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公文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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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公文处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上级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并负责对学院、机关部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 常用公文种类 第五条 学校常用的公文种类有: (一)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作出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大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六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以学校名义行文的标注福州大学办公室印发,以学院、部处、单位名义行文的标注学院、部处、单位印发,印发日期以付印日期为准。(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七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福州大学公文格式细则执行。 第八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第十四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第十五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学校领导报送的公文,一般应先送学校办公室,再由学校办公室转呈校领导。第十六条 凡向上级机关行文,给其它机关函件,学校全局性的决定、决议、工作部署、重要通知、通报,重要的规章制度的颁布等,均应以学校名义行文。第十七条 学院、机关部处、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属单位行文,或相互行文、联合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须经会签后方可行文。除学校办公室外,学院、机关部处、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十八条 学校向各单位的重要行文,必要时要抄送直接上级机关。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九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二十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室进行初核。第二十二条 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以及以学校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拟稿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应送学校办公室核稿。紧急公文,学校办公室可优先进行审核办理。须呈校领导审批的公文,未经学校办公室核稿,领导一般不要签发。特殊情况,领导签发后的公文,仍必须经过学校办公室核稿手续,方可行文。以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拟稿部门负责人或专人核稿后,呈部门领导审核签发。 学校办公室应与拟搞部门密切配合,遇到问题时,应及时协商处理。文稿需作重大修改时应由拟稿部门负责修改,学校办公室作了较大修改的文稿应同拟稿部门协商后,再呈领导审核和签发。字迹潦草或修改较多的文稿,应退回拟稿部门眷抄清楚再呈领导签发。 第二十三条 公文的签发必须严格按照职责权限。 (一)凡以学校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由学校正职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以学院、机关部处、单位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由学院、部处、单位领导签发。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的领导签发。 (二)签发人应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三)以学校党委、行政以及学校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拟稿部门应先送有关部门会签后,送校办公室审核,再送领导签字。第六章 公文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五条 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上级及外来公文,由学校办公室机要室负责收文,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拟办后分发。 (一)机要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来文的密封、编号、正文和附件的份数、页数,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情况,妥善处理。登记要详细清楚,分发要及时、准确。 (二)凡需办理的公文,机要人员应根据拟办意见,依照各部门的业务分工分文注办。涉及到几个部门的公文,送主办部门办理,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或办理意见,再呈分管校领导审批。紧急公文,分文时应注明处理时限。 (三)承办部门收到公文后,应主动积极办理,不得拖延积压。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办。来文不需复文或可用其它形式办理者,承办人员应将办理结果记录在承办单位的处理栏内,以便归档检查。 (四)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五)凡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公文,应认真自行处理。需向领导请示或同有关部门商榷的问题,可采取面谈,会商等方式处理。 (六)各级领导批办公文,要认真负责。批文要有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批示时间。(七)学校办公室和学院、机关部处、单位要建立公文催办检查和反馈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第二十六条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复核、登记、印制、核发。(一)复核。已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公文,经签发后,根据发文字号分类,到校机要室编发文字号。(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凡需定期收回的公文,应注明收回期限。 第二十七条 加盖印章的公文。 (一)以学校党委、行政以及学校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须持经签发的文稿,学校办公室机要室方予用印。 (二)非正式公文的用印,应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在用印单上签字。 (三)监印人发现公文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包括行文格式和程序),有责任向用印人提出意见,经修正后,方予用印。 (四)用印时应将公文定稿、正本及有关材料留下存档。 第二十八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九条 公文办结后,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有关归档范围和期限按学校关于文书档案归档规定办理。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条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三十一条 公文由各单位办公室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的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四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第三十五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三十八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整。专职按学校关于文书档案归档规定办理。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5日发布的福州大学机关公文处理规程停止执行。福州大学公文格式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福建省党的机关文件印制规范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结合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编有正式发文字号的福州大学各类公文,未编发文字号的公文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公文版式要求 第三条 公文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规格210mm297mm),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第四条 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第五条 本细则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部分;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割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页码位于版心外。第六条 公文一般缮印在A3纸折页上。若公文篇幅可以在两面内表述,也可以缮印在一张A4纸上。不得在A3纸折页中插页。第七条 公文应当左侧装订,采用骑马订、平订或胶订,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平订的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骑马订订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距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第三章 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要求 第八条 涉密公文(包括绝密、机密、秘密)均需标注份号。份号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密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不标识保密期限时,密级两字之间空开一字;标注保密期限时,在密级之后编排“保密期限”,如“秘密3年”。 第九条 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两字之间空开一字。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排列。 第十条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即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上页边为72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的高宽不得大于上级机关(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福州大学标志字号为18mm13mm),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联合行文时,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一般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第十一条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发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当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见格式一、六)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联合行文时,只能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居中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第十二条 上行文(包括请示、报告、意见)必须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见格式二)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第十三条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标题一般不超过50个字,不超过三行。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要加书名号之外,一般不用其他标点符号。 第十四条 公文的主送机关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顶格编排在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回行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的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第十五条 文件首页必须显示正文。公文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用“一、”“(一)”“1”“(1)”标注;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数字、年份不能折行。 第十六条 如有附件,应当有附件说明。即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时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首字对齐。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见格式三)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第十七条 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一般右空四字编排。 第十八条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立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印章用红色。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见格式十)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联合上行文的发文机关署名只有主办机关时,可以只加盖主办机关印章。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成文日期时,应当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注“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第十九条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第二十条 转发上级机关或省直有关单位文件时,被转发的公文,应隐去其发文机关标志和版记,在标题下一行标明其发文字号,在该公文的落款处写上其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见格式四) 第二十一条 被批转或转发校内单位的公文或文字材料,应隐去原发文机关标志和版记,其标题一般不冠机关名称,在标题下一行注明机关名称,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加括号标注。(见格式五) 第二十二条 公文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成“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对不同系统的机关,应当根据主送或抄送对象,按照党、政、军、群、人大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的顺序分行排列。 第二十三条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行文的公文,印发机关统称福州大学办公室,以学院、部处、单位名义行文的公文,印发机关标注相应的学院、部处、单位。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后加“印发”二字。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版记应当编排在公文最后一面,如果附件是公文,该公文后面也有版记,应当隐去被转载公文的原版记。正式公文应当标识自己的版记。第二十四条 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类纪要标志由“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使用红色小标宋字。发文字号由年份和序号组成,放在分隔线之上居中。专题会议纪要一般要有反映会议内容的标题,置于分隔线这下、正文之上。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姓名,必要时标注单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版心左上角,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纪要不加盖印章。纪要不分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只设“分送”,分头标注方法同抄送机关。(见格式七、八、九)第四章 版头纸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标有发文机关标识的公文用纸称版头纸。印制公文的版头纸应根据不同发文单位分别使用,以保证公文格式的统一、规范。 (一)以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名义行文的各类公文(除“函”之外),使用“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文件”版头纸。 (二)以福州大学名义行文的各类公文(除“函”之外),使用“福州大学文件”版头纸。 (三)校党委常委会议纪要、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学校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分别用“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会议纪要”、“福州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福州大学专题会议纪要”版头纸。 (四)以校党委和校行政名义发出的“函”,分别使用“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福州大学”版头纸。 (五)以校党委和校行政名义联合行文的公文,用“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文件”版头纸,各学院、部处、单位联合行文的公文,用主办单位的版头纸。 (六)以学院、部处、单位名义行文的公文,用学院、部处、单位的版头(如“福州大学人事处”)或“福州大学”版头纸。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5日发布的福州大学机关公文格式细则停止执行。公文格式样本after pressing the nose with the shield on a dedicated Terminal within the enclosure. 6.2.7 the cables in the junction box behind the upper part of the shield from the cable head leads directly to the junction box. 6.3 cable signage made hanging set cable plate-49-格式一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文件福大号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的决定: 。 。(公章)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年月日 福州大学党委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格式二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文件福大号 签发人: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的请示: 。 。(公章)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0591-) 福州大学党委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格式三福 州 大 学福大号福州大学关于的通知,: 。 。 附件:1. 2.(公章)福 州 大 学年月日附件2 。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格式四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文件福大号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转发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的通知: 。 。(公章)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年月日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的通知闽委教号: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年月日 抄送:。 福州大学党委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格式五福州大学文件福大号福州大学批转关于意见的通知: 。(公章)福 州 大 学年月日关于的意见处(年月日) 。 抄送:,。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格式六福 州 大 学福大函号福州大学关于的函: 。(公章)福 州 大 学年月日 抄送:,。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格式七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会议纪要号 年月日上(下)午,同志主持召开校党委常委会议,。一、。二、。三、。出 席: 请 假: 列 席: 记 录: 分送:,。 福州大学党委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格式八福州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号 年月日上(下)午,同志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一、。二、。三、。出 席: 请 假: 列 席: 记 录: 分送:,。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格式九福州大学专题会议纪要号关于的纪要。参加会议人员: 记 录: 分送:,。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格式十福州大学党委办公室党办号党委办公室 组织部 宣传部关于的通知,: 。 。党委办公室 组织部 宣传部(公章)年月日 福州大学党委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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