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沧州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发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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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信用沧州”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发布管理暂 行 办 法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在“信用沧州”网站的发布程序,完善“信用沧州”网站管理,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及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等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在“信用沧州”网站的发布及网站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推送原则公共信用信息推送应当遵循“谁推送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推送”的原则,信用信息的产生和推送者对发布的信用信息负责,信用信息推送者在推送信息的同时要将该信息的公开依据一并报送,信息变动时,信息报送单位负责及时通知网站管理部门,确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发布“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来源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其产生或者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并由网站管理员按本办法规定将相关信用信息在“信用沧州”网站发布。(一)已经向河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系统提供的,由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单位负责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二)通过上述信息系统未能归集的,应当定期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并逐步实现联网实时提供和动态更新维护。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第五条 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二)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四)其他反映基本情况的信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身份证号码;(二)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三)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第六条 失信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涉税款、社会保险费欠缴等失信信息;(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四)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五)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做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六)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七)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八)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自然人的失信信息除前款第三、四、五、七项所列信息外,还包括下列内容:(一)税款欠缴信息;(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逃票信息,在旅游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滞留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其正常行驶等行为信息;(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信息;(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第七条 其他信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三)刑事判决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四)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经催告后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五)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八条 信息归集的限制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第九条 管理部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信用办)是本市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网站管理市社会信用信息中心(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信用沧州”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归集、整理和保存信用信息;(二)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处理异议申请;(三)为行政机关提供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服务;(四)执行国家、省和本市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五)对“信用沧州”网站发布的管理人员自行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包括以下内容:1.上网信息是否涉密;2.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4.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网站的宣传和发展;5.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6.信息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六)对公共信用信息推送部门申请在“信用沧州”网站发布的信息,需审核信息来源渠道及推送内容和发布内容是否一致。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和查询单位的责任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沧州”网站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维护、报送、异议处理以及信息安全等工作,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维护活动,保护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第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发布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下列信息属于公开公共信用信息:(一)信息提供单位已经依法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及其部门官方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属于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可在“信用沧州”网站公开发布。第十三条 保密义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单位、市信息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二)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一)市社会信用信息中心(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对“信用沧州”网站的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网站管理员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存档工作。(二)“信用沧州”网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网站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监测,防止不良公共信用信息在网上传播。(三)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由信息推送单位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执行。(四)网站栏目、功能的调整,由信用办或信息中心提出意见,经领导批准后实施。(五)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效用。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一)相关部门及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沧州”网站推送本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市信用办将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各单位应报未报,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予以通报。(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第十六条 效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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