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CHM0001S北京百草惠民医药科技研究院天桥分院鱼腥草白芷复合粉固体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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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草惠民医药科技研究院天桥分院 发布2015-06-10实施2015-06-10发布鱼腥草白芷复合粉固体饮料Q/BCHM 0001S-2015Q/BCHM百草惠民医药科技研究院天桥分院企业标准1 / 7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百草惠民医药科技研究院天桥分院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相坤。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鱼腥草白芷复合粉固体饮料1 围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生产的鱼腥草白芷复合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鱼腥草、白芷、益智仁、金银花、人参人工种植、根、甘草,经原辅料预处理、称量、混合、包装制成的鱼腥草白芷复合粉固体饮料。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药典卫法监发201251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生部20XX17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鱼腥草、白芷、益智仁、金银花、人参人工种植、根、甘草应符合中华人民国药典的规定,其中人参还应符合原卫生部20XX17号的公告。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辅料预处理称量混合包装检验入库。3.3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性 状粉末状或细颗粒状,无结块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5.0铅/ 1.0总砷以As计/ 0.5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一般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1000大肠菌群/MPN/g 3.0霉菌/CFU/g 50表4 致病菌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 1000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取50g本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霉菌按 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4 、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自同一组批产品中,按检验项目的要求随机抽取足量样品。依产品销售包装容量的大小,抽2-3袋进行感官检验;取10袋进行净含量检验;5袋混合后进行理化检验;5袋混合后进行微生物检验。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感官检验、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7.1.1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卫生部20XX17号项下的人参相关规定的要求。7.2 包装7.2.1 产品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塑料包装袋,复合食品塑料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封口严密、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贮存场所应有防蝇、防鼠、防虫、防尘设施,防止暴晒、雨淋。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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