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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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bin University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定稿)题 目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 院 别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学生姓名 饶 鹏 学 号 130502037 年级 13 级 指导教师 宋 晚 秋 职称 讲 师 教务处制表 2017年9月15日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摘 要用于对数人共同进行侵权的行为加以规制的一种制度被称之为共同侵权行为制度,该项制度所研究的是此种法律关系发生之时的法律相关问题。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社会的节奏在不断变化,在现实生活当中,各种侵权现象接踵而至、层出不穷。法律需要解决的事项就是如何才能使受害人的权益在最大的范围内得到保障,这是法律需要面对的问题。在具体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对共同侵权在责任的处理与认定上都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一些问题。此种棘手的问题的解决,必须以理论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并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来促进问题的彻底解决。对此种共同侵权现象,很多国家都进行了大量的司法实践,并立足于这种实践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尽管我们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没有更多的实践经验,但是相关的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仍然对此类侵权现象进行了一些研究。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立法上,都有着自己的研究研究。而且,此种研究的取得的实际效果依然是十分明显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也日益多样,这使得共同侵权现象也呈现出更加复杂的情况。对此类问题的研究与分析依然存在着大量的空白之处,甚至还存在着许多有争议的地方,所以,对于共同侵权进行研究与探讨将具有十分巨大而深远的意义。关键字: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措施AbstractThe system of joint tort liability is used to regulate the legal liability of several people in joint infringemen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change, common infringement in the real life of a large number of.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 is required to respond to the law.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identification and handling of joint tort liability. The solution of these existing problems needs to be clarified by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specific judicial cases. For the common tort,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been on the basis of their own practice a lot of research. Although Chinas tort liability law promulgated time is not long, but our theory and practice for the common tort theory and legislation have been a certain study, and achieved the corresponding result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odays society, the legal relationship in the daily life of the diversified, the form of joint tort has become complicated, there are still many disputes and gaps in the common tort issues, therefore, for the joint infringement Further study and research is very necessary.目 录摘 要1Abstract1引言4一、案情简介4二、相关理论概述4(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4(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5(三)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5三、案例分析5(一)共同侵权责任司法认定的条件5(二)共同侵权行为中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61.主体的司法认定62.“共同性”的司法认定6(三)损害结果的司法认定7(四)共同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8四、共同侵权责任分配的司法处理8(一)处理原则8(二)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关系的司法认定9(三)共同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间关系的司法认定9五、完善共同侵权责任分配的10(一)完善确定侵权行为主体机制10(二)准确判断共同侵权责任的大小10(三)完善共同侵权的赔偿机制11六、结语11参考文献:13引言在现在这个时代里,有着较为精细的社会分工。而且人们的社会交往也比以往密切许多。人们之间的合作不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也日渐丰富多彩,人们间的各种各样的联系也逐渐加深,许多共同行为也因之得以出现。同时,社会环境的复杂化,加之损害现象发生的地点又具有多变性,多人共同的行为致使出现损害现象的几率也逐渐加大。其现象表现为比较隐蔽性和多样性的特征。这种共同侵权的责任,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侵权样式,但是它同样不能缺少共同行为的侵权。所以,在对这种行为进行更加精准的认定时,对其性质与存在进行确认后,要对此种行为本身蕴含的各项要素加以认定,这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具有一定的意义的。因为,这样可以更加精准地确定侵权的责任,使此类行为中侵权的责任分配更加科学合理。一、案情简介2010年的8月1日,作为被告的林某正在驾车前行。所驾之车为普通的客车,在十字路口处与屈某所驾二轮摩托车相撞。结果是,二轮摩托车乘车之人受伤。受伤之人为杨某,是本案之原告。2010年8月25日,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被告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林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且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次要方面,而原告不承担任何故事责任。在事故形成以后,杨某作为本案之原告随即把两位被告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最后对本安作如下认定:在本案中原告受了伤,这是两个被告在驾驶着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所导致的。而且,双方在事故的整个发生过程中都存在着相应的过错。所以,机动车第二者在强制保险额度之超出部分,即让原告遭受损失的这一部分,两位被告人必须对连带赔偿责任加以承担。本案当中,被告人屈某,应该承担本次事故之中的最主要责任。而林某作为被告,则要承担本次事故中的次要责任。对此这各赔偿责任,屈某与林某分别承担70%和30%。二、相关理论概述(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通常情况下认为,对于这种共同侵权的行为,一般也称之为共同致人损害或者共同过错行为。这是多数人因为共同的过错而使其他人的权益遭受了损害,而且是依据法律应该对赔偿责任加以承担的一种行为。国家的民法通则在其第一百三十条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有两个人对他人构成侵权,而且已经导致损害的事实发生的,就需要对连带责任加以承担。这条规定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相关概念并未加以更加清晰的界定。1第2款却有这样的规定,即两个人以上,没有共同的过失,或者也同有共同的故意的,然而,所实施的多个行为之间相互结合,并共同推动了某一损害结果发生,就有必要依据其所出现的过失情况抑或是具体的原因,也对相应的责任加以确定。这一条款解释了民法当中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第一次用司法的形式对这种共同侵权的法律后果与构成要件进行剖析。这对司法实践与法理研究意义深远而重大。2(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两个人以上,共同对他人的权益形成损害,即出现了共同侵权的行为。3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除必须伤通常意义上的侵权行为要件,还需要具备:1.侵权人必须是复数,行为人中必须在二人以上,这是共同侵仅的最首要的前提,而且必须具备民事责任能力,这是行为人必须具备的能力条件。2.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能够实现直接结合,且具有共同的过错。3.此种侵权行为在结果上要保持一种同一性,而且损害的结果应该是一个不能分割的整体,而且是个统一的整体。4.多个行为的出现和损害的结果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每个行为因为有着特定的原因所以才有损害事实的出现。(三)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此种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出现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问题为法庭,自然也要依据行为人的实际情形进行裁决。以损害结果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来对行为人所负的责任进行确定,也就是说对所赔偿的部分进行确定,在此基础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问题再行确定。从另一个层面讲,本案之所谓因果,即原因力,亦即此种力量的大小如何。这是对损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而过错的具体程度,则是对原因力加以判断的一种参考而已。4如果不能确定各侵权人应分担的部分,应平均分担。三、案例分析(一)共同侵权责任司法认定的条件不管在侵权的问题上,是一般性的侵权,还是共同的侵权。其所承担的责任必然会以损害后果在事实上的存在作为基本前提,而没有这种行为,即没有这种责任。所以,是不是存在着这样的一种责任,往往是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与这种行为的实际结果有关。也就是说要看这种行为是不是具备相应的构成条件。民事责任得以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行为的存在,其余的要件,都不过是以这一行为作为信心而开展的。5在此种共同侵权行为当中,共同侵权责任的存在同样以侵权事实存在为基本的前提条件。所以,要对共同侵权责任进行准确认定。这就要求必须对共同侵权这种行为是否客观存在加以确定,然后才能实施精准的认定。在上述案例中,原告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损害是既定事实,且杨某的损害是由屈某和林某的行为所导致的,所以屈某和林某必定要对杨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二)共同侵权行为中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1.主体的司法认定此种共同的侵权行为,一定要使行为人保持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即此种行为的实施者,也就是主体必须呈现出一定的复数性。假如此种行为主体仅仅为只身一人,他即使是实施了很多次的侵权行为,最终也不过被认定为单独的侵权行为。在上述曾经提及的案例之中,此种侵权的行为是因为屈某与林某联合实施的行为,因此,就能够对其所具有的共同侵权加以认定。而且,这两个行为人在实施这种侵权的行为时,年龄已经超过18岁,加之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在对其主体进行认定上,必须更加理性、更加客观地对此进行判断。要对各种各样的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特别是对行为人的心智健康程度与社会阅历状况加以分析。林某和屈某能够认定此种行为主体属于共同侵权,对于此案例,法院在裁决时将林某与屈某的比例各确定为30%和70%。这两个行为人本身都已经是成年人,因此,其自身必须承担给付责任。2.“共同性”的司法认定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中,不仅要求侵权人数呈现复数,而且行为人更要具备行为结合与共同过错。关于这种行为的主观层面,学术界有着许多种不同的说法,典型的有行为与意识兼指说、折中说与客观说,还有主观说等等。关于主观说,数人,并无意思联络,这种侵权不可看成是共同侵权。客观说则指此种共同侵权的行为人,不必要 以意思联络为基本要件,只要是行为呈现出共同性,即为共同侵权行为已经发生。而兼指说,则为两位以上数量的行为人一同导致因过失而使人受到损害的行为,抑或是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但是这种行为本身直接结合了,并且所出现的损害后果却是一致的。毋庸置疑,客观一说是在工业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产物。因此,它并非单纯的学术研究的进步的一种结果。采取客观说,把共同属性确定为一种具有客观性质的行为。不管施害之人在其主观层面上是不是存在着过错,对此可以不必考虑,这毫无疑问对共同侵权行为所适用的广度的拓展来讲都是极为有利的。相对而言,这就可以使受害者在保护层面上得以周延。但是对侵权实施的行为人又显得较为苛刻,同时对于行为者的主观层面来讲,因为出现整齐划一而使得客观一说在外延上有不周的隐患。按照预定的标准,尽管此案例的行为人涉及共同的侵权行为,然而依然对团伙作案无法解决。团伙作案之中,其中的首要分子并未参与实施行为,而仅仅是首要的分子并没有实施这种行为。首要的分子仅仅是在其中实施了一种策划,而是因为他们在行为上与损害的事实并无更加直接的关系,为此出现了连带责任加以免除的相关问题。6上述的具体案例当中,林屈两人对杨某造成的损害,在意思联络上并无主观的意味。因此,此种效能事故属于偶发事件,依据主观认定,二者是很难构成共同侵权的。很显然,这对于对受害者杨某的利益保护是极其不利的。另外,如果屈、林二人在事故发生以前受伤,则二人的在具体的方式上没有能够流露出任何联络的情况下,杨某就会出现意思联络上的举证之难的境地。7由此可以发现,如果采纳兼指一说,这对法官认定此种共同侵权到底是否成立,其操作性是比较强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主观一说的主要弊端,也使客观一说不在考虑的范围内。(三)损害结果的司法认定 作为损害的结果而言,其原本不在侵权责任必备的要件之中。无论什么人,只能是因为自己受到了他人的损害之时,才能够获得相应的为法律所认可的救济。但是,这种行为人,也只能是在自身的抑或是所控制的事项让其他人蒙受损失这时,才可以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害结果同样是共同侵权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8数人的共同行为必须引起了损害结果,否则无所谓共同侵权行为。 通常情况下,损害的结果是不好拆分的,亦如法律上必然的不可拆分是一样的。但是,依然表现为损害的结果在实际情况下出现为可分的情况,而法律却是不可分的。 假如能确定过程达到何种程度,原因力达到何种情况,就可以对相应的行为为加以负责。同样道理,损害的结果在实际上并没有法律可分,学术界常常举出这样的例子:某甲和某乙一道商量欲谋害某丙。可是在实施殴打时,某甲却将某丙的脑袋打坏。而某乙却将某丙的脚部打坏。由此,能够判断出某丙受到的伤害实际是难以分割的。然而,从法律的层面而言,头与脚都是人的整体的一部分,是不可分的。9在此种无意思联络的现实情况之下,各个行为人,其行为和损害的具体结果都具有某种因果关系。此种损害从法律层面当出现不可分的情况时,宜依据其行为情况 ,把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当作共同的侵权,对损害所造成的结果负责的责任为连带责任。在屈某和林某共同行为导致杨某受伤的事实中并不能确定杨某人身所受到的伤害哪部分是由林某造成的,哪部分又是由屈某造成的,并且杨某所受到的伤是作为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整体而存在的。因此,杨某所造成的损害情况,从结果上和事实上是不可分的。这当然在法律上也是不可分的,林某与屈某必将为此而负连带责任。(四)共同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现行的司法实践上,对于共同侵权在认定上,其行为和结果间也是要看其是不是具备因果关系。10国家关于人身在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法律中的解释为,两人以上,共同导致故意或者因为过失而使人受到损害的,抑或是没有这种故意而出现过失的。但是,这种行为与直接结合产的后果如果都是指向侵权的,就要依民法通则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若两人以上并无此种故意,抑或是此种过失的,就应该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出现同一结果的,就要依据其具体过失的大小,承担起各自的责任。从该条可见,法律已对此规定中的因果关系加以明确,特别是对其中的原因理论。此种理论作为共同行为人,其连带责任还是按其大小,确定其原因力的大小。特别是要体现在主原因次原因上,这在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次要的原因作为一个要素,并非起到此种作用。可见在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由于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十字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中起决定性作用;林某驾驶机动车在行经十字路口未减速和穿拖鞋驾驶是事故次要原因,不起决定作用。但是,二者的行为,一并导致了杨某的受伤。林某与屈某的共同侵权中,要对杨某承担连带的责任。四、共同侵权责任分配的司法处理(一)处理原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司法实践之于共同侵权在法律上的主要依据民法通则,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两个人以上造成的共同侵权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此为对共同侵权的一般性的规定,关于这种责任的具体规则,民法通则同样做了相应的规定,无论是债务人或者是债权人如果有一方的人数超过了两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抑或是当事人的相关约定,对每个享有连带权利的人而言,都是有着要求债务人对相应的债务加以履行的权利的。对于有连带责任的人,都有义务进行债务的清偿。而且作为义务的履行者,也有要求其他承担义务的人偿负其应当承担的金额的基本权利。11侵权方面的相应法规规定,我国的民事中民法编纂阶段性的任务已经基本告一段落。民法体系之于我国,对其加以完善的意义相当大。还是拿共同侵权进行分析,在侵权责任法进行实施以前,尽管民法通则对其侵权的行为及责任进行一般性的规定。然而,此种规定所涉及的内容较为简洁,对于此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缺乏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司法的实践而言,是很难满足其需要的。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只能委以司法解释作出补充规定。但是此司法解释,是不是就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是颇值得思考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此种共同的侵权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这当然是中国立法史的一大进步。12对于共同侵权方面所作出的一般规定来说,这会让各种法律在彼此间不至于产生任何冲突。对各个不同类型的具体行为所作出的具体规定,这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法律依据。总而言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时间不长,其立法在合理性方面还有待于来自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对侵权责任方面加以专门立法,其宗旨在于对我国现存的民法体系加以完善,对司法中的法律适用加以规范。因此,其中的意义是巨大的。(二)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关系的司法认定我们在司法的实践上关于此责任在分配上原则不甚明确,通常情况下,在法院首先进行裁决之后,对行为人的责任即加以明确。如以上所说,法院在具体的判决过程中,其共同的侵权行为人,其责任有大有小,侵权所承担的损失数额亦同样需要进行明确裁判。13而对于责任的大小难以确定的情况,就必须由各个不同的侵权行为人进行平均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相关的法律对行为人间的责任分配有所规定,但具体的实践中其情况亦是十分之复杂。这便需要司法人员对侵权责任进行正确判断的同时,自觉地运用法律,依据法律之规定,对侵权行为人共同行为人做出合理的判断。(三)共同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间关系的司法认定在共同侵权责任承担上,采取连带责任。就是对受害的人权利加以妥善保护。其目的是促进其基本权利的实现。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有着连带性的,如果被侵权,就可以请求相关人员承担此项责任。因为在这一侵权事件中,共同行为人对受害者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以,在实施的具体对象上,受害者就有权向行为人中的一人、多人甚至全体进行赔偿方面的请求。被请求者,就可以就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赔偿。在这一过程中,不管其在事件发展的过程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14其次,对于受害人而言,其有权就请求赔偿一事向共同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因为这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因此,被请求的侵权行为不得以内部的相关约定为理由加以拒绝。 在前方提到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屈、林二人因共同侵权,内部的责任与数额依其过错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依交通事故责任,屈某的责任为主要的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而林某的责任为次要的责任,因此承担30%的赔偿。虽然法院对此已经明确了自侵权的的相应责任,但是共同侵权的行为人,包括受害者之间,法院对林某与屈某所承担的连带责任还是持支持态度的。五、完善共同侵权责任分配的(一)完善确定侵权行为主体机制在上述案例中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比较好确定的,因为涉案人数少且案情清楚,但在案情复杂的案子中就需要仔细确认,比如教唆他人侵犯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教唆者本人并未参与侵犯,但教唆者也应当是侵权行为的主体之一。建立完善的侵权主体确认机制有利于被侵权人更好的获得赔偿。(二)准确判断共同侵权责任的大小这需要法院工作人员仔细分析案情,公平、公正的做出判断。在上述案例中,交通部门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最终做出了屈某负70%、林某负30%的决定。能够发现,侵权责任方面所承担的具体情况 ,其大小是由原因力所决定。原因力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因此,在对共同侵权责任加以判断时,其责任大小的确定必须依据原因力而定。这不但是保护被侵权人利益的需要,更是对侵权者柄身的利益的一种保护。(三)完善共同侵权的赔偿机制在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上多数采用连带责任的方式,有利于被侵权人获得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会有各种原因使得被侵权人无法获得赔偿,这需要完善被侵权人获得赔偿的机制。有以下几点:1. 被侵权人请求权优先。甲乙两人共同实施了此种侵权的行为,责任对于二人而言,各占50%。二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由甲支付丙 75%之后,由乙再行支付剩余部分。假如乙本身财力不支, 法院即要以被侵权人丙的利益为主,加以裁决。假使不是这橛,乙支付四赔偿鑫,而其财产又难以承担责任,就会使被侵权者遭受不必要的损失。152.负连带责任人有特殊情况,比如没有财产用于偿还、侵权人死亡而且为限定继承、侵权人下落不明等。并没有使连带责任消失,如果已经具备了此种能力,或者在任何一个地方出现后被发现,在请求不过时效的情况下,同样应该其侵权行为加以究责。3.及时对分配的请求权加以行使。对侵权的行为人而言,对其行使的分摊求权有些消极怠惰的心理。这即导致其他侵权没有赔偿能力,没有相应的赔偿责任,也难对其责任实施再次分配。实在是咎由自取,不应该使其他责任人也受到牵连。因此侵权人应当及时行使分配请求权,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六、结语共同侵权行为以连带责任作为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而此种连带责任的承担又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有效的保护。因而,此种保护可以使所受到的损害能够及时地得到相应的赔偿。在现行司法实践当中,这种共同的侵权责任,其承担的方式是连带责任。然而,这也丝毫没没有影响到民事判决对责任数额的确定。目前有关于共同侵权责任方面的研究虽有很多,但是“门派林立,观点颇多”,笔者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的总体感觉就是纷繁复杂,众说纷纭,通过本文的写作,笔者并未建立系统的共同侵权理论体系,但对将来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还是有一定程度的意义,至于整个共同侵权责任理论的完善,还有待于法学界的学者们进行更加系统性的研究。参考文献:1赵申豪. 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合理性分析对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质疑. 宁夏社会科学,2016,01:59-67.2邓勇,蔡睿. 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解释论基础以“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为视角. 党政干部学刊,2015,01:24-29.3史尚宽,债法总论166页,1978。4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第269页。.5侯顺. 主观为体,客观为用简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12:5-9.6刘琳贝. 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2015,04:92-94.7刘一凤,毕安桦. 浅析共同侵权行为. 法制博览,2015,11:231-232.8李海霞. 浅析环境共同侵权行为. 法制博览,2015,22:79-80.9齐协.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学理论,2014,04:145-147.10瞿灵敏. 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10条之解构与重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03:86-95.11伍茵茵.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法制与社会,2013,34:296-298.12杨会. 共同侵权行为的新界定.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57-63.13赵恒濮.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法制与社会,2013,07:65-66.14吴祖祥. 论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兼论侵权责任法第8条之规定. 东岳论丛,2013,02:185-191.15饶雷际,蔡永明.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解释论问题.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3:122-1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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