部3000元/次,另罚项目经理500元/次;5.1.2 严重质量事故,罚项目经理部5000元/次,另罚项目经理2000元/次;5.1.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罚项目经理部500元/次,另罚项目经理200元/次:修改状态0第6页 共7页5.1.3.1 钢筋工程不按设计图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造成不良后果;5.1.3.2 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后台未按配合比上料,造成混凝土质量不合格;5.1.3.3 混凝土试块未按规定制作,造成试块抗压强度不合格;5.1.3.4 由于试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找人做试块,造成试块抗压强度不合格;主体结构混凝土出现狗洞;卫生间、屋面、外墙出现明显渗漏,且已造成一定影响;5.1.4 除5.1.3条外,公司或二级机构质量主管部门在工程检查(包括资料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或一般不合格品),罚项目经理部200元/次;严重质量问题(或严重不合格品),罚项目经理部500元/次;出现以上问题另罚项目经理200元/次,检查单位应当场开出隐患整改通知单。5.1.5 项目经理部若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除按事故等级给事故责任人和项目经理以双倍罚款外,还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对项目经理进行责任处理。5.1.6 项目经理部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监单位等向公司投诉,或因媒体报道而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后,罚项目经理800元/次,同时按公司有关规定对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罚。5.1.7 公司、二级机构质检部门或建设、监理、质监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凡以书面形式要求项目进行整改,项目经理部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罚项目经理200元/次。5.1.8 单位(子单位)工程交工时,按正常程序验收被验收单位评为不合格工程,经返修后被评为合格者,罚项目经理部3000元。5.2 项目经理部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质量记录,罚项目经理部责任人50元/次;二级机构质量安全科(工程科)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质量记录,罚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50元/次;公司质量安全部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质量记录,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50元/次。修改状态0第7页 共7页5.3 同一单位因同一原因有多项处罚者,以最高处罚金额为准,不重复计算。第六章 质 量 事 故 处 理6.1 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而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者称为工程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称为工程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10万元(含5000元)者;重大质量事故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者;一般质量问题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3000(含1000元)元者;重大质量问题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5000元(含3000元)者;6.2 质量问题由二级机构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组织处理,质量问题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备案;质量事故必须及时报公司质量安全部按规定处理。6.3 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应按照质量事故处理办法如实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第七章 附 则7.1 质量奖励和处罚的具体业务管理在公司质量安全部,所有质量奖励和处罚均在质量安全部进行备案登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优质工程获奖证书的统一管理 。7.2 所有对部门、项目或个人的罚款,均由罚款部门以书面形式发布,由公司(或二级机构)财务部门于书面文件发布次月执行,并将回单交质安部统一备案;7.3 本办法与公司原规定有出入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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